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适用的困境与解决机制

2021-11-24 09:30牛子薇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被告人办案

牛子薇

(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000)

一、值班律师制度中现存问题分析

(一)值班律师权利与功能的错位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起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与帮助,维护其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重要作用。立法者为实现这一制度层面的设计,赋予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权利,但目前的实践却与此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悖离。

1.值班律师权利启动具有被动性

首先在法条规定中,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见面规定为“约见”而不是“会见”,导致其权利的开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办案机关的权利告知。会见是律师主动要求与当事人在看守所见面会谈,律师具有主动性;而约见是当事人要求与律师见面,将律师置于被动地位。在约见权制度下,见面时间和次数并不取决于律师,而是根据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安排。[1]

其次在制度中,值班律师类似于“急诊医生”的作用使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只能是初步的法律帮助,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无法深入了解案件。其对权利的行使也不会主动地开启,而是被动地等待办案机关的通知安排。

不论是从值班律师的主观动力方面,还是客观的制度规定,其权利的开启都具有被动性。

2.值班律师日趋“见证人化”,无法提供有效法律服务

对应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其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建议。同时在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程序的重心由庭审中转移到了审前。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对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认识不清,加之值班律师在程序全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其很容易沦为公权力的“背书人”。

(二)值班律师身份定位不清,无法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作用有限

值班律师的作用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法律帮助;而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两者的目的不一致。目的不一致决定了两者行为不同。辩护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多于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和得到的报酬也更多。在如此现状下,值班律师难免缺乏积极性,且在审判阶段去无法出庭,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作用发挥有限。

(三)值班律师制度配套机制不完善

1.值班律师的工作模式单一,缺乏激励机制

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应定期或轮流值班。此制度之下,值班律师仅将法律帮助当作一项任务,在固定时间到岗值班即可。在这样的模式下,值班律师只是初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性低,进一步研究案件的意愿不足。

根据有关规定,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可以获得相应补贴,但现行办法中并没有具体计算标准,实践中也因地而异。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2020年5月出台的《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侦查阶段直接费用为600~900元,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费用为900~1200元,审判阶段直接费用为1000~1500元。相比于担任辩护业务的律师,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较少,难以吸引优秀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导致值班律师积极性不高。

2.值班律师覆盖率较低,无法实现刑事诉讼全覆盖

速裁程序试点近两年,仍有少数地区未在看守所或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有的地区虽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但无人服务,或值班律师不能顺利会见犯罪嫌疑人。[2]此外,2017年1月—2018年8月,广州地区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共20650名,但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服务仅10155人次,指派法律援助辩护人2298人次,覆盖率为60.31%。[3]结合我国刑事案件委托辩护比例为20~30%,[4]目前值班律师覆盖面还不够广。

二、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一)值班律师制度是完善法律援助机制的重要举措

首先,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在产生方式,还是在受案范围上,该制度与我国传统法律援助制度都存在较大差异。但从官方文件上看,两者又紧密联系。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必然会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其次,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弥补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帮助方面的空白。值班律师是统一安排到看守所或人民法院,采用值班方式、随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5]该制度初衷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初步、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律师无需深入案件内部。相反,法律给予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权利,其实与辩护人无异,需要深入了解案件内情。此外,值班律师的启动只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因此值班律师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的空白。

(二)值班律师制度是促进认罪认罚制度长远发展的有效举措

在制度设计中,值班律师肩负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其自愿、真实认罪认罚的重要职责。由于此类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争议的焦点被提到了审前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律师,尤其是值班律师的职责。因此,值班律师能否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自愿、真实认罪认罚,对于该制度的长远发展有重大影响。

三、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比较分析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之后逐步为加拿大、日本、新西兰等国家所吸收和确立,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律制度。在此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域外的制度设计,以便为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出更好的建议。

(一)英国

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其包括警署值班律师计划和法庭值班律师计划。前者只要被拘押人员提出申请,警察就会拨打专门号码与代理机构取得联系,该机构再联系合适的值班律师,且是24小时运作的。后者指在治安法院内被指控为刑事犯罪,且没有聘请律师或仅因其还没有接触自己律师的被告人,在首次出庭日提供律师咨询服务或者代理服务的制度。只要被告人提出申请,无需审查其被指控的罪名,亦无需经过资产和收入的审查。[6]

(二)新西兰

在新西兰,值班律师是在法庭值班的律师,他们为已经受到指控并且没有自己律师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当事人通常只有在案件到达法庭的第一天时才可以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当事人在到达法庭之后会有海报、通告或者小册子,以告知当事人如何寻求帮助。此外,新西兰的值班律师计划没有财务状况的审查,当事人无须证明自己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任何没有律师的人都可以使用该服务。[7]

(三)日本

日本值班律师的特点为其仅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如果嫌疑人对该值班律师满意,其可以请该值班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受理案件。此外,日本还采用了“名簿待命制”,即值班律师的名单被编制成手册,由律师协会按照名册上的顺序向犯罪嫌疑人推荐值班律师;如果推荐的值班律师当时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即按照名册顺序推荐下一位律师,直到有律师能够提供法律服务为止。[8]

(四)比较分析

根据上述各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比较分析如下。首先,域外大多值班律师制度不审查被告人的罪名及收入情况,只要其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就可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如英国、新西兰。其次,如日本,值班律师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而作为其辩护律师出庭,以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连续的法律帮助。但在我国,值班律师不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此外,一些国家特殊的制度设计,如新西兰的合同制、日本的名簿待命制等,这些都值得我国进行借鉴。

四、值班律师制度完善建议

针对前文所述问题,笔者就完善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参考域外经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设计

1.参考新西兰模式,采用合同制模式

新西兰的值班律师要经过法律援助署的审查与培训,通过之后,法律援助署会与私人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和社区服务合同。合同一旦签订,法律援助署就有权审计和监督法律援助律师的表现。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可借鉴该模式,以合同制吸纳优秀私人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制度。在激发值班律师办案的兴趣与积极性,使其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选择权和法律援助质量。

2.建立办案机关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的监督与惩罚机制

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法律制度的规定和自身权利的了解仅依赖于办案机关告知。在此背景下,办案机关权利告知义务的履行变得十分重要,只有办案机关及时充分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更好地运用自身固有权利,维护合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办案机关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的监督机制,由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监督,对未充分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处罚。

(二)明确值班律师的准辩护人地位,允许值班律师在特定案件中转化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理论界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位通常是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和辩护人。笔者认为应在特定案件中或应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建立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制度,使原本就对案件较为熟悉的值班律师继续发挥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

(三)完善值班律师的相关配套机制

1.借鉴日本名簿待命制,建立相关激励机制

针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轮班制的弊端,参考日本的名簿待命制,可以将值班律师的名单制成手册,并按照名册上的顺序向犯罪嫌疑人推荐值班律师。同时也可以固定被选中的值班律师作为案件固定律师,负责案件全程序的值班律师事务。并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对值班律师进行年度考评,奖优罚劣,[9]激发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

2.综合相关因素,提高值班律师经费补贴

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提供经费补贴是对其劳动的回报,也是激励其继续提供高效法律帮助的有效方式。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法律援助署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和作为值班律师的私人律师薪酬为84澳元/小时(约430元人民币/小时)。[10]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目前状况,须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律师行业相关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值班律师经费补贴。

3.加强科技手段运用,建立网上阅卷机制

目前,我国值班律师可以采用网络值班方式,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有必要加强网络科技运用,建立网上阅卷室,协调各地资源,以平衡司法资源不发达地区该制度的适用,提高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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