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涵、困局与纾困: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多维分析

2021-11-24 10:52王恒利张铁民肖坤鹏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软法主体体系

王恒利,张铁民,肖坤鹏

(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

新时代语境下,体育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场域,其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就是政府体育治理研究,尤其是地方政府体育治理。地方政府作为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担当,在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特别是体育历史地位的逐渐提升和体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治理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不断涌现并积聚,加剧了地方体育治理的复杂性。地方政府在应对繁杂多变、日益专业化的现代公共体育事务中很难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和处置,理论上逐渐出现“公共治理范式危机”,实践中亦无法形成一套公共治理的长效机制[1],暴露出地方政府在体育治理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如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缺乏灵活性等弊端,地方体育公共服务供不应求、供不适求等供需矛盾,城乡体育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地方人民美好体育生活需要与地方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等。现阶段,以政府为单一治理主体、行政指令为治理手段、单位制为治理基础、自上而下为治理向度、运动式治理为治理范式的地方体育治理体系显然无法实现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要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体育治理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实现地方体育治理现代化,必须总结以往治理经验,结合地方体育实情,积极探索构建一套现代化的地方政府体育治理体系,提升地方政府体育治理能力。

解决地方体育发展问题,提升地方政府体育治理能力,不应忽视软治理在地方体育治理中的价值与作用。软治理体系和硬治理体系是现代化治理体系的一体两面,要实现体育治理现代化,需要硬治理和软治理作为两翼,其功能和作用不可偏废[2],亦不可决裂。也就是说,体育治理现代化和体育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离不开行政命令、经济介入和法律管控等硬治理力量,也离不开文化价值、意识形态和制度规训等软治理力量。软治理力量作为一种内在的深层次力量,更能产生深刻而持久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支配力[3]。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体育治理的主导,能更有序地嵌入到地方体育市场化和结构多元化的治理中。积极引入体育软治理体系,不仅能有效降低地方政府体育治理危机,还能形成硬治理与软治理相结合的现代化长效治理机制,更能加速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助力体育强国建设。因此,基于治理理论,从内涵、困局、纾困等方面提出地方政府的体育软治理构想。首先,梳理概念,明确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内涵、特征与作用;其次,结合现实,多维分析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困局;最后,针对困局提出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纾困路径。

1 研究基础: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三维解析”

1.1 理论维度: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概念内涵

体育治理是运用治理的新方式来处理体育利益多元主体的冲突,使之协同合作、高效有序,最终达到体育善治的过程[4]。地方政府治理是地方政府在充分尊重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地方性决策、实施地方事务管理、提供地方公共服务的过程[5]。二者之间存在着治理逻辑互动:一方面,体育作为地方政府治理的领域范畴,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治理体育的核心主体,是体育治理的重要力量。所以说地方政府体育治理是在体育治理和地方政府治理等概念基础上所形成的扩展性概念,既是体育治理主体的具体化概念,也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领域化概念,即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府相关体育政策方针,结合治理区域体育实情及其他相关资源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地方体育事务依法行使其治理职权,通过协调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关系,保障地方体育需求,推动地方体育事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处理问题时,关键不是依靠基本权力的命令或权威,而是需要运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进行掌控与引导[6]。换言之,政府治理需要行政、法律等硬治理之外的治理方式,而软治理就是一种相对于政府硬治理而言的柔性治理方式,治理规则、治理工具和权力来源等软化是其突出特征[7],且软治理有助于消解地方政府治理的科层执行压力,调节部门内生利益的无序分治和政府自利性的惯性[8]。但关于软治理的概念学界尚未形成共识,基本是从治理规则和治理工具两方面解析其内涵,认为软治理是在多元主体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软权力和软法为依托而进行的一种治理活动和过程[7]。也有学者认为软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是以实现国家认同为中心,通过对精神、文化和价值等形态的有效治理,进而影响人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行动,来创造国家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实现国家整合和社会团结的治理过程[9]。综上,研究认为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应是一个更为均衡和客观的理论概念,既要强调地方政府在体育软治理过程中主导作用的重要性,又要考虑治理理论所强调的社会诉求。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在共建共商共治共享的基础上,依托于软权力和软法体系保障,综合运用道德文化、价值观念等柔性治理手段,协调利益相关者各种关系,解决地方体育问题,满足地方体育需求,提升地方体育治理现代化的过程。

