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股权募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1-11-24 13:11郭万隆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投资人股权融资

郭万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进入新时代,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股权募集这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一经诞生,就承担了为中小微初创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使命。国内第一家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点名时间”在2011年上线以来,经过十年的发展,互联权股权募集经历了生存、成长、发展、调整净化等生长阶段,取得了巨大成绩。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股权募集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先后暴露出不少问题、引发了很多纠纷。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互联网股权募集未来更大的发展,还有可能引发大面积风险问题,造成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一、我国互联网股权募集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融资方存在的法律风险

1.存在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

互联网股权募集是指融资企业依托互联网融资平台,在平台发布融资项目的信息,以出让企业股权作为代价吸引广大投资者投入资金,并以资金换股权的新型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相比传统的企业上市来说融资程序、申请手续等都要更为简单,只需通过平台审核却无须通过第三方机构严格把关。投资方主要的投资依据是融资方与平台披露的信息。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融资方披露的内容、披露的程度等基本都由自己决定,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有效保证。这使得融资方完全可以选择性地发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甚至发布欺诈信息以促使融资成功。

2.存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绝大多数互联网股权募集项目是文化创意或科技创新项目,融资方必然要披露项目说明、设计构思、创新内容等以吸引更多投资者。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让更多有意向的投资人获取相关信息并投入资金,也可能让其他人掌握先机并抢先推出类似产品并占据市场,从而失去知识产权的独创性并丧失市场竞争力。

(二)投资方存在的法律风险

1.存在缺乏有效准入机制的风险

合格投资人起源于美国,是指那些具有雄厚实力、判断力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互联网股权募集的主要对象是手中拥有一定闲散资金的散户,他们大多缺乏足够的投资判断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因缺乏有效的准入机制,互联网股权募集的准入门槛过低,极易引发巨大风险。

2.存在资金安全的风险

目前互联网股权募集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未涉及募集资金存放的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募集资金是转入互联网平台,由平台充当资金管理者及划拨者。这使得平台成为不受监管的资金池,一旦平台出现危机或问题,投资者的资金将无法保证安全。

(三)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1.存在合规经营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股权募集的发展,相关平台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涉及参与到传统证券经纪公司的资金存管、投资咨询等业务职能中。但很多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只是普通的工商企业登记,未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是无权进行这类证券服务业务的[1]。因此,这类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在开展业务时是存在合规性风险的。

2.存在权利义务监管不明确的风险

互联网股权募集的运行周期较长,平台往往依据“风险自担”的原则,将因平台监管不力、审核不当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全部转嫁给投资者。当平台发现融资项目存在问题时,可以中止募集。但平台未及时发现项目问题而导致投融资的任何一方受损时,应如何明确平台的责任?平台应承担多大责任?承担什么类型的责任?这些问题不明确,就无法真正有效保障投融资双方的权益。

二、我国互联网股权募集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加强融资方监管

1.明确融资方范围及融资规模

互联网股权募集的初衷是解决中小微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应避免大型企业变相参与互联网股权募集,将融资方范围限定在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

由于互联网股权募集风险较大,应限制大额融资需求的参与。综合我国互联网股权募集的现状、经验及未来的发展空间,可以将融资期及额度定在十二个月内融资五百万元。

2.完善融资方信息披露制度

中小微初创企业的业务规模较小、业务模式单一,在已限制融资期及融资额度的前提下,在不必然损害投资人知情权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减轻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下披露涉及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预期经营计划、资本归属及可能的风险等,既保护投资方的权益,也保护融资方的利益。

(二)完善投资人权益保护

1.实施更具针对性的合格投资人准入机制

现行证券法中对合格投资人的分类标准较高,并不完全适合互联网股权募集的发展现状。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互联网股权募集可以将合格投资人分成专业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两类,并分别限制两类投资人的投资额度,从而弱化投资人的投机心理,减少因投资经验不足、风险判断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大损失。

2.实施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针对互联网股权募集资金管理的风险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股权募集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得经手资金,而是为每个募集项目都在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由商业银行根据协议接收并管理、拨付资金,如股权募集项目失败,则按已使用比例将剩余融资款项返还投资方。

3.设置投资人冷静期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投资冷静期,投资人在冷静期内反悔,则可以随时解决募集合同,以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是理性选择的结果[2]。投资冷静期既是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冲动后悔权,也是解决他们对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新决定权。互联网股权募集同样是一种购买金融产品的投资行为,也应当设置相应的投资人冷静期,给予投资人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判断,并最终做出理性决定的同时,也是对融资方及募集平台的有力监督,防止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

(三)加强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监管

1.明确平台定位

如果仅确定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居间人”的身份定位,则对于可实施的监管力度明显偏小,不利于对投融资双方的保护。可以参照国外先进的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定位股权募集平台,确定其为专门从事互联网股权募集金融服务的特殊专业平台。同时,对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实施注册制管理,平台需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的注册资料,提高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的准入门槛。

证券业协会也要加大对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

2.明确平台权利义务

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居间人”的身份所拥有的获取报酬、终止或变更合同等权利在《合同法》中有明确法律规定。同时,还应明确平台应承担的其他权利,比如监管投融资双方的行为、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等。

针对互联网股权募集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细化为如下几项:其一,对融资方的基本情况及融资项目等进行深入尽职地调查审核;其二,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明确告之投资人可能的投资风险,要求投资人签署风险认知书并保证其已明确风险的存在,并严格审核控制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其三,既要如实披露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及计划等,也要在融资成功后对项目的运作进行及时披露,以动态披露机制及时披露资金使用情况等,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融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发现融资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或可能的风险,解决问题防范风险,确保融资行为的合法性。

(四)引入区块链技术辅助互联网股权募集

作为一种创新的数据共享及分布式交易验证技术,区块链技术有着去风险化、去中心化等技术特点,能够构建点对点的、不可篡改的分布式共识体系。互联网股权募集存在的风险性较大、流动性较差等问题已经影响了这一融资方式大踏步发展。引入区块链技术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互联网股权募集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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