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饭圈文化与网络暴力相关问题的研究

2021-11-24 13:11王晓迪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饭圈信息网络刑法

王晓迪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00)

一、案例

2020年2月27日,互联网发生一起网络暴力事件。2020年2月24日某位同人文作者在A网站发布了一篇同人文章《XZ》,文中将X定位为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女性,并插图X的女装画像,由此引发了X粉丝的抵制。2月26日下午网友开始在社交平台发布捍卫X形象的言论,进行投诉举报行为,最终《XZ》作者弃号,作品被下架。另一个国内最大的同人社区L也被X粉丝们举报。2月27日路人粉加入其中,各大同人创作领域的网民纷纷加入捍卫并维护自己创作自由的网络对战当中。2月29日A网站被封,事件由此引发更大的网络混战。不仅同人文创作者及读者开始抵制X代言的所有品牌、影视剧,而且不认识X的网民也加入这场网络暴力事件中。X本人及其亲属和团体受到越来越广泛的不良影响和恶意攻击。

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检察日报》在第五版[1]及第六版[2-4]法治评论版连续刊登四篇关于“X网络暴力事件”的评论文章,表达网友的各种声音,也讨论了其中相关法律问题。文章中指出“同人文”的法律风险以及对此次事件的评价。此后半年营销号经常以此为契机炒作并对X及其亲属、工作团队进行攻击谩骂。更有甚者在劝说别人加入黑粉群并对其提出来一系列要求:要将本人头像换成X,将网名改成XFX等与X粉相关的内容,然后举报黑粉给出的网站,而且还透露出了黑X的标价:投诉4元,网络留言2元。

以上案例是2020年3月国家网信办颁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5]后首个社会群体事件,此事件是网络暴力被定性后的第一件代表性强的案例。以此为例,笔者对其进行展开说明。

二、网络暴力概念

网络暴力是指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一类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这一类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针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网络暴力能针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与精神造成损害,而且它已经突破道德底线,通常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所谓侵权行为分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而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多是侵犯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上述案例中“营销号”设立用来专门侮辱、诽谤他人的微信群、QQ群,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②之一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饭圈”概念

“饭圈”是指粉丝的圈子,是一种网络用语。粉丝的“撕”与“黑”也就成了网络暴力的罪魁祸首。“唯粉”的对峙、影视剧男女主角的粉丝撕“番位”,控评、屠版、互踩、挂黑、集体人肉、网络恐吓……粉丝之间的“撕”与“黑”成就了一批职业营销号,他们专注于被粉丝、经纪公司雇用,故意抹黑、诽谤、造谣。从而带动饭圈群情亢奋,获得可观的收益。职业黑营销号的套路和收割使不少网络社区的青少年言论失范问题日益突出。2019年1月至11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明星名誉权侵权案件中,70%的被告为30岁以下青少年,最小仅为19岁。

四、案例中的人肉搜索和网络恐吓

“饭圈”中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一部分是基于人工的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进行逐个辨别真伪,另一部分是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的人或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事件真相的群众行为,人肉造就网络爆红现象的同时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如人身攻击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编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何为隐私?民法典的定义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何为私密?私密是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案例中的“集体人肉”行为是将X的个人信息暴露在互联网,用利益驱使“营销号”散布谣言、人身攻击,从而构成侵权行为。严重者以诽谤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第一条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罪的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上述案例中的“网络恐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而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①《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规定的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网络恐吓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六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国家网信办重点治理行为

2019年12月2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的清朗治理行动整治了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饭圈互撕等价值导向不良的信息和行为,整治了明星话题、热门帖文的互动评论环节煽动挑拨青少年粉丝群体对立、互撕谩骂、人肉搜索等行为。清查了处置“饭圈”职业黑粉、恶意营销等违法违规账号。2021年2月4日,国家网信办再次启动2021“清朗· 春节网络环境”专项行动。这次行动重点清理各大网站平台的首页、热搜榜、话题榜、重点推荐板块、弹窗等关键位置的违法和不良信息,防止媒体低俗化的炒作;严厉打击了各类公众号借春节话题进行恶意营销的行为,清理恶意炒作、断章取义、拼接转载等不实信息;整治网络暴力现象,严厉打击诱导未成年人应援打榜、刷量控评的行为,重点整治煽动“粉丝”互撕和进行网络欺凌的行为。

六、结语

国家的治理方法从根本上遏制了驱逐利益的“营销号”,也创造了干净、安全的网络环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道德已经被冲破防线,法律紧跟其后,将违法者绳之以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也并非完全自由。自由不是绝对、极端的,而是相对、温和的。网民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新鲜资讯,表达意见或建议。但是过激行为不仅仅是对人或组织的伤害,更是挑战道德底线,从而挑战法律的极限。法律不容许有“漏网之鱼”,不容许有“饭圈”“娱乐圈”的任何例外。任何自然人都应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法律要求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为事实?就是客观存在的事情最真实的情况。何为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任何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娱乐有度,但要守法。“饭圈”有界,但要遵纪。

“饭圈”追星要理智、客观,要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不跟风,不随波逐流。建立好自己的价值观念,不被利益所诱惑。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营销号”不能被利益驱使恶意攻击、诽谤他人,不滋养攻击他人的、造谣他人的网爆环境。网络平台作为传播媒介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不遵守网络法规的谣言、攻击言论和网友举报应及时处理并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努力营造更健康、更干净的网络环境。广大网友应当抵制获利行为的恶意攻击、恶意造谣、恶意诽谤行为,不再为其提供侵犯他人权利或者组织犯罪的土壤。当然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更应该谨言慎行,不为“利益驱逐者”提供话题,以身作则。任何公民在遇到其人身、财产权利被侵犯时都要积极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及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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