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2021-11-24 09:30张铎潇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跨国企业东道国相关者

张铎潇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据统计,当前全球跨国企业的数量高达6.5万家之多,这些企业掌控着全球90%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转让,其生产总值占世界贸易的60%。跨国企业在为各地经济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伴随而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位于印度博帕尔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45吨有毒异氰酸甲酯泄漏,造成3000多人死亡,5万多人失明,8万余人终身残疾,间接受害人甚至高达55万人之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长久、无法弥补的影响;加拿大的巴里克黄金公司在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普尔杰瑞金矿进行开采过程中,每天向附近河流倾倒14000吨采矿废水,对当地的农业灌溉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责任并不纯粹是道德伦理上的责任,完全寄希望其自身解决,是不切实际的。故此,加强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尤有必要。

一、规制面向: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构成

(一)对东道国、消费者的责任

跨国企业要担负起两方面的责任:第一,尊重所在国的国家主权、法律制度,审慎处理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约束自身、母公司及员工,禁止与东道国从事不正当利益交换;尊重当地的发展权,不得通过资金、技术和人员的优势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项目,破坏当地民族产业;积极向东道国提供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推动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跨国企业要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第二,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保证产品质量,避免发生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事件发生。

(二)劳工权利

跨国企业应遵守国际条约关于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尤其是联合国《全球契约》的规则,支持劳工自由结社,确保劳工有权进行集体谈判;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消除童工;杜绝任何形式的劳动歧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增加就业机会,开展技能培训,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完善对员工的职业及劳动保障。

(三)环境保护

跨国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做到:第一,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应对环境挑战。跨国企业在决策之前,要对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活动进行持续监测,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第二,加大环保技术的研发,采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生产经营,避免及减少对环境的损害。第三,增加环保项目的投资,优化资源的配置,在东道国大力发展集约经济,提高能源利用率,主动承担因环境破坏而产生的成本,积极融入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活动中,切实推动当地的环境发展。

二、规制理论: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社会本位主义

社会本位强调在充分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认识到个人权利的滥用要受到约束和限制,不能单纯地追求自身的发展,而完全忽视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防止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对于跨国企业而言,社会本位主义要求其在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有效地承担促进及发展当地经济的社会责任,承担当地环境及资源保护的责任,并最大限度保护好员工的利益。

(二)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和社会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受益的基础上的,企业因为这种契约关系对社会的需要作出回应,积极履行责任,符合社会的期望,为社会负责,才可以获得存在和发展的可能。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其经营活动必须对员工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加以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平等交易的责任;公平地对待供应商和竞争者的责任;对社会公众基本权益保证;满足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如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

(三)企业公民理论

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除了享有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外,还要更加关注自身经营活动对社会和自然环境的长期影响,并将这些社会责任贯彻到日常经营活动中,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加以呈现,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跨国企业而言,他们不仅仅是母公司所在国的公民,也是东道国的公民,他们不仅仅是政治意义上的公民身份,也是一种更广泛意义的责任承担者的身份,以公民的身份融入当地的环境,以负责任的态度推动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1]。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发展需要社区、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股东、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资源投入和风险分担。合理处理好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方可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其利益相关者主要有三大类:市场利益主体、东道国的非市场利益主体(如东道国的政党、政府、媒体、社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如投资项目的国际标准制定者及标准的监督者)。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跨国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要积极履行经营者的义务,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实现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

三、规制路径: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保障

(一)统一国际立法,规范跨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当前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层面的规制手段多为软法,虽然对于促进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约束力,但是实施过程存在着障碍。首先,这些规范主要取决于跨国企业的遵守,如果跨国企业拒绝接受,那么这些规范对于跨国企业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其次,即使跨国企业迫于舆论及道德上的压力,接受这些规范,但是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规范,那么将找不到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这些规范条款将形同虚设。因此,建议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公约,确立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二)推动国家立法,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第一,根据相关公约的规定,完善本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将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规范转化为国内法,同时由市场导向引导跨国企业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与此同时,母国应该规范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定期的信息公开,实现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管。另外,母国还应通过公司法的修改,赋予公司社会主体地位,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法的保护范畴,并采取税收优惠、行政奖励等途径,促使跨国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更彻底。

第二,东道国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重新审视本国的法律政策,在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则和标准。全面规范本国的跨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明确跨国企业在本国应当承担的责任内容,惩罚机制及补偿制度。

(三)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呈现透明负责任的跨国企业

跨国公司应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为根据,将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融入经营活动,通过诚信经营,消费者服务、社会公益、健康职场等面向,持续并积极地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另外,跨国公司还可以尝试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在东道国与其他跨国公司或者本地公司结成联盟,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共同履行社会责任[2]。跨国公司除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外,还应要提升信息的透明度,将经营活动披露在公司网站、年报等介质,以维护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力量,构筑有效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很难靠市场进行自行调节,政府作为权力主体也很难事无巨细地监管起来,且单纯地靠企业自身也难以自觉地履行。非政府组织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第三部门”通过表达意见,发表报告,将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通过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有效地影响市场、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和影响着政府的监管。这些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可以通过这种民间力量,更有效反映最底层的呼声。

社会评价体系可以约束跨国企业避免双重标准,也可以监管跨国企业的行为,鼓励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可以监督处罚跨国企业的违法行为。因此,应该制定专业的社会责任量化指标体系,使得不同类型的跨国企业识别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性要素。对于跨国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需要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认证,认证后方可对社会发布,而对于东道国而言,可以通过了解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内容,评估是否可以允许其境内投资。

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不是一个国家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透过国际对话与合作,实现母国、东道国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通力合作,方可有助于落实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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