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语言逻辑技术刍议

2021-11-24 12:27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规范性逻辑规范

陈 冰

(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江苏 镇江 212000)

一、缘起

立法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地方立法能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区域内有效执行;能引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能形成较完备的立法体制机制。

立法表达须借助立法语言,涉及运用语言。“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核心部分,对整个法律语言有导向和规范作用。”[1]立法语言是立法技术的一部分。

二、语言和逻辑

语言的意义内容庞大而复杂,可区分为不同层面。在分析语义时不能大杂烩,不要把所有表示某方面意义的词汇都放在一个层面进行区分,要把该区别的区别,该淘汰的淘汰,该区分层次的区分层次。这样语义就比较简明、整齐,不会出现杂乱情况。[2]

立法语言是通用语言在立法范畴的运用,属语体范畴,作为通用语言的社会功能变体,立法语言受所制订的法律的目的和内容所限,其运用存在独特要求,要根据法律文本中语言的客观事实及规律。应遵守语法规范,注重形式逻辑,讲究平实庄重,追求精炼不冗。

立法语言的运用离不开逻辑的介入,逻辑的立足也离不开规范的语言。两者相辅相成。

任何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即基本法律概念派生出其他法律概念,再派生出次一级法律概念,从而形成一个金字塔形式的概念系统,呈现出一种层序关系。[3]法律规范作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表述:“如果具有性质T的人,并且出现情况那么(必须、允许或禁止)C:违者(或侵犯者)处以S。”

命题公式:[(TAW)→(m)CA[∽C→(m)S]。

任何法律都凭借语词判断来表达法律是非曲直及合法与违法的界定,立法中的逻辑命题要对所有受法律调整的主体和对象发挥效力,因此是个正式命题、权威命题和有效命题。

三、立法例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逻辑路径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M),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P)。如某人(S)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M),就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P)。

这是个直言规范三段论,推理形式:

M A P

S A M

S A P

事实上,法律“发现的过程”是关于真/伪的事实问题,“正当化过程”是关于合理妥当根据的证立问题。三段论“演绎理论”是关于判决“正当化过程”理论。质言之,立法活动应注重逻辑的适当运用。

笔者亲身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试分析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例一:某市电梯安全条例

1.第二条中电梯分为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在后面条款中,如第九、十二条等处均提及住宅电梯,而未再提及本条分类。明显前后条文不一致,易造成歧义。

2.第七条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概念,范围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生活中存在的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未包含。外延明显缩小,概念使用错误。应使用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概念。

3.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物业服务费”为专门名词,在规定中并不包含公共水电费。这样造成两个地方性法规名词适用不一致。应改为“物业服务等费用”。

4.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维保单位一般义务,涉及禁止性规范。第五款使用“不得”,第六款使用“禁止”,第7款使用“不得”,语言使用风格失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颁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不得”和“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在该条款第六、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关部门的工作应使用“禁止”这一词语职责,其与第五条明显重复,语言冗赘,应进行合并。

例二: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

1.该《规范》属于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定,应该有有效期。在《规范》中并未规定,明显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应该规定5-10年的有效期。具体可以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日止”。也可以表述为:“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该《规范》题目不准确,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部门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体例可以采用规定、办法、意见、实施细则、实施办法、通告、通知、决定等形式。应该改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细则”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办法”。

3.第三条是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功能解释,其属于对基本概念的解释。后面第三十二条又是名词解释。定义条款分离太远。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规定。

4.第十条中使用了“写法”这一名词。明显属于名词使用不当。一般而言,写法是指写作方法;书写文字注音的方法,比如文章记叙、抒情、说明和议论等写法。可见,“写法”词不应该运用在法条之中。

上述的立法语言逻辑存在失范的问题,诸如语法错误、语义分歧、语言冗赘、逻辑失洽、风格失调、混合交叉等等。一系列的错误在语言信息的含义传递上出现矛盾或偏差,而且用语失准将导致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同时逻辑错误之用语不周延导致制度本身发生歧义。由此会带来不利影响和消极后果,比如:不能充分、准确表达立法目的和治理意图:明显降低了立法质量,只能寄望于日后进行修订;造成法规适用的困难;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了法的庄严性和权威性。

立法语言的形成以及使用是对“语言的重构”,重构本身具有高度的综合性,要考虑“语言重构”的法律因素、含义层次、延续和发展特性和其价值。因此,地方立法活动要规范,首先在于立法语言和逻辑的正确和规范的运用。

四、展望

“法律是参与法律交往行为活动中的——即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为活动中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互动。”作为媒介的立法语言将立法者抽象法律动机转化为具体化的条文,并将人们共同的法律意识和理念以一定形式的法律文本来展现,藉以实现法的目的。

镇江市在2011年发布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该遵循的工作办法、程序规定、技术规范。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语言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语言规范只能被发现、被选择而不能被创造,需要从实际出发。地方立法活动应该做到:1.准确即同一概念使用同一用语表述,避免产生逻辑歧义;2.严谨即使用固定化、标准化的句式和词语,逻辑的内涵和外延不矛盾;3.平实即避免不必要的修饰,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4.简洁即减少重复,一个问题宜从一个角度表述。总而言之,符合语言逻辑的基本要求。

地方性立法是直接的、紧密地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具体规范。从《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地方立法活动是调整与规范区域平衡发展、充分发展的利器,有利于保障地方制度与政策的稳定性与常态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采取的是统一而又分层的立法机制,要从国家战略与策略两个角度认识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有益补充。[4]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立法语言和逻辑的规范化是第一要应对和重视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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