唐代法律中的“养老”条文

2021-11-17 15:10赵柒斤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43期
关键词:徒刑条文唐太宗

赵柒斤

“养老”入法始于西汉,至唐更加完备。唐太宗李世民不仅钦定重阳为“敬老节”,《旧唐书》卷二“本纪第二”载:“九月丙午,诏曰:‘尚齿重旧,先王以之垂范。”所谓“尚齿”,就是尊老敬老的意思,还制定了物质助老的基本标准。普通老百姓中的老年人(60岁为基准)免课役。

北宋宰相宋敏求编撰的《唐大诏令集》卷一“太宗即位赦”(贞观三年)曰:“年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鳏寡孤独,不自存者,量事优恤。”唐太宗于贞观十一年再次颁行“补给侍丁”制度,有效解决了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的后顾之忧。其主要内容包括:“八十以上者,给侍一人;九十以上者,给侍二人;百岁以上者,给侍五人。”而且政府安排的这些侍丁不用服徭役,好让他们专心致志地奉养老人,使老人心灵不再孤独。唐太宗对普通老年人,按不同年龄段,予以免役、赐物、给侍等待遇,体现了他对天下老人的关怀和照顾,也为唐王朝的继承者进一步完善养老制度提供了范本。

除保障老人基本生存权,《唐律》还规定了老人不受虐待的条文,违反者,从严惩处。《斗讼律》规定,子孫侮骂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殴打者,处斩刑;过失杀者,流放三千里;过失伤者,徒刑三年。子孙的妻妾侮骂祖父母、父母者,徒刑三年;殴打者,绞刑;伤者,斩刑;过失杀者,徒刑三年;过失伤者,徒刑两年半。并将侮骂和殴打尊长的行为,列入不赦的“十恶”之内。今天看来,这些条文属于“严刑峻法”,但客观上保障了老人不受虐待。

唐初宰相长孙无忌编著的《唐律疏议》既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一部律法典,也是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它以立法的形式提出养老制度与老年人权益,为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孔子虽很早提出“父母在不远游”,但直到唐朝才将此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同时还附加了“父母健在,且不能与父母分割财产和房屋”等条款。(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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