1.2 逻辑维度: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结构特征

1.2.1 主体多元化:体育软治理的基础结构特征 中国赶超型体育发展的性质决定了体育治理的主导逻辑是政府驱动[10],这也是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体育治理主体的传统逻辑。在传统治理模式下,地方政府依托宪法等刚性强制力占据地方体育治理的绝对治理权,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硬治理手段统筹地方体育治理,其他体育治理主体则被动地处于执行主体地位,导致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体育治理参与权的极度不协调。而在体育软治理模式下,地方政府更多地是依托其制度等优势,更好地发挥其主导作用与服务作用,通过搭建多元平等协商治理平台,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参与地方体育治理,构建共建共商共治共享的多元体育主体治理新格局。

1.2.2 规则软法化:体育软治理的法治结构特征 依法治体是现代化体育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地方政府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之举。依法治体不仅依硬法治体,还包括依软法治体。硬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体系,软法则是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可以有效约束人或组织的行为规则[11]。地方政府实施体育软法之治能够有效填补体育硬法之治的不足,尤其能突破体育法律规范不健全、缺乏灵活性等硬法的局限与僵硬,实现硬法之治所达不到的治理效果。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软法规则作为依据,着力构建体育软治理机制,完善地方体育软法体系,提升软法治理效力和治理约束力。但是,需明确无论是硬法之治还是软法之治都应在宪法的引领下,为全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12]。

1.2.3 手段柔性化:体育软治理的实施结构特征 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是我国政府常用的体育治理手段,也是硬治理力量的重要组成,强制性是其最突出的手段特点。而软治理与硬治理最显要区别之一就是运用非强制性的“软权”来施加影响力[13]。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体育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政府硬治理手段,但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问题,如行政手段无处不在、经济手段简单粗放、法律手段普遍滞后等[14]。推进体育软治理的关键就是要打破地方政府在体育治理思维上已形成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治理手段惯性,通过引入理想信仰、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情感动员等非强制性要素和柔性手段,缓解硬治理手段所带来的成本、灵活性等问题,推进地方政府体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1.2.4 指标人本化:体育软治理的评价结构特征 公众需求是政府价值取向的逻辑基点[15],地方政府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重点就是在这一逻辑基点上构建起体育治理多元主体共同的价值认同,即以人为本,使之贯穿整个体育治理过程。人民满意、公众需要应是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价值取向要义。在软治理模式下,对地方政府体育治理的绩效考核就应体现人本性的评价标准,应更多地强调地方政府在体育治理过程中是否以公众实际体育需求为主,是否提供公众满意的体育服务或产品,是否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体育生活需要,是否有利于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发展。简言之,地方政府体育治理的绩效评价除传统体育场地数量、人均场地面积等可量化的硬性指标外,更要加入能够体现公众体育获得感、满意度、幸福感等更为人本化的软性指标。

1.3 价值维度: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多元作用

1.3.1 激发外源与内源双重动力 共建共商共治共享是现代化的体育治理的时代趋势,也是实现体育善治的治理新格局。前述研究已阐述了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前提基础就是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非政府主体能够平等地参与地方体育事业的治理。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需要更为充足的动力驱动。不仅需要激发与释放政府自身的内源性动力,更要激发与吸纳更多的外源性动力。而软治理模式能为非政府治理主体创造更大的制度空间,使得非政府主体的参与为地方体育治理注入新的血液,带来新的资源和新的外部动力,同时又能够有效激发地方政府自身参与体育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提升内生动力,强化自身主导地位,为地方体育治理现代化贡献更多的治理智慧。

1.3.2 降低有形与无形治理成本 政府几乎承担着社会大部分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与供给,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投入并未使资源优势高效转化为社会效能,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府在公共体育投入上所面临的人力、资源和经济等高成本问题。软治理作为一种更为市场化、灵活化的治理方式,能够吸纳与整合社会资源与力量,有效降低政府体育治理过程中有形成本与无形成本的投入,降低治理成本。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软治理机制引入体育社会组织,以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形式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缝隙,解决公共体育资源配置问题[16],既高效利用了社会资本与资源,又分散了地方政府作为体育治理主体的风险,还降低了地方政府公共体育的投入成本,提高了地方政府体育治理绩效。

