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中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2021-11-24 13:11李安琪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公序良生效

李安琪

(齐齐哈尔医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可实现对法律行为与身份行为的规范。正确实现对《民法典》的理解,能够理清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等基础概念。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代表着生效,也就是有效。但是,也不能将其中的逻辑以及法律属性等忽视,需要有效理解其中的关联,并实现精准定性。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另一则是事故。行为是由主体意思构成的带有法律意义的对外关系[1]。对于法律事实的行为,也能够再一次地详细划分,可分为三种:法律行为,就是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形成相应的法律成效。如,当事人的一方明确地表明约之意思,另一方表明承诺,互相达成意见的一致,就可实现契约的制定。侵权行为,这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需要询问当事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损失。狭义的法律行为,这也可以进一步地划分,如,类似法律行为等。和原本的《民法通则》进行对比分析,存在着三点不同,一是更为突出后果,是关系上的转变;二是突出核心,也就是意思表示;三是不过多地强求这一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重要基础,生效是其积极的后果,若是不生效,则为消极后果。法律行为的成立指的是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事实状况。在此之中,要素是成立的要件,也就是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设立法律行为时不能缺少的事实要素。同时,成立要件通常情况分为两种,一般以及特别。特别指的是在一般要件之外,依据法律规定而另行要求的具备的特殊事项。这一类特殊要件,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只限于实践或者是要物行为。还有些学者则这样认为,实践性的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殊要件。当事人约定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才能够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所有的法律行为成立都需要有的共同条件,有着主体、客体以及意思表示这三方面内容。意思表示是其中的核心,做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其主体。内容含有客体,其成立以及生效则代表着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意思表示还包含明示与默示这两种。

意思表示的成立在前面,生效在后面。意思表示的成立以及生效很有可能会同时发生,也有可能会出现先后的变化。意思表示的成立代表着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具体来讲,就是有了目的、效果意思以及表示行为这三种要素。前两者能够合在一起,称作主观要素,而最后一项是客观要素。意思表示其生效代表着当事人已经开始接受该意思所形成的约束。就本质分析,是时间点的确立或者是出现。意思表示的生效与其发出与到达有着密切联系[2]。《民法典》在生效时间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一种是没有相对人时,通常情况下,成立就代表着生效。但是,法律有针对此的另外规定,则需要依照规定进行。第二种是有相对人时,在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不同的几种类型。一是通过对话进行表达的。生效的地点在相对人能够知道其具体内容时。二是非对话表达这一形式。总是采取到达主义,具体来讲,就是到达相对人时就代表其已经生效。通过数据化形式进行表达时,需要相对人指定相应的系统进行接收,当数据进入到此系统之后,就代表其已经生效。未进行相应系统的指定时,相对人已经知道就代表生效。若是当事人对于实际生效的时间另外有着相关的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进行。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事实判断与法律认可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以及有效代表的是不是相同的含义,在学术领域一直到如今依旧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但,以立法层面分析,此两者是同时出现的法律的相应概念。若是含义相同,为什么需要出现两个词汇?一般来讲,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生效即有效[3]。可是,通过仔细开展探究就能够发现,成立并不会一定就代表着生效。生效也不一定代表着有效,对于当事人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量,但是,法律却未必会进行保护。出现这样的理解,有两方面理由。

一方面是对词语的分析。若是生效和有效代表着相同的意义,为什么还需要应用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呢?在不一样的地方进行规定呢?基于此,再一次进行对《民法典》在此方面概念的梳理。通过明确对比,可以知道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评价只有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所以,生效并不是法律的相关评价,有效具有法律意义。生效是事实的有效认定,虽然可以得到法律方面的认同,却未必会进行相应的保护[4]。当事人需要承受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的相应约束。另一方面是对实证的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张某向李某借钱,共同约定年利息是本金的32%。李某自己向张某提出这一想法,并在真正的借钱之后获取这些利息。但是,若是李某向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因为此二人的约定只是生效,不属于有效的范畴之中。有效的,且可以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的是24%以及以下的年利率。如果张某将这一约定的利息支付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返还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表达支持。是因为这一约定已经真正地生效,并不是无效的。代表无效的约定指的是超出36%以上的年利率。而李某获得的32%是处于合法的范畴之中,并不是违法。

基于以上分析,法律行为的生效指的是已经成立的相关法律行为,因为不违法或者是不违背约定,对于当事人自己或者是相互之间所形成的法律约束。这样的约束会得到法律的认同,却不一定受到其保护。《民法典》的第一百三十六、一百五十八至一百六十条有着相关的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和保护

《民法典· 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出现了有效、无效等专业化术语。其表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会对真正生效的相应行为产生效力评价,只有有效、无效、可撤销等种类。法典将其有效要件进行完善。通过其中相关规定分析,只有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5]。这对法律行为也一样适用。怎样对其进行合理判断呢?这在真正的实践之中是一个抽象性强且具有复杂性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指标,很容易导致争议的出现。以合同行为举例,在对其进行判定时,不能通过法律方面的表述禁止、应当等进行判断,还需要从强制性规定在明确规定违反效果、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等多方面考量。另外,将不违反社会共同利益变为了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变动是否能够更好地体现科学性?在《民法典》中提出了公序良俗这一词汇,将原本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取代,值得我们深入地展开思考[6]。法典进行公序良俗的表达,是因立法之时不能实现对所有国家、集体等利益进行预测,实现详细的规定制定。所以,这一词汇其覆盖面更广,兜底性也更强。

《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这方面以有效三要件对相应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拆分,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能力不足导致的无效;二是虚假意思导致的无效;三是违背公序良俗导致的无效。另外,对于可撤销的情形也分为两种:一是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现一定的限制,具有撤销的权力;二是意思表示存在重大的错误可撤销。

四、结束语

无论是什么法典,都是围绕着核心概念而实现构建的,是对核心概念的更深层次的逻辑推演以及细化。因此,在进行法律相应文件的学习以及认知时,应以概念为根本出发点,才可真正地领悟法律原则以及规律。在开展对《民法典》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探究时,其成立、生效以及有效是最为基础的概念,一定要结合相关材料实现对概念的精准把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生效则是事实的判断以及法律的认可,有效为法律的判断以及评价,不只得到法律的认同,也获得了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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