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环境相邻关系的制度研究

2021-11-24 19:59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救济民法典纠纷

王 雨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工业生产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自然资源被不断开采、消耗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给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人们开始意识到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存空间,国家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对生态破坏采取了相应的举措,例如我国《民法典》的施行,确立并践行了绿色原则,回应了21世纪绿色发展的时代主题,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中必然涉及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与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也蕴含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越来越复杂的相邻关系问题。传统的相邻关系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相邻关系制度,加速实现生态美和百姓富相统一的目标。

二、环境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

(一)环境相邻关系的内涵

学者对环境相邻关系的研究早已广泛开展,对其概念界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对物的使用时影响环境权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学者忽略了该名词的逻辑结构,认为环境相邻权就是相邻环境权,致使内涵和外延不清晰不明确,在实践中也会存在适用困难。以上阐述均有些许模糊,未展现环境相邻关系的具体内涵和意义,需要更深层次的界定。环境相邻关系实际上是环境权益和相邻关系的融合,两者既是独立的又并非完全割裂,确认环境相邻关系的内容是发展环境相邻关系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相邻关系的特点

相较于传统相邻关系,环境相邻关系是多样的、复杂的,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范围广。传统相邻关系局限于不动产毗邻,环境相邻关系不局限于直接毗邻,从不同角度分析得出不同的范围,主要从空间的整体性和生态环境的延展性界定其范围。第二,实现多种权益。传统相邻关系实现财产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平公正,然而环境相邻关系更多地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第三,权利多元化。传统相邻关系只有私权利、法定权、财产权的结合,权利较为单一,调整范围较窄,保障的程度较低。而环境相邻关系是公权利与私权利的融合,法定与约定权利的融合,财产权与人格权的融合。[1]

三、我国环境相邻关系的现实困境

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导致环境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复杂。针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都在发展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环境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环境法》和《民法典》中有所体现和发展,是我国解决环境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相邻关系存在一定的困境。

(一)立法体系:理论支撑匮乏

我国《民法典》中有相邻关系的规定,做了相应的改变也解决了一些纠纷,但环境相邻关系的法律发展中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相关理论分析较少。环境理论和相邻关系联系不密切,环境相邻关系的含义、权利主体的范围、权利性质、内容和救济途径等较模糊,未冲破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限制,相关理论研究仅停留在表面,较为浅显,只注重财产保护,忽视了环境保护。适用规则不严密,容忍义务规定不细致、不可量物侵害没有参考标准等问题。其次,相关立法不明确。我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体现了环保理念,但未明确提出环境相邻关系的概念,环境相邻关系主要解决邻里不动产所有权的相关纠纷。不论公法还是私法的规定大多处于原则层面,缺少具体规则,整体较零散且效力层级低,保护力度欠缺,未形成完整的环境相邻关系法律体系。最后,实践适应性差。我国学者往往会倾向于理论研究,未能充分结合理论应用实践,导致现实困境无法解决。当下环境问题接连不断地发生,理论无法在实践中应用,往往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此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弊端被放大,会有失公平正义,有损受害人的权益,甚至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2]

(二)权利内容:客体范围狭窄

工业革命改变了相邻关系,主要集中在用水、排水、采光等传统相邻关系,没有体现时代特征,说明传统相邻关系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保护内容不明晰,虽有相关叙述,但概括不全面,只适用于相邻的不动产之间的纠纷,对于不相邻的酸雨、核辐射等适用传统的相邻关系则显得十分牵强,反之扩大客体范围会增加相邻关系主体的数量,造成法官判案难,将问题复杂化。因此,是否扩大客体范围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司法保护:救济途径单一

我国环境相邻关系的救济途径比较单一。环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我国专门的环保法庭少之又少,由于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有些地区的环保法庭常常处于闲置的状态,浪费了司法资源。现有的环保法庭中的人员结构设置不合理,法官们的知识储备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违背公平原则。处于大数据时代,审判队伍老旧,导致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较弱,无法迅速应用智慧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发生环境相邻关系纠纷后才开始寻求救济,并且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造成环境相邻关系纠纷频频发生,对于某些纠纷事后救济无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造成资源浪费。[8]

四、域外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工业革命以后,环境问题愈加严重,相邻纠纷也愈加突出,各国开始探索各种方法以解决环境相邻关系问题。因为各国的政治环境因素的差异,研究方向和倾向性有所区别,结合了各自的国情使得各国的环境相邻关系制度变得独树一帜。

