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围绕民商法构建规范性的社会信用体系

2021-11-24 12:27董英娇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

董英娇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我国现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开放,这就使得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亟待开展。在民商法中,信用体系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以此来更好地指导和调控市场,保障市场交易的顺利开展。不过要注意的是,我国的道德伦理同样也是约束市场交易的手段之一,诚实守信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的主要方向。通过道德约束、依法治国的方式,实现双管齐下,以道德原则构建信用体系,以法律手段约束失信行为,进而更好地建设和发展和谐社会。在这样的环境下,人民的道德水平得以提升,商业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和欺骗行为大幅度减少。由此可见,信用体系的建设与诚实守信的品质可谓是同宗同源,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规范市场,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要对品质建设给予重视。

一、民商法中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性研究

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持续建设离不开信用,可以说信用的存在为我国经济的良好发展和市场的规范有序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通过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让市场的运作过程更加合理,各类消极因素和不良干扰得以控制[1]。而信用体系和信用原则,同样也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原则之一。基于此种情况,完善和构建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是很有必要的。以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社会的发展需要信用体系的约束,需要公平公正原则的有效落实。再从民商法的角度分析,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了市场行为,推动了经济建设,为解决民商问题提供了更多可参考的依据,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价值。再从大众的视角来看,信用体系的存在使得人们的生活来源相对稳定,信用较为良好。在这样的情况下,群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还款能力去办理信用卡,开通白条、花呗,并且可以及时准时地还款。再从我国政府的情况分析,在信用体系下,政府的信用情况代表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良好的信用代表了良好的口碑。因此,我国的政府部门应重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并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打击和减少市场贪腐行为的出现。最后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谋求更多的价值和利益,持续发展、有序发展是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在民商法信用体系下,企业的发展可以更加地科学、合理,在发展中重视信用的企业能够拥有良好的口碑,影响力和竞争力也会随之扩大,未来的发展和建设也有了行之有效的道路。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一切都离不开企业自身行为的不失格。若是企业存在欺诈现象和失信行为,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存在也会直接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直接导致破产。

二、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基本特点

(一)信用体系的权利性

在我国,信用体系是具有权利的相关特点,拥有权利的属性和基本特征。同时,信用体系的存在为民事主体转为商事主体提供了必要条件,是民商法落实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信用情况可以直接代表一个人的道德品行。就比如说,当某人在平台上欠下债务时,这个人就肩负着对债务的偿还责任[2]。若是此人不进行偿还,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话,那么就会导致平台甚至是社会对其的不信任,被列为失信人员或是老赖。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信用没有了权利性。

(二)信用体系的价值性

在社会中,财产价值与信用体系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这也就导致了信用体系具备一定的价值性。首先,在信用良好的情况下,该主体可以利用信用方面的优势,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最明显的就是贷款的额度。而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在银行贷款中获得更多的金额,并且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的信用,维护客户、发展客户。其次,信用体系可以直接“提现”。这主要指的是信用的价值可以通过货币的形式具体化,在信用体系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式可以确定信用的实际价值。当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乱纪的现象,那么其自身的发展一定会受到影响,带来经济损失,并且,企业需承担责任。但是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其实际的损失是很难计算的。

三、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措施

(一)法内构建

要明确的是,民事活动和商业活动的体系不同,民法和商法核心法律的内容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实际的构建过程中,法内构建的方式也需要存在差异性。具体可以通过反向调节的方式,区分和细化民事活动和商业活动。从民法的视角来看,民法中的重点是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所以,在民法中的反向调节,可以采用设立民事活动信用权的方式进行,以此来构建个体和个人的信用体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活动信用权隶属于人格权,信用体系的建设则是将民事信用外化的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民法的反向调节方式可以量化个人信用体系标准,比如说:个体的实际履约情况、信用等级、透支等等。在法律机构的约束下,确保民众能够履约,由银行牵头,以民众信用的累计情况,评判信用的等级。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组织和专业机构,以供大众自行查询,机构和组织要根据民众意愿做到定期公示[3]。通过这种方式,将信用与民事行为相挂钩,强化信用体系在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

再从商法的视角来看,商法中的重点是主体经济行为的保护。所以,在商法中的反向调节,可以采用设立企业商业活动信用权的方式进行,以此来构建企业的信用体系和信用等级。要明确的是,商业活动信用权隶属于企业,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信用体系的构建和等级的明确要做到真材实料,根据企业实际的交易活动来划分等级,细化不同层次的信用体系,如:高级、中级等等。与此同时,在信用评价和定级的过程中,其评价的强制力与企业当前的信用等级竞争力相挂钩,高等级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遇和活动机会。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去进行信用评价定级,无需借助于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无论是大众的信用情况还是企业的信用情况,都属于隐私,在获取的过程中,要依靠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大众和企业的隐私权。

(二)法外构建

前文已经提到,信用体系的构建与道德息息相关。因此,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还要重视采用道德方法,通过法外构建的方式落实建设工作。在我国,民商法虽然涉及面广,针对性强,但是依旧存在较多的问题和漏洞,法律无法确保对所有公民、所有情况进行保护。所以说,利用法外构建的方式,以普法教育为主要手段,以信用宣传为主要模式,以此来进一步规范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普法教育的落实。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教育的模式,在学校或是企业中开展信用教育。以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为理论原则,传授信用的作用和应用知识。通过这种方式,为大众和企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认识观,重视信用和诚实。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传统模式下的普法教育,过于形式化和表面化,教育过程没有专业性,教育人员缺少专业训练和知识培训,教育民众的过程也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在实际的普法教育中,普法人员应从自身重视,积极参与普法活动,进而更好地从事教育工作[4]。另一方面,加大宣传的力度。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价值不言而喻,加大对信用的宣传力度可谓是举足轻重。在宣传中,以政府机构和企业为宣传点,对大众进行信用宣传,并通过案例引导的方式,提高大众对信用体系的认同感。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的民商法而言,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极为重要的。故此,在实际的构建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在了解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研究信用体系的特征,以此来更好地构建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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