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后的生猪调运监管对策

2021-11-18 12:36张鑫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0期
关键词:监管对策非洲猪瘟疫情

张鑫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肉制品需求量随之提高,并且对肉制品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健康。自我国2018年出现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后,生猪养殖业受到重创,政府与各级部门十分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针对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治理方案。但是,非洲猪瘟疫情没有就此消失,生猪养殖期间,一旦管理不当则容易滋生细菌,给非洲猪瘟发展带来条件。经过实践调查与相关资料分析了解到,由于生猪调运过程中监管不当而引发的非洲猪瘟感染事件时常发生,不仅给养殖户带来经济损失,还容易产生不好的社会舆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本文将分析非洲猪瘟后,生猪调运监管要点,尝试提出监管对策,进而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非洲猪瘟;疫情;生猪调运;监管对策

非洲猪瘟后,各地区防疫部门都能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构建了一系列防范制度。尤其在检疫方面,力度不断加强,检疫申报实名制在多地执行,也就是说,生猪出栏直至离开养殖场前,养殖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名申报检疫,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非货主其他人员不得代替申报检疫。生猪收购者、贩运范围或个人等需提供养殖场或养殖者委托书,才能代为申报检疫,同时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客观、齐全。调运生猪出省的话,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所在地《外调出省生猪(不含仔猪、种猪)养殖场登记表》,经过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若调运省份发生变更也要及时办理新的等级手续,这是为了全方面保卫生猪调运期间的安全,以防将感染非洲猪瘟的病猪与其他猪混养或流入市场。

1当前生猪产地检疫规定分析

1.1检疫申报所需材料

一般情况下,种猪调运出省,需要提供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常见疫病评估报告,同时提交疾病扩散传播风险评估报告。近年来,又新加了非洲猪瘟实验室病原学监测报告,其他检测报告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也必须递交非洲猪瘟实验室病原学监测报告,这如以看出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重视。风险评估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3个月则视为无效,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则更为严格,自采样起超过3日则视为不合格,这里需要注意,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以省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为准。一旦发现存在疫病的生猪,则立即执行隔离处理[1]。

1.2现场与临床检查内容

针对诸多的生猪身体状况及产地等各项资料,需要派遣专业兽医检验,检查养殖户防疫档案与生猪养殖场养殖档案时要尤为注意,其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注射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并且与养殖户进行沟通,或者进行实地勘察,确保其规范化养殖,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生猪。临床检查是生猪调运期间,防范非洲猪瘟的关键环节,检查内容包括:生猪是否存在食欲不振、高热、倦怠、精神萎靡、便秘或粪便上有血迹、粘液的情况,上述情况是非洲猪瘟感染典型病症,一旦发现则不得懈怠,要严格处理。同时,观察生猪外表是否存在皮肤、四肢、耳朵上有血点的情况,眼膜有没有发红,如果生猪已经出现步伐僵硬、呼吸困难的情况,那么可能已经进入了疫情晚期[2]。妊娠母猪感染非洲猪瘟后,极易发生流产症状,其他生猪感染非洲猪瘟,也可能无症状突然死亡,这些都是临床检查中要注意的。

2生猪调运出省的相关规定

2.1对于调运出省的生猪进行登记

我国各地面对非洲猪瘟这一严峻情况,纷纷展开防治,生猪调运是猪瘟防治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有些地区规定,养殖场必须符合一年生猪出栏300-500头以上,并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验合格证,才有向其他省或地区出售的基本条件。实际调运过程中,还要做好生猪养殖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登记工作,获取相应登记表,这样才能够向外省运输生猪。

2.2生猪调出养殖场需与调入地区部门做好对接

无论是调运育肥猪,还是种猪、商品仔猪,养猪场负责人员或贩运经纪人需与调入地区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和对接,尤其是出现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如果没有提前对接调运方案,运到地方时容易被拒接,所以生猪养殖场负责人应提前了解调入地相关要求,并且在输出低养殖场所在地区做好省级、市级、县级部门备案,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实施调运工作,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拟调入省规定,调入省(区、市)同意调入的,生猪经产地检疫合格,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调运出省。

2.3风险评估制度的落实与相应管控方案

根据调查发现,不同地区推行的动物疫病防控风险等级没有达成统一,而生猪调运期间,必须明确动物疫病风险等级,当前相关部门通常采取评估方式推断,进而将风险控制在调运标准范围内。高风险则被评估为一级风险,养殖场只能在本地进行调运,中等风险被评估为二级风险,养殖场能够实施省内调运,低风险被评估为三级风险,养殖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运,为了进一步控制非洲猪瘟传播风险,针对一级风险和二级风险的养殖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出具猪瘟阴性检测报告,进而进行限定区域调运[3]。

3非洲猪瘟后生猪调运监管对策与建议

3.1生猪贩运经纪人管理

生猪贩运经纪人须到所在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生猪收购、运销等经纪活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未登记备案、不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不规范建立购销台账,贩卖、运输、抛弃疑似染疫或染疫生猪、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生猪贩运经纪人列入“ 黑名单”,实行依法查处和重点监管。

3.2生猪调运车辆与承运人管理

生豬运输车辆须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通过“ 牧运通”信息系统登记,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后方可从事生猪运输活动。跨县运输生猪的车辆必须配备一体化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必须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有效期截止之日 前15天内承运人应向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生猪。生猪调出大县必须建设洗消中心,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厂运输生猪车辆必须达到洗消标准。车主或承运人在装载生猪前、卸载生猪后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疑似染疫或染疫生猪、车辆达不到洗消标准、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视情节轻重确定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限制,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直接取消备案资格[4]。

3.3生猪调运监督检查管理

凡输入省内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检查合格后签章进入。输入省内的生猪所在养殖场须经山东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备案,并在网站公布的企业名单内,未经备案的生猪养殖场,其生猪不准输入省内。

总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非洲猪瘟流入中国,刚开始很多个体养殖户因为不了解非洲猪瘟,导致猪瘟肆意蔓延,其中生猪调运期间感染病例较多,所以必须加强生猪调运期间的管理,生猪调出大县必须建设洗消中心,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厂运输生猪车辆必须达到洗消标准。此外,还要针对调运参与者实施管理,确保调运证件齐全,以防非洲猪瘟给养殖户及市场带来危害。

参考文献:

[1]胡浩,戈阳. 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生产与市场的影响[J]. 中国畜牧杂志,2020,056(001):168-172.

[2]周文仙,郦胜威,范映春. 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下对婺城区生猪产业的建议与思考[J]. 浙江畜牧兽医,2019,044(004):11-13.

[3]瞿跃辉,张海鹏,张为贤,等. 浅析非洲猪瘟疫情冲击下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消毒关键技术[J]. 兽医导刊,2019,000(014):131-132.

[4]梁健新. 受非洲猪瘟威胁时的生猪增产保供措施[J]. 农家科技,2020,000(002):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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