(一)日本的生活妨害制度考察与借鉴

在日本,环境方面的民事损害被称作公害。日本是遭受公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震惊中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有一半来自日本,因此,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日本更加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参照了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又结合了本国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前景制定了别具一格的生活妨害制度和公害补偿制度。公害补偿制度是指当无法确定污染者或不能足额赔偿时,政府将以基金的形式补偿受害人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安抚受害人的情绪,有利于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生活妨害制度没有严格界定公害与私害之间的区别,虽然更多人想要把私害排除出去,但实践中很难划清界限,因此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首要。[7]以容忍限度为理论基础,并没有按照德国的标准来规定容忍的限度,而是将社会大众的忍受程度作为参考因素,并且综合各种能够产生公害纠纷发生的因素,以此确定其范围,节约了社会资源。

(二)英国的私人妨害制度考察与借鉴

英国的私人妨害制度不仅解决了环境相邻纠纷,而且能够保障人们的利益。该制度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加突显英国的民主自由。私人妨害是指阻碍相邻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该土地的使用,即侵犯了他人的不动产权益,如何界定侵犯程度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侵犯的事实、被侵犯的对象以及侵犯的时间必须纳入其中进行判定。适用私人妨害制度的认定标准是:受害方需要证明加害人是故意而为之,不论是事先故意还是事后故意均为故意。加害人造成的侵害须是实质性的,至于严重程度并未规定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案件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认定,同时还要结合相邻土地的性质来判定。在救济途径上不同于法国、日本的做法,其中有一种是颁布禁令,每个人都享有行使不动产不受干扰的权利,如果加害人实施侵害后进行了经济补偿,那么加害人将不再享有该项权利,这类似于国家征收以保障所有权人的利益。还有一种是通过自救来减轻损害,类似于我国《民法典》新增的自助行为,该方法有利也有弊,一般不提倡,因为使用该措施时须事先通知加害人,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情况紧急、无法排除妨害等,选择了这种救济方式就意味着无法再通过诉讼保障该权利的实现。[3]

五、我国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路径设计

各国对环境相邻关系的研究内容全面化,责任认定具体化和清晰化,救济途径多元化,民法与环境法充分衔接。我国应积极借鉴各国优秀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大胆创新,充分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资源,做到经济发展与绿色发展协同共进,让绿色理念深入人心,建设和谐美丽的中国。

(一)完善具体化的立法机制

建立完善的环境相邻关系法律规则。一方面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限制资源的开发,避免资源过度消耗。第一,在后续立法中应本着保护环境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来增加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增加其权利性质、内容等叙述。第二,重新确立环境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保护环境原则等。第三,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寻找专属于我国的容忍限度的临界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弥补损失,提高物的利用率。根据物质类型、排放标准及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具体的不可量物侵害最低容忍标准,删除以国家管制为环境超标担责的标准,理论贴合实际,让法官有法可依,弥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弊端,让环境相邻关系的保障更加切实有效。[6]

(二)打造多样化的权利内容

重新界定并扩大相邻关系的客体范围。无需受限于直接毗邻,考虑生活环境和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规定只要加害方使用不动产时损害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即属于相邻关系的权利范围内,此时受害方可行使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丰富环境相邻关系的权利内容。明确和方便生活有关的权利纳入环境相邻关系的规定中,通过列举加兜底概括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不可量物的范围,可以参考德国将在相邻土地上产生的类似雪、落叶等不属于环境污染的物质造成的损害纳入不可量物的侵害范围中。公法权利保护和私法权利保护相结合,鼓励共同管理环境相邻关系,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充分保障相邻关系主体的权益。[4]

(三)创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从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变。首先,创建环境相邻关系保障机制。现实中相邻纠纷涉及的范围较大,受害者较多,赔偿的金额较高,加害方可能会存在无法承担该责任的风险,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公害补偿制度,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经济建设、政府管理三方面通力合作,采取各部门合作机制,运用政府和社会力量成立环境保护基金,创建环境相邻关系担保制度,更大程度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培养专业的高素质的审判队伍。将环境相邻关系纠纷归入环保法庭审理,降低诉讼立案条件,鼓励更多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专业的评估和鉴定机构。运用技术鉴定与环境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容忍限度、不可量物侵害程度以及赔偿范围的相关参数,让最终结果保持公平公正。最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多元的救济途径能够更全面地保障和维持各方利益。[5]

六、结论

环境相邻关系问题成为近些年来专家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我国《民法典》已施行,但是关于环境相邻关系仍然存在问题,环境相邻关系是基于环境和相邻关系存在的,因此,以环境相邻关系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结构、权利内容、救济途径为出发点,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的优秀做法,并结合我国现实,提出完善和继续发展环境相邻关系的建议。环境相邻关系可以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传统相邻关系的绿色化发展,理论上应有所创新,内容上应有所延伸,本着绿色发展理念和利益衡平原则,增加相关立法,充分运用科学技术的优势助解决环境相邻关系纠纷一臂之力,开创多种救济途径,以充分保障环境权益和维护生态环境,为社会建设增添一抹生态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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