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适用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1-11-24 13:11郑胜中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消防法修正办法

郑胜中 杨 达

(1.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广西 防城港 538100;2.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广西 防城港 538000)

一、《消防法》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的适用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中简称为《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于2012年9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以来,对防范和遏制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举足轻重的法制保障作用[1]。2019年4月23日通过《消防法》修正实施、2019年7月29日《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执行,现行《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实际需要,无法为消防执法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因此,有必要对《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正。

(一)《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需要与新《消防法》相适应。新修正的《消防法》修改了十一项,涉及三十五个条文,在消防机构的称谓、部门间消防工作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致使现行《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部分条款与之不能衔接。加之,现行《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自2012年修订距今近10年,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工艺、新技术的逐步使用,各类高层、地下、异形建筑的不断出现,引发火灾事故的因素也逐步增加,《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已不能解决新形势下消防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完善与修订。

(二)《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需要与中央改革精神相统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5月30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并于7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五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内容涉及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队伍管理、优化便民服务等内容[2]。《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对改革任务缺失相应的规定,无法为执法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亟待修订。

(三)《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需要对执法权限进行调整。新修正的《消防法》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了消防与住建的职责移交时间、步骤、任务,并已于2019年6月30日顺利完成移交;《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需要对上述不相适应条文进行修订。

(四)《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需要变更消防主体称谓。新修正的《消防法》修改了消防机构的称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消防队”等称谓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同时明确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法律地位,《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应按《消防法》的规定变更消防主体称谓。

(五)《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需要对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法律固化。一是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求。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以及消防救援局出台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五项暂行规定》,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3]。这一措施极大地简化了审批程序,优化了营商环境。二是夯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初期成果,为下一步工作推进指明方向。

二、《消防法》与《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消防职责。一是《消防法》修正通过以后,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职责已重新划分,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重新细化规定,确保部门职责落到实处;二是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消防部门的称谓已变更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局已隶属应急管理部,因此,有必要对原称谓进行变更,保持与上位法一致;三是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单位机构合并重组后的称谓也有所变更,因此,亦有必要对原称谓进行变更,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二)部门间消防工作联动协作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增强。总的来说就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个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到位;二是在消防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政府的领带作用较弱。

(三)需要进一步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措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保障人员安全疏散的有效措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在社会火灾防控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四)需要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广西区内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消防法》与《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适用问题的对策

(一)重新确定消防救援机构的主体地位。按照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规定,对《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中消防救援机构的地位进行重新定义、变更名称,进一步明确主体地位和工作职能,确保改革的任务落实到位,适应消防职能转变和消防现实斗争的需要。

(二)取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手续。按照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应职责,修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相关内容。按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的要求,修改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

(三)改变消防监督执法管理模式。一是按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写入《消防条例》。

(四)深度推进火灾调查处理及协作工作。一是加强火灾调查工作。改革转隶后,消防救援机构移交了事前行政审批的职权,当前工作主要是开展事中和事后监管。事中主要是监督执法,事后就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火灾调查处理不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五)增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相关内容。一是按照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规定,进一步确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法律地位,将第四十八条等条文中“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增加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等相关内容,推动消防救援队伍从理念、职能、能力、装备、方式、机制等方面转型升级。

(六)理顺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调整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拆分为“工程建设”和“投入使用后”两个阶段,住建部门取得工程建设阶段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职权。二是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改为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监管,严格落实广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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