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提升法律公证人员综合素养路径分析

2021-11-18 20:55张秀萍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0期
关键词:业务能力提升路径综合素养

张秀萍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建设法治化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加强对法律公证人员综合素养的提升。各地根据自身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出台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条例规定或是引导政策,致力于帮助、鞭策法律公证人员积极提高自身的各项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但现实来看,在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也存在着一些法律公证人员综合素养跟不上业务需求形势变化的问题。新时期下,法律公证人员应着眼于业务能力、效率意识、工作态度等重点领域,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

关键词:法律公证人员;业务能力;综合素养;提升路径

引言:法律公证人员在新时期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部分重要组成,其综合素养的好与坏不仅直接事关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更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化社会的建设问题。因此,必须及时而准确地发现当前法律公证人员综合素养存在的短板,并有针对性地探索寻求提升路径,不断优化这支重要法律工作者队伍的建设质量。

一、法律公证人员综合素养的主要构成

(一)业务水平

法律公证人员业务水平决定法律公证服务质量的最基础因素,夯实业务水平,是提高法律公证人员综合素养的首要任务。具体而言业务水平主要:包括相关人员能否熟知并熟练运用法条规定,对公证服务所涉及的人、物、事能否做出客观正确的理解与判断,能否严格按法定流程开展公证工作等事项。

(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既是法治化社会对法律公证人员在综合思想道德方面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也是整个法律公证服务事业能够良性发展的关键保障。不仅如此,坚持实事求是与诚实信用,拒绝徇私舞弊与弄虚作假,对法律公证人员自身而言,也是其职业发展道路上必须恪守终身的一项准则。

(三)服务态度

公证作为一个法律服务部门,要求法律公证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具有服务精神,展现出良好的服务态度。一些法律公证人员需要改变过去那种将来访办事群众视为“求人者”的错误态度,树立为民服务、尽职尽心服务的正确理念,彻底杜绝言辞冷漠、脸色不耐烦、语气不平和等错误态度和行为。

(四)效率意识

一些年纪较大的法律公证人员可能拥有业务水平扎实、工作经验丰富、道德操守严格、态度诚恳认真等一系列优势,但唯独缺乏了必要的效率意识。新时期的法律公证工作大多涉及民事或商事问题,相关当事人、参与者对时间成本看得很重。缓慢低下的公证工作效率在一些情形下可能对公证需求人较为迫切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正确办事、认真办事的基础上,法律公证人员还应注重强化自身的效率意识,设身处地地急民之所急,在保证程序合规、操作正确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工作效率,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办事的时间、精力成本。

二、法律公证人员在新时期出现综合素养不足问题的成因

(一)对法律公证人员的综合素养水平缺乏制度化的规定

目前,由于对法律公证人员综合素养水平及其具体组成内容缺乏制度化的评价体系,一些不求上进的公证员即便工作态度懒散、专业水平不扎实、办事缺乏效率,也很难被及时地发现并被责令改正或是直接淘汰。这种问题的存在首先是因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缺乏制度指导和规范;其次则是因为落实不严的现象始终存在,即有些单位即便制定了一些公证工作考评制度,却最终没能贯彻落实,导致制度应有的鞭策、鼓励、引导效果发挥不出来。

(二)法律公证人员的自我进步意识不足

提高综合素养,实现自我进步,既需要发挥制度的作用,同时也离不开制度对象即法律公证人员的自觉和行动。一些法律公证人员迟迟不肯、不能改变错误做法或工作态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自己“不想动”,即存在思想懒惰的问题。这种思想觉悟方面的问题仅靠制度去“推”或者“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关键还是在于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要让法律公证人员真正明白和感受到自己身上肩负的重要使命,形成自发的综合素养提升欲望,自觉拿出行动作出良好改变。

三、新时期下提高法律公证人员综合素养的有效路径

(一)形成有利于法律公证人员提高综合素养的制度环境

完善法律公证工作的相关考评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一是要将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效果等事项的评价准绳以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确定,让法律公证人员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做到什么水平等。其中,公证工作评价机制尤为关键,这是让各法律公证人员及时了解到自身不足,并以制度为指引尽早进行自我批评和改善的重要条件。对于不能及时补上业务素养短板的公证员,要通过成文的工作制度使之形成紧迫感,及时鞭策自我,不断取得综合素养提高的进步成果。二是要形成法律公证服务工作监督机制,对公证工作中出现的做法不对、态度不好等弊端及时发现并督促行为人改善、解决或补救。在这种机制和环境下,法律公证人员的业务素养有了现实的提升需求和压力,其行为也会因此而改观向善。

(二)重视和支持法律公证人员参加岗位学习与培训

一些法律公证人员并非懈怠于或是懒惰于改变自我、提高自身综合素养。他们通常面临的一大问题在于,不知道如何具体地去把专业知识牢固掌握、不清楚怎样的工作态度是人民群众最为喜欢、最能接受的,不擅长处理“照章办事”与提高效率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矛盾。针对上述种种,法律公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起到应有作用,定期性地组织公证员参加岗位学习和培训活动。具体内容而言,既要有公证业务工作经验方面的,也应有服务工作态度与意识相关的内容;既应重视办事能力的建设与提升,也应重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法律公证人员提高道德水平和个人境界。在学习培训开开展的方式上,则可采取单位公众号推送实际案例文章、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或政策变动等高具教育指导价值作用的内容;或是聘请业内骨干前来讲座,并在授课教学开始前调研收集本单位公证员的主要困惑问题、思想状态等信息,以此提高讲座教学活动的实务问题解决能力和教育强度。

结语

我国法治化社会的不断建成以及民商法律体系的日益成熟发展,催生了数量更多、质量要求更高的公证服务需求。作为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法律公证业务理应朝着更具可靠性、效率性、亲民性的良好方向前进。为此,不断提高法律公证人员的综合素养至关重要,实践中值得采取的做法则包括完善制度鞭策和引導、进一步重视岗位培训等。

参考文献

[1]刘义锋.论公证员的法律素养[J].法制与社会.2017(02):116+133.

[2]葛琳.公证员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研究[J].法制博览.2019(26):16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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