1.3.3 消解内部与外部治理压力 软治理在消解地方政府所面临的体制、财政和社会等内外部压力问题上具有独特作用。1)体制压力更多的是来自府际关系的内部压力,而软治理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这种“自上而下”的府际关系,使得地方政府既在中央政府的压力驱动下完成硬指标任务,同时又不偏离公众实际体育需求和公共体育服务要求等社会诉求;2)财政压力既有内部压力又有外部压力,软治理有利于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与资本投入地方体育治理,有效缓解地方政府财政的内外压力等;3)社会压力是政府所要面对的主要外部压力,而地方政府通过软治理吸纳非政府主体参与,构建共建共商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能够真正了解社会所需、公众所要,既提高政府公信力,又消解社会等外部压力,还可实现体育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举步困局: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四维难点”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推进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建设既要依赖于政府和非政府之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的构建,又需构建“硬治理”和“软治理”相融合的现代化治理长效机制。但处于发展机遇期和改革攻坚期的地方体育,构建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体系仍面临着价值缺失、机制乏力、软法不足、内容危机等现实困局。

2.1 价值难点:价值认同和价值体系的二元缺失

地方政府要实现体育治理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是所谓的善治状态,必须囊括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多个治理主体,而且硬治理体系和软治理体系缺一不可。但是,传统的体育治理体系中所嵌入的政府包办体育的一元主体论并未被彻底打破,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非政府主体未完全嵌入多元主体治理体系。从治理主体来看,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习惯于科层制下所遵循的管理原则和管理理念,主导地方体育事业的发展进程,而一些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则被排除在地方体育公共治理主体之外,导致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认同缺失。如地方足协实体化改革,多数省市地方足协与足管中心尚未分离,脱钩只是浅层的、形式上的脱钩[17],治理主体仍是地方政府部门。可见我国传统体育发展的思维惯性固化了地方政府对体育治理主体的价值认知与行动选择,忽略了现代体育治理过程中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角色地位和社会作用。

从治理体系来看,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行政、法律、经济等硬治理力量所带来的强制力,能够高效率完成地方政府体育治理目标,这就导致硬治理体系长期以来占据地方政府体育治理体系的优势地位。相较于行政、法律和经济等体育硬治理力量,道德文化、价值观念等体育软治理力量所构成的软治理体系未嵌入地方政府体育治理体系之中,忽视了软治理体系的互补价值,其合法性基础和权威力量并未得到进一步提升,导致软治理体系出现缺失。

2.2 机制难点:组织、制度与价值等机制的乏力

在地方体育场域中,政府软治理机制就是地方政府在某种动力的驱使下,通过软治理手段或方法实现软治理目标的过程[18]。与地方政府体育硬治理机制不同,软治理机制更强调要素的柔性化。但是地方政府在体育软治理的具体实践中,以柔性化为核心内容的组织、制度、价值等软治理机制不仅存在弱化问题,还面临着乏力困境,影响着体育软治理的实际成效。1)体育软治理组织机制乏力,这一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地方政府自身双重职能的矛盾,体现在统治职能与治理职能集于一身,使得地方体育政务和事务无法在政府组织行政化和社会组织自主化之间维持平衡。如地方体育行政组织系统虽进行了一系列政企分离、政社分离、减少行政审批等改革举措,但地方政府的制度逻辑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地方体育组织系统中的强势性。2)体育软治理制度机制乏力主要指非正式制度机制乏力,体现在非正式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低效,这一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政府忽视了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治理效能的优势互补。如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体育法》是地方政府开展地方体育治理的法律依据,但是现行《体育法》存在权利彰显不足、执行力弱、无法适应体育事业快速发展和各类体育融合发展的时代要求等弊端[19],尤其是一些复杂的体育细节问题没有明确的规范,外加地方政府在地方体育治理过程中过于依赖正式制度力量,对道德伦理、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力量的运用严重不足,导致非正式制度机制乏力。3)体育软治理价值机制乏力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在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文化、意识形态等共有价值观的运用效力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在一些地方体育治理过程中,政府仍是“一家之言”。

2.3 法治难点:软法体系缺陷与软法效力不足

在地方体育治理实践中,虽然地方政府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硬法之治取得了不错的体育治理成效,但也频繁暴露出硬法之治在实施层面上缺乏灵活性、手段单一性等问题。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加速了地方体育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单纯地依靠行政、法律、经济等硬治理力量应对与处理复杂多变的地方体育事务,显然无法实现体育治理现代化。所以,在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除了需要国家强制力的硬法保障,还需要道德规范、文化习俗等软法保障,通过健全体育软法治理体系,加强软法治理效力,能够有效弥补硬法之治的不足。

