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碰撞形态分析

2021-11-24 09:30付晓东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郭某事发痕迹

付晓东

(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0)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多主体且连续运动的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事故现场各个元素(车辆、人员、障碍物以及现场其他物体)的运动和接触留下的运动痕迹,反映出整个事故的演变过程。事故后各元素所处的位置与事故前和事故中各个元素的位置、运动状态紧密相连。依据事故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及其位置关系,分析碰撞形态,判断交通事故发生、演变的过程,而碰撞形态是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

一、交通事故的碰撞形态

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人、车、路三大客体在运动过程中与时、空、力发生冲突时形成的。交通事故是一种严重的破坏性事件,能够对人员和物体造成一定的伤亡和损毁,同时在案发现场和事故物体上,必然产生能够证明事故过程的、不等形体大小和数量的、不同形态特征的事故痕迹和遗留物[1],可以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人员损伤情况以及车辆痕迹(包括行驶痕迹、制动痕迹、破损痕迹和刮擦部位等)的检验,确定痕迹的形成过程,进而分析事故形态。

在碰撞过程中因两者接触部位的特征、人体或衣物的特征、受力程度、受力方向和角度等因素,导致车体和人体会出现不同形态的特征。

二、应用案例

(一)现场勘查

1.2018年9月某日17时许,报案人称某小区内发生一起事故,董某(12岁)驾驶一辆电动二轮车与一名5岁儿童郭某相撞,造成郭某受伤。

2.办案人员赶赴现场后,事发现场已撤离,郭某已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当天为晴天,现场为西向东单行道路,沥青路面,路面设有减速丘,两端可见缺口,南端缺口约24cm,北端缺口约40cm。

(二)调查取证

1.据报案人(郭某家属)称,当日13时许,郭某在小区内玩耍,董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将站立在北侧的郭某撞倒,致使郭某受伤。

2.董某称,事发时确实骑车由西向东经过现场,并由减速至北端缺口通过,但并未与郭某碰撞,郭某是自己摔倒的。

3.办案人员随即立案调查,走访小区内居民,查找目击证人,但因事发时是午休时间,小区内活动人员较少,并未找到目击证人;办案人员又对现场周边的监控分布情况进行调查,但现场恰好是监控盲区,从较远的监控上看,仅能确定事发前董某骑车由西向东驶向事发地点。

(三)检验分析

1.检验

(1)郭某衣着检验,上衣未见明显痕迹,裤长约60cm,模拟穿着状态下,裤腿前侧距地高约20cm处可见片状污渍,并见由右向左受力刮擦。

(2)郭某体表可见多处损伤,其中以腿部及腹部损伤为主,左小腿前侧距足根约15~17cm处可见斜向皮肤表皮损伤;右小腿前侧可见斜向皮肤表皮损伤,其右小腿损伤处局部皮瓣向左侧外张;腹部左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距足跟约60~75cm。

(3)检验电动二轮车车身未见明显破损痕迹,未见倒地擦痕;根据事故形态及郭某损伤特征,排除驾驶员骑行时的接触位置(方向把、制动手柄、车座、踏板上端等),运用多波段光源及便携式显微镜,检见左侧中部驻车支架可见轻微刮擦痕迹,并见表面尘土呈减层脱落,支架着地端边缘较尖锐,支架末端凸出的脚蹬表面可见长期磨损痕迹,将支架收起并模拟骑行状态下,支架距地高约15~17cm;后部驻车支架左侧支撑杆外缘脚踏板呈圆弧状,表面未见长期踩踏磨损痕迹,仅见外缘尘土呈减层,周边尘土未见刮擦减层痕迹,将支架收起并模拟骑行状态下距地高约13~17cm;后座靠背左侧模拟骑行状态下距地高约55~70cm范围内可见尘土减层,其余部位未见对应的新鲜痕迹。

2.分析

对痕迹的检验鉴定要运用唯物辩证法和逻辑推理的思维来考虑问题。在工作中,经常采用反证(推)法、排除法来分析研究此问题[2]。

(1)首先考虑人的衣着习惯不同,某个特征点穿着时的高度与平铺时测量高度存在一定的差距,故痕迹检验时应将该因素纳入分析范围,由此,模拟对比裤腿与郭某小腿所见损伤位置,其高度相近;其次观察裤腿痕迹的形态和受力方向,与郭某小腿前侧损伤受力方向一致。以此可知两者存在相对应的关系,符合坚硬物体与腿部接触并挤压刮擦形成特征。

