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之界分

2021-11-24 22:09肖尚成叶通洲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特别法履行合同竞合

肖尚成 叶通洲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重庆 409000;2.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900)

一、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主要界限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欺诈一般指的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了非法取得利益,对合同缔约方采用了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依据的方式来骗取财物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相比二者都是通过隐瞒真实的意图来骗取他人的财产,从方法上来看是极为相似的。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混为一谈的情况,而且理解得不透彻更有可能会出现错误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情形。在罪名与罪状的表述上都具有高度的重合性,两个行为都包含“诈”字,两种行为都包含着诈骗、骗取的成分,这就说明两种行为都以欺骗为核心。因此,正确地去区分二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区分界限

(一)二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1.二者在主观目的上存在差异。合同欺诈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对交易活动或者是对交易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产生误解,从而选择以虚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的手段,产生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行动的双方履行合约,从而寻求不正当的利益。可以看出,欺诈的本质是赚取利润,其主观恶性比合同诈骗轻,而合同诈骗者只是想利用与另一方的协议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权益,而两者都有行为人不恰当地隐瞒事实,既隐瞒双方交易事实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中,由于行为虚构的事实,另一方不能完全理解交易中应该知道的情况。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不公平的贸易,损害了他人的经济利益。

2.两者在主观意图上是不同的。直接意向性是希望或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心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积极追求是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因此,在间接故意主观心态下,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1]

而合同欺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方在法律合同活动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相,这也是对自己所致的欺诈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希望的态度是直接的故意。采取行动追求或主动追求的是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表达的结果,对他自己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持积极态度。合同欺诈行为中的间接故意心理,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虚假陈述是否会导致对方产生错误判断并诱导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持漠视和放任的心理。所以,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的故意都有可能构成合同欺诈。就算将合同欺诈当作犯罪行为来分析,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也应该类比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实践中仍有不少面临一般法重于特别法的问题。如司法解释对社会危险性明显更重的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数额标准比诈骗罪更高,适用特别法优先将导致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较之于普通诈骗罪处罚更轻。有的观点坚持重法绝对优先,主张无须区分竞合的具体形态,只要罪名间存在竞合关系,以重罪处理即可;还有的学者基于部分特殊法条和普通条款在入罪数额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轻重错位现象且各类司法解释欠缺章法而提出,要通过修改法律避免特别法惟轻等令人匪夷所思的立法现状。笔者暂时不对以上观点作出评价,但只稍加观察,便可发现即便把合同诈骗行为视为法条竞合,也可以采取重法优先原则处理,以避免出现罪刑不相适的结果。实际上,特别法优先原则只是基于刑法明文规定对法条竞合的惯常处理原则。但这并不绝对,以法条内容相包容为特点的法条竞合与特别法优先没有必然联系,法条竞合也并不必然排斥重法优先。

(二)二者的客观方面不同

1.这两者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对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多重客体,因此其调整应由刑法进行。欺诈行为侵害的客体对象为债务财产关系,属于单一客体,因此对其行为的规范应由民法来进行。

2.二者具有不同的客观表现。一是诈的内容不一致。在欺诈行为中,诈的内容在合同中的虚假成分较少。行为人通过夸大事实或隐瞒部分真相的方式继续履行自身义务进而参与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目的,因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为了扩大某一商品销量时,采用夸大商品的效能、作出虚假的功能介绍或说明、隐瞒产品缺陷等行为。二是诈的手段有不同。在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中,行为人常会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以此躲避侦查并逃避法律责任;而在欺诈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会使用其真实身份进行经济活动。三是诈的方式不同。合同诈骗中,诈的方式为订立合同,即订立合同为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时使用的方式;而在欺诈中,通常有两种方式:虚构事实(部分或者全部)或者隐瞒真相、履行合同不积极。四是诈的程度有深浅。合同诈骗罪的程度很深,需要用刑法作为调整和救济的最严厉的方式。诈骗行为人之所以签订合同,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的法定形式掩饰其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非法目的,而不是采用履行合同的方式获取合同利益,换言之,行为人不会有任何具体行为来履行合同。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诱骗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有一小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出现。但这是一种假象,其实质是利用一小部分行为表现来获取对方信任,诱使其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行为人自身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合同欺诈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损害较小,公私财物损失可以通过民商事法律救济。同时,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的目的以合同为依托而实现,所以行为人必须较为积极地履行合同,力争实现双方的合同利益。

3.确定这两种欺骗行为所采用的财产数量的标准是不同的。合同诈骗罪属财产性犯罪财产,犯罪数量是一个重要标准来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罪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入罪标准为2万元,如果合同诈骗的行为达不到2万元,就不构成犯罪。反观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以欺诈者是否具有财产损失为必要条件,也不以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价值大小为认定依据。

4.对合同标的物的态度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因为其在签订合同时就说为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并将合同的预期收益作为一种诱饵。因此,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并未积极履行合同。行为人只是想签署合同,然后以欺骗为目的,利用合同取得他人支付的财产,并经常利用他人财产进行个人挥霍,其财产不会用于合同用途。合同欺诈行为中,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他只是想通过欺诈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此行为人会利用他人的财产进行生产和经营,尽可能快地执行合同。

5.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在履行责任方面有不同的表现。欺诈行为人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要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即在合同签订之后,其自身经济的获取需要对合同内容的准确实现,故行为人必须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履行合同发生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签署或执行,行为人还会主动救济由于无法履约而造成的损失,则上述行为不应被视为合同诈骗。

6.没有履行合同的理由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合同以达到合同目的,但市场经济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双方签署的合同可能不会及时完成。所以,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差别很大。但是,如果行为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果他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却又不愿履行合同,拒绝承担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由于合同未执行是因为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原因,非法拥有了另一方的财产,就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合同不履行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客观造成的不可预测情况的出现,就应以合同欺诈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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