但是,地方政府在推进体育软法之治过程中也面临着软法体系缺陷与软法效力不足的实际问题。1)体育软法体系缺乏依据和保障。软法不像硬法那样有着明确的条文规定,也没有《体育法》等成型的法律法规作为治理依据与保障,是一种形式尚未成熟、内容尚不确定的不属于真正法律的法,各治理主体尚未对体育软治理形式与内容达成共识并形成有一定约束力的规则、制度和规范,对主体间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7],各治理主体主要依靠自我约束、自我管控以及对规范的认同来推动体育治理。2)体育软法之治效力不足。具体体现在:地方体育软法数量明显不足且质量不高,社会成员对于软法之治的认识度与共识度不高,软法的社会约束力不强。如地方兴奋剂使用等问题,虽然有法律等国家强制力的约束与制裁措施,但仍未有效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其中体育软法效力不足是一个重要原因。

2.4 内容难点:供需内容的不平衡及社会化危机

良好的治理,体现在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服从和治理主体能及时回应公民的要求[20]。从体育软治理的成效来讲,良好的体育软治理有利于体育供需内容的互动化、均衡化。一方面体现在地方政府为地方社会提供体育软服务或产品,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体现在地方政府通过积极回应社会成员的需求来提升地方政府的软治理能力。但在实际情况中,无论是硬服务或产品,还是软服务或产品,地方政府的供给内容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内容之间存在偏差。如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将“面子工程”类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等同于居民的体育需求,忽略居民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种类、数量、质量等的真实需求[21]。究其原因,地方政府没有遵循需求问题到供给解决方案的理性逻辑,而是由供给解决方案到需求问题的逆向过程。这正是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所要考虑与重视的内容。一旦地方政府所提供的体育内容出现社会危机,易导致社会成员对地方政府提供的体育服务或产品产生不满,进而削弱地方政府体育治理能力,同时也会降低地方政府对社会成员需求的反应速度。

3 纾困路径:推进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四维举措”

软治理要在地方政府体育治理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既要充分认知体育软治理的重要性,也要明确地方政府主导作用的重要性,同时还要考虑软治理过程中的社会诉求。这一过程的实现必须立足于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从软治理价值、机制、法治和内容等四方面举措提出纾解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困局的路径遵循。

3.1 价值举措: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重塑价值观念

地方体育软治理的实现,离不开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也离不开非政府主体的多元参与,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构建良好的软治理秩序,统筹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地方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依赖于政府、市场和社会对体育价值的多元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体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利用其制度优势及主导地位,构建多元治理平台,整合社会价值观念。而体育软治理价值的重塑对于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秩序的构建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整合具有重要促进作用。1)塑造体育软治理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念。针对政府一元主体论的现实问题,地方政府应实现“管理者”“统治者”向“治理者”“服务者”的主体思维转变,积极搭建共建共商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平台,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的平等参与,吸纳不同的声音。2)塑造体育软治理的公共价值属性。公共属性是社会力量自愿参与的内在动力,也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的构建基础。因此,在体育软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应积极普及体育健康知识,宣传体育文化精神,提升社会成员的体育参与意识,增强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治理主体的社会和角色意识,不断增强体育的公共属性价值。3)塑造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念。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念决定了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核心就是为人民服务,既体现了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体育治理的多元价值追求,还遵循了现代体育的价值基准,符合体育发展的趋势与走向。

3.2 机制举措:激活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机制,促进优势互补

治理机制是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运用科学、系统的原则,在社会各个领域里采用一系列的手段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现代社会和谐健康发展[22]。软治理机制是在治理机制的概念基础上,更加突出手段的柔性化,即在体育领域中采用一系列柔性手段动员社会参与、制定体育政策、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开展体育治理,实现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健康发展。但是不同的机制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同,这就需要激活体育软治理的不同机制,充分发挥各机制之间的优势互补,实现体育软治理机制的效益最大化。而激活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机制,促进机制间优势互补,需要从组织机制、制度机制和价值机制着手:1)激活组织机制的核心在于解决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方面的分配问题。地方政府应充分肯定非政府组织的治理地位,简化体育行政审批,下放体育权力;要强化规章制度等硬法控制力和道德文化等软法约束力,加强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要协调好治理主体间的责权划分与利益分配,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度。2)激活制度机制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要将正式制度有机地嵌入到非正式制度中。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深化体育机构改革,加强基层体育政权建设,并积极推进制度伦理化、道德化、本土化等,以实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23],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与深度融合。3)激活价值机制在于地方政府对政府、社会、个人等体育价值的整合。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体育软治理的主导,应树立维护地方体育秩序和稳定、发展体育经济、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为驱动的软治理价值目标,并在地方政府软治理实践中通过不断优化、整合,创造新的体育公共价值,以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诉求。

