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分方法探析

2021-11-24 12:27王智永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欺诈建设工程行为人

王智永

(山西鸿翔盛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24)

从法律行为区分的角度来讲,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构成要件就是存在引发纠纷的法定事宜,进而导致工程建设目标未能真正完成,而且牵涉工程参与方的经济利益损失。与单纯的工程合同纠纷相比,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管辖视角,并且具备更为复杂的诈骗成立条件。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工程合同诈骗与工程合同纠纷之间最为显著的特征差异就是主观恶性。具体在司法实践领域中,正确区分以上两种建设工程合同行为具有显著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合同纠纷以及合同诈骗的基本特征与成立条件

(一)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本质在于合同约定的某些条款没有如期履行,导致合同签约方遭到特定程度的合同利益损失。具体在建设工程的重要实践领域中,合同纠纷的产生根源本身具有多样化与复杂性的特征[1]。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或者由于产生其他利益争执而造成合同履约过程中止。

(二)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的基本特征为当事人借助虚假的合同表现形式,企图达到欺诈与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具有非常恶劣的主观行为动机[2]。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合同诈骗成立的关键前提就是当事人具有主观欺诈的恶劣行为动机,而且产生了特定数额的资金与资源损失影响。认定合同诈骗成立的履约能力条件、主观动机条件以及客观影响条件都属于必不可少的诈骗成立要件。建设工程合同包含较高的款额与较大体积的合同标的物,因此在涉及合同诈骗时往往会存在非常显著的工程合同利益损失。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行为的特殊性

首先是工程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涉及范围较广。建筑工程合同往往具有详细与复杂的合同条款内容,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必须要明确界定工程建设内容、各个履约行为人的义务与权利等[3]。在此种情况下,工程合同诈骗一旦产生,那么将会波及覆盖领域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部分,进而引发比较显著的工程建设资源损失后果。现阶段的很多工程建设合同都会由于未能如期履行,进而导致相关方被认定为实施了合同诈骗或者其他欺诈行为,引发非常恶劣的工程履约影响。

其次是建设工程诈骗与欺诈现象的影响较为恶劣。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重点涉及主观欺诈的恶意,具体在建设工程的特殊实践领域中,合同诈骗往往会涉及更大的合同数额,这是由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合同诈骗的实施主体表现为恶意骗取工程款额以及占有工程资源的主观动机,上述主观动机如果没有被及时识破,那么合同相对方的工程建设款额就会被套取,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非常明显的合同利益损失[4]。

再次是工程合同纠纷容易造成群体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关键的产生根源在于工程承包方以及工程参建企业没有及时按照法定数额来发放工程施工人员的薪酬工资,导致建筑施工人员自身的法定劳动权益遭到侵害。目前由于工程合同纠纷以及合同诈骗导致的恶劣影响,客观上造成某些工程承包单位无力负担劳动者的薪酬工资,埋下了群体性事件的潜在隐患。此外,工程建设合同牵涉不动产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因此相应的工程合同纠纷往往具有数额较高以及发生条件比较复杂的特征,对此进行纠纷调解时也会遇到较多障碍。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具体区分方法

与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组成要件相比,建设工程实践领域的合同诈骗行为往往具有更为显著的主观恶性,集中表现为合同签订主体在初期参与工程合同签订时就具备欺诈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意[5]。在现行的合同法以及刑法规定中,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管辖范畴,因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诈骗通常都会牵涉较高的合同诈骗款额,严重威胁了合同相对方的建设工程预期利益实现。具体在区分建设工程合同诈骗以及合同纠纷时,关键应当注重以下区分方法:

(一)判断主观恶性程度

主观恶性程度构成了判断与鉴别工程合同诈骗以及工程合同纠纷最为关键的要素,因此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判断合同当事方是否存在较为明显的主观欺诈恶意具有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在多数情况下,构成工程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具有程度较为明显的骗取财物恶意,上述行为人在初期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就怀有这种恶意,骗取财产构成了行为人签订虚假工程建设合同的唯一目的。与之相比,工程合同纠纷现象往往并不涉及主观恶意的存在,因为订立建设项目合同的双方主体都具有履行工程建设职责的诚意,因此仅限于合同纠纷的调处与解决。

(二)考察合同履约的资金实力

履约资金实力在根本上决定了工程合同各个阶段的履行效果,某些工程参与主体在不具备充足资金实力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工程建设或者工程承包合同,进而造成工程建设无法如期完成。针对上述情况而言,通常应当将其判断为主观恶意不够明显的合同纠纷现象。但是在当事人明显不具备履约资金实力时,工程合同的虚假签订行为就构成了合同欺诈,并且应当受到刑法管辖。如果当事人欺诈工程款额的数目较高,则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欺诈罪,当事人应当得到刑事司法制裁。

除此以外,某些工程合同的签约主体虽然在初期签约时不具备完整履行工程合同各个条款的能力,但是在后期的合同违约行为产生时,上述合同签订主体具有自愿承担工程违约责任的主观动机,那么不应当将其视为合同欺诈。这是由于,工程参与方自愿弥补工程合同损失,因此决定了其主观动机并非纯粹为了欺骗相对方以及套取工程财产资源。

(三)关注建设工程的签约操作细节

合同签约细节对于考察履约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往往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建设工程等重大的工程合同订立环节。怀有主观欺诈动机的合同订立参与主体往往会运用特定的合同欺诈手段来蒙骗合同相对方,企图导致合同相对方产生混淆合同概念与合同条款内容的后果,据此达到合同欺诈的目的。因此从主观动机以及合同签订操作细节的角度来进行判断,更加可以准确界定合同欺诈以及单纯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避免将合同欺诈以及合同纠纷现象混淆。

四、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建设工程领域同时存在合同诈骗以及合同纠纷现象,但是上述两种现象分别具备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构成要件。在当前实施的各种类型工程建设中,工程合同纠纷以及合同诈骗现象的发生频率明显增加,导致工程参与单位的诚信形象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也不利于维持工程建设市场的运行秩序。为了在根本上加以改进,那么工程合同监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以及合同履行过程监管的必要性,有效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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