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规民约与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分析

2021-11-24 15:03张晓宁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法治化现代化

张晓宁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村规民约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自发形成的一种具有农村区域特性的农村传统规定,一般由某一地区的农村内部村民依据相应的农村规章以及民风习俗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具有显著的农村特色。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村规民约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主要表现在对于村民约束力的降低。为此,需要以现代化的法治视角对于村规民约进行改进,以保证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有效推进。

一、村规民约在现代化视角下的内在机理

(一)村规民约的渊源

村规民约的形成一般是通过传统的道德习惯,在法治化观念的引导下,对于村内传统道德模式的改良,进而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通过村内的协商而形成的一种村民约定俗称的习惯。村规民约具有民间的认同性、群体的践行性、口头协议性以及村民的约定信守性等特征。例如:就某一农村社区范围内发生的事件,一般通过以往的经验,应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其进行解决,进而形成一种村内普遍遵守的约定与规定。

(二)村规民约的本质属性

村规民约是以村民的自治为基本属性,通过在农村维度上践行,而形成的一种村内规范,一般改良于民间习俗与村内传统。在此过程中,村民对其长期遵守,并在此过程中,通过村民权力的有效发挥而形成的一种村民义务。现代化的村规民约的本质是一种公共性的契约,其有契约的基本内涵,同时具有村民共同体的特性,其基本表现是一种综合性、复合型的村内理念。

二、现阶段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底蕴日渐消失

在现阶段的农村内部,由于现代化意识的提升,使得农村内部的传统底蕴有所降低,并在长期的践行过程中,使得村民的村规民约意识逐渐消弭。并且由于村内信息的闭塞性,导致在农村内部现代化的信息的传递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完全现象,进而降低了村规民约的浓度。例如: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在农村,内部家族祭祀地已经成为观光景点,农村内部的传统习俗在利益的驱使下逐渐变味,使得村内传统的延续性降低[1]。

(二)违法现象普遍

由于村规民约的消弭,使得在长期的践行过程中,村规民约的约束性减弱,进而使得违法犯罪的现象在农村地区有所增多。在违法的内容性以及形式性上,出现了有意与无意的违法现象。例如:有儿有女户的女儿出嫁不愿迁户口,即被强行注销或落成“空户”,并且少数乡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随机的违反法律原则,进而挫伤了村民在实践过程中的积极性,闭塞了民主权利的畅通渠道。

(三)运行机制不规范

由于村规民约是一种村内自发形成的约定性原则,导致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一般会缺乏相应的政策性机制对其进行支撑,进而降低了村规民约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此外,村规民约相关的成文规章一般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代为制定,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私下协商,就相关的个案形成对应的解决措施,这种情况下制定的运行机制,一般缺乏相应的群众规范,形成对于政策的生搬硬套,使得实施的过程中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极高。

(四)外部督导不足

由于农村的闭塞性,导致在村规民约履行的过程中,一般缺少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对其进行有效的支撑,使得村规民约在履行的过程中,其规范性有所欠缺。此外,就算有相应的外部权利介入村规民约执行的过程中,也缺少完善的践行规范,受到时间与空间的制约,使得村规民约在履行的过程中,一般缺少有效的交流机制与沟通渠道,进而降低了村规民约的践行效力。例如:乡镇政府对于村规民约一般没有备案,导致在使用的过程中,违法现象不能形成针对性的惩处[2]。

(五)实效性渐微

在现代化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大量的村民接受了新鲜事物,导致村内的传统规范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日渐消失,进而形成了村民诉求与村规民约不相匹配的现象,降低了村规民约的实效性。此外,由于集体经济不振、公共可支配资源匮乏、村干部的自利化等又使村民自治组织权威的作用有限,有些村各类集体资产分配殆尽,没有生财之道去承担向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进而使得村规民约在履行的过程中面临着失调、失控、失衡的现象。

三、依托村规民约构建法治化农村社区的途径

(一)开展村规民约的民主自治

为保证在农村地区进行有效的法治化社区建设,需要通过村民自治力的提升不断地为村内的法治化建设积蓄力量,进而构建一条现代化的法治模式,提升乡村振兴以及乡村经济复苏,有效地推动法制化与乡村发展的融合性。由于乡村具有其基本的社会属性这就使得依靠统一化的管理模式,不能适配与乡村法治化模式的构建,为此,相关的管理人员要通过差别化、区域化的协调机制来完善乡村的法治化进程,进而有效提升乡村的民主自治性,发挥区域特色,构建基于特色乡村文化的乡村区域自治体系。例如:在构建乡村法治化规程的过程中,要利用村民的自治性投票,振兴乡村的民主决策权,通过宣传与教育发挥村民在法治构建过程中的自身权利,进而充分发挥法治化构建过程中的村民自治能力。

(二)融入村规民约的监督机制

要在农村法治化社区构建的过程中,利用村规民约的传统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力量的融入性,在行政监督的过程中,要通过有效的服务、审查以及备案,提升农村内部的形成权力,构建规范化的形成监督规程。并且要通过人大监督机制的融入,提升决议撤销以及备案监督的能力,提升人大针对农村的立法与司法的完备性。在司法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要依据相关的证据裁定以及司法建议来拓展农村内部的执法力度,进而发挥司法优势,提升执法的权威性。

(三)构建强制性的违约责任规则

村规民约在现代化法治视角下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其对于责任的制约性削弱上,这就需要通过法治化制度的完善,构建一个村民认可的行为机制,并通过日常的实践,提升村民对于法治的内心认同感。此外,要基于村民的约定与信仰,构建一个违约责任的惩处机制,进而加深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村民责任的约束。针对村民的集体利益要加深其激励分配方案的完善性,推进刚性约束与柔性约束并举,完善村内的法治化建设浓度。

(四)形成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

为保证法治化建设程度的进一步提升,需要依靠道德风尚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统一协调机制来拓展农村法治化的内涵,在提升对于村规民约的规制性的同时,有效促进基于村规民约的社会主义特色化农村建设程度。为此,要在村民的基本权益以及相应的农村土地建设的过程中,提升村规民约的基本内涵,保证村规民约的适配性。制定本村土地承包权调整、转让、退出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解决办法,给予农村建设以规范性的空间,提升国家法律与农村实际的衔接性[3]。

(五)协同多元乡村组织章程

在进行农村法治化社区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决策力与行动力,构建以民主为导向完善自治组织章程推动多元主体共治机制,为此,要强化村内的规章制度,提升村镇政府的决策能力,进一步加深村内组织的执政效力。并且要以市场为导向完善经济组织章程增强村民的获得感,通过村委会管理职能的加深,提升村民的自治能力,加深村民的幸福感。进而构建一个以公平为导向完善社会组织章程共建共享幸福家园,提升法治化浓度。

综上所述,为保证农村社会的法治化建设,需要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视角下,对于传统的村规民约进行改良,进而提升村规民约在现代化社会的适配性。通过监督手段的融入,提升农村村民的责任意识,并将现行的法律规范融入村规民约的构建过程中,以此来提升农村法治建设的强制力与现代化程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农村自治性的有效发挥,进一步拓展法治化的内涵,进而构建完善的法治化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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