(2)交通事故中体表损伤多为钝器伤,根据伤者损伤部位、形态、受力方向来分析肇事车上是否有形成所见损伤的部位。郭某两小腿前侧损伤呈右向左受力刮擦状损伤,符合与坚硬的钝器接触挤压并刮擦形成特征,而电动二轮车左侧中部及后部支架所见痕迹处与之相符。

(3)再来分析郭某左腹部损伤,因其柔软的特征性,站立状态下刮擦接触不能形成片状皮下出血,身体需呈一定的前倾弧度,并与相应凸出的坚硬且形状吻合的物体接触挤压,方可形成;分析其损伤高度与电动二轮车后座靠背呈对应状态,且形态吻合;人体腹部柔软,除尖锐状物体刮碰,不易出现开放性创伤,且考虑腹部位置特征,摔倒在平坦的地面时,不具备形成挤压伤的条件;后座靠背由皮革及内衬包裹,材质柔软,形态呈弧状,与之接触不易出现开放性创伤;分析两者的形态特点及高度,郭某左腹部损伤,符合两者接触挤压形成特征。

(4)进一步考虑驾驶员的年龄、电动二轮车重量、减层痕迹面积以及减层痕迹邻近的尘状况,可以证明电动二轮车左侧中部支架长期使用,致使表面尘土呈大面积擦拭减层;而左侧后部支架不经常使用,且此次事故时也未使用。分析左侧中部支架着地端及左侧后部支架脚踏痕迹处的形态特征及高度,与郭某小腿损伤吻合。加之两处痕迹仅为尘土擦拭状减层,符合柔性客体(人体)接触形成特征,且痕迹新鲜,形态、高度均与郭某腿部损伤吻合。由此,两者间存在接触关系。

(5)由于郭某三处特征性体表损伤与董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三处痕迹均存在对应关系,以此推断郭某与电动二轮车存在接触关系。

(6)既然两者存在对应的接触关系,那么再由此进一步分析事发时郭某的状态。

考虑行人动作习惯的不稳定性,当其站立、行走或奔跑时,均可导致腿部所见损伤。站立状态下,双腿的开合状态因人而异,且郭某年仅5岁,在室外玩耍运动时的行为动作存在变化,行走过程中突然止步、事发时站立等待或奔跑玩耍,此时双腿状态不是唯一性的,因此,结合左腹部损伤形态,先来分析事发时站立状态下是否可以形成。

郭某智能正常,行动正常,假设站立状态下电动二轮车由其前方经过,因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本能反应,必然会采取躲避动作,且接触部位为电动二轮车左后部,此时电动二轮车前部已越过郭某,假设两者是在郭某站立未躲避状态下接触,那么应出现电动二轮车前部与郭某接触,而此次事故中电动二轮车前部并未与郭某接触,由此分析,两者的接触部位,不符合郭某站立状态下碰撞形成特征。且郭某左腹部损伤符合与电动二轮车后座靠背接触形成,如事发时郭某呈站立状态,电动二轮车由郭某右侧向左侧行驶,当支架与腿部接触后,由于惯性作用及离心力作用,身体不易出现前倾状态,即站立状态下郭某左腹部不具备与电动二轮车后座靠背接触的条件,故不符合站立状态形成特征。

再来分析郭某处于行走或奔跑状态下的状态,行人在行走或奔跑过程中腿部突然被前方障碍物阻挡时,由于惯性作用,与障碍物接触后,身体随即前倾,由此分析,当董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其右侧驶来时,正在奔跑或行走的郭某左腿与电动二轮车收起的左侧中部支架接触,右腿与收起的左侧后部支架接触,随即身体呈前倾状态,腹部与正在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后靠背呈对应状态,此时由于电动二轮车继续向前行驶,郭某左腹部与后座靠背接触后又向左受力,即形成所见损伤。

(四)检验意见

综合车体、人体等痕迹勘验的结果,对存在的有效信息进行过滤,并对有效信息进行选择、重合比对分析,从而对车与人之间的接触关系作出客观判断[3]。当董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郭某右侧驶来,郭某呈奔跑或行走状态,两者接触,可形成郭某所见损伤,即事发时郭某呈奔跑或行走状态。

二轮车与人碰撞的事故,常见的难点多因刮擦接触,致人摔倒,形成人体损伤,随后双方常以是否接触或对方的运动状态为焦点开始争论。一般可通过接触痕迹、人体损伤形态,来确定事故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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