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对比

2021-11-24 13:11潘美婷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婚姻法民法典子女

潘美婷

(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80年颁布、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予以废止。《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对“离婚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与传统的《婚姻法》相比,离婚手续将更加严谨,关于共同财产处理、债务处理、抚养权等均有新变化。新法将更偏重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等。

一、取消计划生育

先前使用的《婚姻法》是在1980年制定的,当时的人口众多,为了防止人民群众生育过多的子女,影响社会长远发展,为达到控制人口的目的,我国制定了计划生育国策,在《婚姻法》中加入了计划生育的制度。现如今国情转变了,我国为了缓解老龄化较为严重的问题,鼓励夫妻生育二胎。随着中国人口形势的变化,生育政策经历了从“双独二孩”到“单独二孩”再到“全面二孩”的逐步放开,在这一大环境之下,《民法典》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条文并不意外[1]。20世纪80年代,我国缺乏相应的社会资源以及自然资源,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减缓人口的增长速度,会造成资源结构问题,影响社会发展的同时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发展。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人口结构、产业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能够有效延缓人口老龄化。但要平衡好人口质量和人口数量的关系,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让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状况相适应。一方面,应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生育需求,完善生育权的法律体系和救济途径;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保持严谨的家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建设文明的家庭环境;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如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对于抚养子女、保护子女、对子女进行文化教育与思想教育等事务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同的。公民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要协调好生育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履行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断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取消了计划生育的政策,并要求夫妻双方加强对于子女教育的重视,有利于我国培养出更多综合素质过硬的优质青年,他们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民法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典,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不断发展。

二、修改了近亲结婚与重大疾病结婚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及祖父母与孙子孙女等三代以内的亲属之间不能履行婚姻。这一点与原有的《婚姻法》一致,但是在原有《婚姻法》的基础上删除了“如结婚双方中的一方患有法律不允许结婚的疾病,那么双方就不能履行婚姻”这一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赡养关系,那么他们也不能履行婚姻,同样,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的直系亲属关系以及三代以内亲属关系也归为该法律约束范围之内。也就是说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传统社会伦理观念不允许这样的行为。

《民法典》取消禁止与重大疾病患者结婚的相关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如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则双方不能履行婚姻关系,其原因是当时的普遍医疗水平有限,防止疾病传播,从优生优育等社会角度出发而设定。例如,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放在如今的社会,其实质是一种歧视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也很难确实得到有效执行和保障。如果艾滋病患者自愿结婚,或者有人愿意和其结婚,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阻止。如今类似的疾病不再是影响结婚的主要原因,而且有些疾病是可以治愈的。但如果出现他人在结婚的时候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对于如何保障对方的合法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如果婚姻登记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能成为禁止婚姻的理由,而是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这一事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能如实告知对方,则另一方可到法院进行起诉并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想要根据这一事件进行撤销婚姻的起诉,应该在原告得知这件事后一年之内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患有疾病,并且是重大疾病,如肿瘤疾病、心脏病、精神病等,必须要在结婚登记前向对方坦白,如果不能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此,如果有上述情况,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2]

三、关于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对无效婚姻的相关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如果婚姻一方犯有重婚罪,则婚姻无效;第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的具有近亲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三,婚姻双方有一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也就是男性22周岁以下,女性20周岁以下。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有关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第一,婚姻双方非自愿结婚的,可请求撤销婚姻。第二,如结婚双方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隐瞒不报者,能请求撤销婚姻。与第一条相同的是如需请求撤销婚姻,应该在得知撤销婚姻原因之一年内进行起诉,如婚后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则可以在其恢复自由之后一年内进行起诉。虽然说病患有隐私权,但配偶也有知情权。但是,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有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权益的侵害,则知情权需要在隐私权之前执行。但是当前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我国的医疗水平也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渐提升,一些重大疾病也并不是致命的,所以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这就是说如果重大疾病患者在婚前将实际情况告知了对方,而对方依然同意结婚,那么法律上是允许结婚的。以前面对无效以及可以撤销的婚姻,无过错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现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就是立法的进步,也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对于婚姻双方的知情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提供了保障。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细胞,承担着劳动、生育、教育、消费、养老、医疗及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功能[3]。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完善了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是对原有《婚姻法》的创新以及修改,转变了原有《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对计划生育、离婚的相关规定,关于近亲结婚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文章对以上四点变革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以《民法典》为基础,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改革的优点以及改革的意义。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既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又能与社会发展现状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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