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与体系建构

2021-11-24 15:35张雅洁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部门法法理学法学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内的基础理论学科,为学生学习法学其他专业学科或课程提供理论基础,培养和提高法律理论素质。只有掌握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才能对整个法律现象有宏观的把握和整体的了解,才能深刻理解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法理学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及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年来,也存在“法理学无用论”观点,认为法理学对部门法学乃至法律实践提供不了什么可指导性的理论和学说[1]。在该种情况下,法理学学科定位和体系构建等成为我国法学的焦点和难点问题。除去需要从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法律实践这两个方面探索法理学学科定位外,同时还需要从总论与分论这两个部分探索法理学学科体系建构问题。

一、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

当代法学体系愈发细化,可是已经分化的法学学科均存在一个问题,也就是回答法律是什么。该问题上,和各部门法律有一定的差异性,法理学比较特殊,体现在其关注法律的一般原理,简言之是从一般原理上解答法律是什么。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方面也有所表述,其认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社会现象的分析,目标在于揭露法律一般原理,继而借此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当成主要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一一对应。该意义上,法理学对象为法律基本问题,目的是揭露法律现象中的一般原理,所以法理学有形而上的特征,一般被称作法律哲学。

法律一般原理,简单来说就是相关法律现象的一般性,存在着基础性道理。法理学需解释法律一般原理,假设不突出该点,法理学会偷换成部门法学理论,在该种情况下于法理学课程实践中表现为,法理学知识体系和部门法学有知识重合。需要表明的是,和一般性原理对应的就是特殊性的问题。此时探索一般性原理和研究角度没有太大的联系,因而,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不该只是被定义成对法律现象从宏观角度加以研究。法理学除去解释法律整体性和宏观性,同时还根据微观角度解释法律问题,重点是其表述的一般性原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理学界对法律问题的论证逐渐发展起来,此为对长时间探索法理学的一种超越。

法理学在分析法律一般性原理的过程中,提出了法理学理论性特征,在这一点上,法理学是法学体系内的理论法学,是其核心部分,于法学体系中发挥出了理论之用。此为法理学在我国已有法学体系的基础定位,是区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在探索目标层面相异性的一般性表达。该定位假设可以彰显出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功能,仍然需要依托法理学探索法律一般性原理的特点。

二、法理学和法学实践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形而上特征凸显了法理学学科对法律问题的反思,法理学的特点就是哲理性以及思辨性,与此同时其对法的本位等问题的阐释上表现出了远思趋向。法理学的该种情况让其给人们的印象为:法理学并没有实用性的知识。根据法理学教材可以发现,法理学更多是对抽象的理论知识进行编制。故而,在积极探讨法理学学科定位和体系建设问题的时候,理应全面思考法理学学科和法律实践彼此间的关系。对此问题,长时间在国内发展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作了回应,最关键的就是司法定向法理学概念的产生让法理学功能改变了。和一般性对法律形而上的哲理加以对比,司法定向法理学相当注重法官工作的探究和分析,期望经过细致的探讨,给适用法律找到确保统一与公平性的方法论技术。根据我国近期探究法理学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法理学对法律一般性原理的探索历经了返回法形而下之运动[2]。

针对法理学和法律实践关系,法理学学科需积极回应法律实践,这是毫无疑问的,相信不会有人提出质疑。与此同时,法理学体系和学科构建也应充分表现出其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在那些法治严谨的国家之中,法理学是伴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和法律实践障碍、进步并存,且了解法律实践的障碍,并制定了有关问题处理方案,其发展也表明法律实践是持续进步的。在此条件下,西方法理学知识形成阶段,有关法律适合使用的各种问题,涵盖适用方式、法律规范阐释等是注重实践法理学研究不应该跨越的,对该问题,需要以观察与理论认知作为基础。

法理学返回法形而下并不表示法理学必须要统统转变为对法律形而下的解释,依据法理学定位而言,此命题推崇的是法理学不单单需要有形而下的性质,还需要具有形而上的性质,且法理学也不纯粹是对形而上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此同时还需要关注法律问题形而下的实用性。在现实生活中,理实是互为一体的,不应相互分离或脱节,所以法理学的形而下和形而上趋向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理学功能丧失的情况发生。法理学属于生动的知识体系,不但要关注法律问题一般抽象性理论,而且还要将法律实践当成重要依托回答法律场合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注重与回应法律调整所需及其特征,注重重要理论与实际问题。因此,法理学是形而下和形而上的统一,对法律问题没有展开哲理上的反思就无法叫作法理学,而不具备实证法律材料摆脱了法律实践的法理学就是纸上谈兵。

三、法理学学科体系建构分析

法理学是开放性的科目,不但指其对外开放,同时也是指对内开放,就是在法学体系中获得理论与方法资源,从而健全法理学理论。经过分析,需要对法理学学科体系加以建构,从而促使法理学良好的形象尽快确立,充分发挥出法理学的魅力,提高实践功能。因此,对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总论

1.法理学。法理学是从规范意义的法的方面进行的。法理学涵盖规范本身与产生、运行、效果两个层次。该部分是法理学的核心内容,探究法的一般性理论,涵盖法的基本概念、渊源和效力、法律行为和关系等。在探究以上范围时,需要遵从事实从各时代与国家的法律思想中吸取符合法律规范的认知成果,积极发展法的理论,同时从深层次方面去探索和分析,将法理学理论基础打扎实,从而合理提高法理学学科研究深度。

2.法社会学。即从当作社会客观存在意义的法的层面进行,并非法学和社会学交叉科目。法社会学涵盖多个层次:一则,法是被当成社会存在的历史渊源;二则,法是被当成社会已有的法和别的社会已有的关系;三则,法是被当成社会已有的法在社会中的实践和成效,覆盖了法和文化、道德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二)分论

1.部门法哲学。即在积极探索部门法理学的同时,将理论部分加以升华,分析部门法价值及其规律问题,如此可以对部门法可持续发展给予良好的指导,此为法哲学实现部门法学稳定发展的纽带。再者,部门法哲学和法哲学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互动性,两者之间为互补关系。与此同时,部门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以及部门法学双方之间创建了纽带,继而构成了部门法知识层次性。只有在部门法知识层次之中倡导部门法哲理化,才可以真正促使该哲理化得到部门法学的认可。

2.部门法理学。其是以揭露部门法理学为重要任务。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学者对部门法理学做了论述,并表示其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和研究了部门法里面存在着的法理学问题,比方说合理性揭露、连贯性等问题。部门法理学不单单是分析规范的法理,而且也是部门法原理的法理体系。部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作比较,两者存在着差异性,也就是部门法理学并非和部门法学一样只是围绕着部门法规范的阐释,部门法理学是对隐藏于部门法规范背后的法理加以仔细观察。与此同时,部门法理学应当在公布部门法规范内容阐释基础之上才可成功构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充分了解到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入门科目,承担着为法学专业学生积累相关专业话语、积极建立法学理论知识等方面的任务。法理学在实际探究过程中,需要注重对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其体系建设方面的研究。此次研究仅为一管之见,法理学学科定位与体系建构问题还有待继续分析与研究,从而为法理学相关问题的探索奠定扎实的基础。

猜你喜欢
部门法法理学法学
论周公的法理学说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部门法的宪法化:理由、路径和边界
部门法的宪法化:新时代下部门法向宪法的靠近与转型
浅谈对经济法的理解
从法的部门和法域的角度来思考经济法的属性
法学
探析法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