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模式构建的实践与建议

2021-11-24 18:24姚海宇项海洋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被告

姚海宇 项海洋

(海城市人民法院,辽宁 鞍山 114200)

一、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概念

(一)法律审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主流观点对法律审的定义可以分为狭义上的法律审及广义上的法律审。狭义上的法律审以法律学者张卫平教授为代表。法律审是指上诉程序,在该程序中重新审原案件审判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地区)的一般规则,上诉审判的最重要职能是确保适用法律,包括初审程序是否适当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律审的广泛概念意味着初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期间使用其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运用专业的规则和方法,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依照相应的法律作出案件裁判。这两种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法律程序的不同,狭义上的法律审主要限定于二审程序,而广义上的法律审,包括但并不限定于审判程序,这一概念与本文所讨论的语境吻合,应为本文展开论述的基础。

(二)事实审的概念

事实审是对案件事实的具体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案件的事实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性。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无法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完全客观地判断。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可能完全正确。往往需要审判人员进行以自身经验通过考察相关证据,在审判人员的内心进行自由心证后进行确定。当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审判人员就需根据证据规则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个过程可以被称之为事实审。

(三)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关系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法律的适用是案件事实认定的结果和目的。但是由于这两者的紧密联系,也有学者认为这两者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区别仅在于步骤的先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赵公衡法官认为,实事求是“这确实意味着通过公开审判中的直接言论辩论,使案件能够更好地找到真相,而法律规范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进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审与事实审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两者对于审查主体的要求是不同的。[1]

法律审是一个应用法律的过程,需要使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而事实审,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在一般案件中要求审查人员具有相应的生活经验,或是生活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在专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查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以利于出现正确的审查结果。这一理论是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与法律审判分离的理论核心。

二、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法律审与事实审

因为以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很常见“陪而不审、审而不一、陪衬员”等现象,于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自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以立法的形式改善了现有人民陪审员模式,具体如下:第一,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将人民陪审员视为全职工作人员,使人民陪审员成为助理的现象;第二,为人民陪审员建立随机抽取制度,以确保审判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第三,明确了审判长的指引提示义务,同时防止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过度干预;第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支持制度,建立人民陪审员奖惩制度、补贴制度和人身保障制度。[2]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据此,人民陪审员在事实审和法律审模式分离中的应用仅限于七人或七人以上的大型合议审判模式。但是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模式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并未进行相应的细化分析。

三、构建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理论障碍

在学术界很少提及事实审和法律审之间的区别,并且很少有关于制度考虑的相关讨论。本文在前期的基本定义中已经就该部分审判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作出了概念意义上的划分。但从逻辑上讲,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之间没有本体论差异。下面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这一特征予以表述。

(一)案例简介

被告D系农村居民,Z系从事门窗加工行业人员。2017年,被告D需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钢构铝塑保温罩安装,被告D找到被告Z,让其购买钢构铝塑保温罩所需材料,并安排工人进行安装工作。由于安装工作需对钢构材料进行焊接,被告Z在征得被告D的同意后找到本案死者L,由其进行钢构材料的焊接工作。2017年8月29日早晨,L在焊接工作期间不小心从卡凳上跌落死亡。L死亡后,L的近亲属以被告D与被告Z应对L的死亡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D辩称其与L没有任何关系,其与被告Z为承揽关系,Z应对L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被告Z辩称其系介绍人、中间人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D与L系个人劳务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法律适用时,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概念之间的一致性

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三方当事人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死者L与被告D与被告Z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这最终影响案件责任的劈分。本案实际案情较为复杂,一方面三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充足的客观证据,对自己的观点加以证明;另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如:死者L工资的支付以及二被告是否存在对死者L的指挥行为等问题,三方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于案件事实进行了有利各自的阐述,更造成了案件的事实难以判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基本事实部分,在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就可以进行依照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定,但是对于三方之间谁与谁存在承揽关系以及个人劳务关系需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这部分实质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但事实应该是一种基于法律关系的判断,也就是说在审判过程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存在混同的问题。

四、关于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方式具体程序设计的建议

案件的事实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检验,以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并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成为裁判的依据。因此,有必要在参与专业活动的过程中建立健全适当的法官指导制度。

第一是告知争议的焦点,并指导人民陪审员提出有关案件事实的问题。关于当事人的矛盾可能存在许多相关事实,但并非当事人所说明的所有事实都与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有关。因此,在准备会议和审判期间,法官必须向陪审员澄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避免陪审员被各方灌输很多不相关的事实,影响陪审员对争议事实的判断。

第二是解释证据的有效性。法官必须对与事实相关的证据以及证据的证明资格作出必要解释,并提醒陪审员区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这确保了陪审员的事实调查依据是正确的。

第三是规范法律指导方针,向陪审员通报可能涉及的案件的法律规定,并将事实与法律规定相关联。为了让陪审员能够更加深刻的理解审判过程中与法律有关的事实,应该同时告知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程序及审判程序中法官、人民陪审员的分工。如果陪审员调查并提出超出审判事实的问题,主审法官不得中断审判,并在合议时解释。虽然陪审员不需要对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但陪审员的所有活动都与司法的形象和事实的准确性有关,有必要在陪审过程中为陪审员提供适当的法律指导。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建立了一种试验模式,将大型合议庭下的事实和法律审判分开。但是对于如何细化该项制度尚需学界以及实务界的具体研究,本文仅从细化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实务工作的角度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一项制度在推行之初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相信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实务中各项制度的完善,陪审员制度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开,无疑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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