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探究

2021-11-24 15:03王义忠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学劳动者劳动

王义忠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93)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行动”作为两大核心功能要素,两者间的是否融合发展直接影响到《劳动法》的适用性[1]。现阶段,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型发展,适用于新时代发展的市场化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劳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比如产业结构调整、改革深入、市场转型等,相关研究者开始逐渐意识到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性对于若干基础性问题还未形成有机机制,尤其是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方面更是缺乏高度认知,这也直接说明了行为理论和规范体系的严重脱节,在劳动行为关系认定方面总是存在认知偏差。另一方面,纵观各个国家的劳动法律体系,均以保障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宗旨,以规范体系为核心构成要素进行法律体系构建。基于此,从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准确把控“劳动”、“行动”的逻辑关系,进而构建科学的规范体系。

一、劳动法学行为的基本概述

不作倾斜保护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学行为的核心要素,归根结底于劳务雇佣关系在公正平等基础上进行劳务行为交换,进而形成一种大众化的法律体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参与主体的公平交换[2]。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相关产业结构不断转型升级,在劳动法学行为方面开始表现为适应性不强等现象,正是源于近代民法体系的这一制度理论,导致无法与实际保障相匹配,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各种劳务关系或行为模式很大程度上缺失公平性和保障性,且这种现象越来越突出,加重及模式化是其显著特点。当前,随着我国城镇一体化建设进程持续推进,信息化、多元化、市场化及智能化是如今时代发展的主流方向,进而使得各种劳动法学行为相互交融,优胜劣汰制在劳动法学行为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归根结底于福特制的深刻影响。

其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劳动行为理论或雇佣关系只能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进行构建[3],即:雇佣劳动主体(用人单位)和被雇佣者(劳动者)。前者主要是在我国管辖区内的相关组织结构或团队,比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企单位等,后者主要以具有劳动行为、且拥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在此理论基础上,从劳动法学行为角度出发,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认定程序和评价方式两方面,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不是劳动法学的行为理论,而是其行为规范体系。但在实践应用或操作过程中,仅通过劳动法学行为理论基础显然不具有充足的说明性,更无法进行劳动关系的科学性评判,进而无法实现行为理论基础向规范体系的有效过渡。

二、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原则

构建高效的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是《劳动法》强制性使用的必要条件,在构建过程中必须以劳动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为基本出发点,因此,在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公平公正等方面必须做到有机统一和对等劳动条件互换原则进行系统阐述[4],具体如下:

对于保障劳动主体人权原则而言,其重点目光主要是放在保护对象(劳动自然人)的基本权益上,不能因职业性质的差异性,从而产生歧视、侮辱人格及基本权利丧失等诸多不良行为的出现。从劳动雇佣者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是严格把控权力的过渡使用或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行为价值进行过渡榨取。因此,本原则在劳动法学行为强制理论基础上,衍生了以下行为规范性原则:其一,切实保障劳动者能够公平公正的享受相关权利,确保均等待遇。其中重点强调劳动主体在从事相关行业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必须摒弃种族、区域、性别、宗教信仰及其他相关要素的制约,防止在获取劳动行为或条件过程中接受不公平待遇。其二,禁止不当人身拘束行为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进行劳动行为或签订非法劳务合同,进而对其人身行为进行强制性拘束,比如以在合同期内辞职要缴纳充足的违约、在入职前缴纳保证金等行为方式来限定劳动者的自由。其三,严格禁止中间环节的压榨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任何企业或法人主体以利用劳动派遣关系或第三方劳务公司的形式进行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克扣,使得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动力性。其四,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人格道德权益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高质量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攀升,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有了更近一步的认知,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人格道德权益必须是劳动行为体系的前提条件和价值引领,在发生实际的雇佣关系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对其进行人格道德方面的侵犯。

三、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研究

保护劳动者人权是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的核心组成部分,亦是劳动雇佣关系有效机制的充足保障,在国家政策和《劳动法》的宏观调控下,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强制性,同时也需要社会各参与主体的人道主义保障,进而确保劳动法学行为和集体社会责任的有机融合和发展[5]。现阶段,切实保障劳动者能够公平公正的享受相关权利、禁止不当人身拘束行为、严格禁止中间环节的压榨、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人格道德权益等相关原则是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高效构建的必要要求。从当前整体发展角度进行分析,当前所形成的规范体系促使全球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均能为不同区域的劳动者产生不同的岗位,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各区域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受自由化贸易政策的实施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要素、雇佣者、劳动者及资源的有机关系,因此,确保以上四者间相互协调发展也是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换而言之,通过此模式能够促使劳动者获得相关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劳动行为的权利、就业、社会保障及社会有效对话。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主要从劳动者权利、就业机会、社会福利制度三方面入手,具体如下:

对于保障劳动者权利而言,就是积极改善其劳动行为方式的条件,使得劳动者能够在相对合适、体面的环境中工作。严格意义上讲,国家相关部门有义务构建高效的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以及劳动基准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劳动法》的强制作用,促使雇主提供更为人道主义的工作,依托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合法维权,确保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相关的权利保障。

对于提供方就业机会而言,构建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本质上就是跟进时代发展潮流,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并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因此,保护权利机制中首当其冲要通过各种方式最大程度上提供就业机会。在国家、政策及相关组织结构宏观层面上进行分析,同样也有义务进行保民生工作,积极协调,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能够快速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潮流及竞争日渐激烈的劳务市场,从而与社会经济快速的个性化需求相匹配,不要将此工作浮于表面,必须完成量到质的顺利过渡。

综上所述,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是当前所关注的重点。“劳动”与“行动”是两者间的相互融合发展伴随着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全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劳动行为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行为和思想导向。基于此,在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劳动者能够公平公正的享受相关权利、禁止不当人身拘束行为、严格禁止中间环节的压榨、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人格道德权益等相关原则,并采取相关优化措施,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劳动法学行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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