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传销法律思考

2021-11-24 15:03汤兴伟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组织者民事

汤兴伟

(海军勤务学院,天津 300450)

一、非法传销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以来,封闭的商业市场得以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销这一无店铺的经营模式也逐步蔓延至我国。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销售模式,其具有激励销售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调通过销售者和产品的有机融合、销售者和消费者的积极互动,注重口碑宣传而非商品本身质量,倡导节约销售成本以提高收益等特点。由传销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原因

1.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些人的致富观念发生了扭曲,他们不再期冀于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获得物质利益,而是希望不劳而获。传销组织者正是抓住了这些人投机心理,将其纳入传销组织,使其披着传销的外衣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从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2.严峻就业形势的催化

据教育部数据显示,2020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874万人,又创历史新高,比2019年多了40余万人,疫情加剧了高校就业压力,就业形势十分严峻。[2]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人急于寻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尤其是当代大学生,更希望能找到一份自己喜欢而又体面的工作,这就为传销组织者拉拢新人入会开辟了蹊径,他们将传销活动粉饰的完美无瑕,使传销颇具吸引力,致使这些人走上传销的歧途。

(二)法律原因

传销自20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以来,我国就对其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裁措施,以防止传销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展现出来,被不法分子利用。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4]尽管我国对传销作了的规定,但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对传销形式的规定模糊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传销的规定来看,对于传销的形式规定的过于模糊。例如《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传销行为的具体形式存在一定的歧义,即对“组织或经营”的性质未予以严格的限定,使其容易与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相混淆,造成民众的误解。违法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法律的这一漏洞,假借连锁经营或特许经营实施传销诈骗行为,把传销这一营销模式作为其非法敛财的工具,致使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绝。

2.过度依赖刑法和行政法的治理,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传销

对非法传销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现行行政法与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对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对非法传销的处理主要靠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治理,主要追究违法传销组织者和积极参加参加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民事责任的涉及少之又少。事实上,传销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交易行为,本身作为一种正当交易行为,但是这种交易行为却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使之成为非法获取财物的工具,并伴有胁迫、暴力等手段。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却未涉及,这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取证困难

随着我国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的组织形式以及活动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隐蔽,力求逃避法律的追究。在传销组织中,有些人是受到威胁、诱骗加入传销组织,经过传销组织者的“洗脑”后便成为传销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还有一些人是在明知或可能知道是传销组织的情况下,受到利诱或蛊惑,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或是挽回自己的损失,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企图阻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分子。除此之外,跨地域性是传销难以处理的另一大关键问题,传销机构的注册地和传销发生地不同,时常出现“两边都能管,但两边都不管”的现象,这就在无形中加大了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难度。

二、对我国规制传销的法律思考

现今,已有相当多的国家通过相关立法来规范传销行为,加大传销保护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非法传销,既能够有效避免传销被不法分子滥用,制止非法传销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与此同时,又能够正确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传销,使其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能充分发挥其在活跃市场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一)积极完善规范传销行为的法律法规

我国针对非法传销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但并未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因此,应在行政、刑事和民事立法方面进行完善。

1.行政立法

国务院在制定规范传销行为的行政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对传销以及变向传销定义作出明确规定,为执法机关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标准、法律依据。

第二,应对各执法机关的职责及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部门能够相互配合,有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权限范围。

第三,应对传销以及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和处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罚各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使各机关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四,应对如何处罚以及处罚到什么程度作出明确规定,为各执法机关提供统一的、有序的、可操作性的适用标准,使各执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

2.刑事立法

在学术界,对于非法传销行为的定性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非法传销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因而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种则是以非法传销的方式为着眼点,将其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以我个人而言,把非法传销行为定性为什么罪名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才能不违背法律的宗旨,同时,这也是惩治犯罪分子最合理、最有效的方式。

3.民事立法

为了适应新的营销模式,许多国家都对多层次直销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除了对非法的多层次直销(也即我国的传销)设定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法律规范,同时也设定了民事责任法律规范,并在规范非法多层次传销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是我国在今后的传销立法中值得借鉴的地方。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要明确规定非法传销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如此规定,一方面可以补偿被迫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还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严防非法传销行为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填补我国民事立法规范传销的空白,完善我国法律体系。[3]

(二)大力加大对非法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于传销活动的隐蔽性,不易被发觉,所以它成为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传播垃圾文化的途径,其性质极其恶劣,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因而,各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角度,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传销企业以及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坚决取缔,没收传销产品、违法所得,并严厉惩罚。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要打防并举,各机关相互配合,从源头进行治理,深层治理,彻底打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1]

非法传销行为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对传销的法律规制已迫在眉睫。针对传销活动的立法、整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也就变成了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不仅需要立法、执法机关的严明立法、公正执法,更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从法律层面彻底遏制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蔓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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