3.3 法治举措:完善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体系,加强软法效力

软法体系也是相对于硬法体系而提出的,并与硬法体系共同构成了地方政府的体育法治体系。软法体系作为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的基本法治依据,尤其在推进软治理实践、规范软治理行为、划分软治理权责、调节软治理冲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地方体育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仍过度依赖硬法体系、强调硬法效力,忽视软法体系及其软法效力。要明确在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离不开硬法体系保障也离不开软法体系保障,作为地方政府全面实现体育治理现代化的“两翼”保障,其法治体系不可偏废。为此,地方政府应积极完善体育软治理体系,加强软法效力。1)地方政府应明确硬法与软法不是对立与独立的体系关系,而是互补与融合的体系关系。硬法不仅为软法的产生与运行提供了可能空间,还为软法的产生与运行奠定了制度规范与法律保障;而软法为硬法有效嵌入地方体育治理提供了前提基础和运行保障。2)在体育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健全与完善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体系需要聆听多方声音,在多元主体建言献策的基础上,为地方体育软治理体系提供依据和指导,最终形成体育软法规则。另外,地方政府应积极补齐软法短板,剔除不适软法,调整软法内容,以提高软法治理,避免矛盾冲突。3)要加强体育软法的社会约束力。强化以人为本,提高软法社会认同度;普及软法知识,提升软法社会共识度;积极推行与实践,不断增强软法权威。

3.4 内容举措:强化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供给,化解内容危机

软治理供给意味着要采用更为复合、全面、平衡、柔性的方式提供充分的各种公共产品,更多的是强调软公共产品的供给[24]。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体育硬治理向软硬兼备的转型必然伴随着体育供给内容的转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由物质供给向精神供给的内容转型。但是,转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物质向精神供给的内容转型中,强化内容要素的软供给和评价指标的软性化是化解地方政府供给内容危机的有效途径。1)从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供给内容的要素组成来讲,相较于传统以场地设施、配套产品等核心产品要素为主的物质供给内容,软治理供给更注重体育精神、体育道德、体育正义、体育礼节等内容的精神产品要素,更能带来硬供给内容所达不到的影响力。所以,地方政府应充分肯定与认可体育精神、体育道德、体育正义、体育礼节等精神内容的价值与作用,并积极为地方社会提供更为合适的软服务和软产品,如电影《夺冠》通过荧幕再现的方式传递中国女排精神,从而增强社会成员对女排精神的认同感。2)从地方政府体育软治理供给内容的评价指标来讲,传统的评价指标更多的是体育场地设施数量、人均体育面积、体育开展程度等可量化的硬性指标内容,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到社会需求的硬供给;而软评价指标更多的是对地方政府硬供给的一种回应,反映社会需求对政府硬供给的认可度,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能快速得到社会回应,并不断提升体育治理能力,为社会需求提供更为适合的供给内容。因此,地方政府应添加体育供给满意度、体育服务满意度、履行职能满意度、供给内容契合度等软性指标内容,更有针对性地获取社会实际需求,实现高质量供给。

4 结语

软硬兼备,实为良策。与国家强制力保障下实施的硬治理模式不同,软治理模式更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规则的软法化、治理手段的柔性化与灵活化、治理评价的人本化等逻辑特征。在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地方政府既不能忽视硬治理力量的外在作用及价值,也不能忽视软治理力量的内在作用及价值,要充分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功能的优势互补。地方政府在体育治理实践中,要结合地方实情、体情与民需,辩证而理性地看待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既要在硬治理模式下追求保障体育治理现代化平稳推进的制度力量,又要在软治理模式下寻求激发社会参与体育治理的内生动力。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如何高效地衔接硬治理与软治理的优势,使其成为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双轨动力,需要更深层次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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