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物流公司“名义”登记机动车从事货运的法律风险防控

2021-11-24 22:09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名下所有权机动车

张 连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江油 621709)

案例:某物流公司,名下登记有96辆货运机动车,自购4辆,其余92辆均系车辆的“名义”登记人,即民间俗称“挂靠”。2020年1月,该公司一名义登记车辆,由任某、许某合伙实际出资按揭购买,其聘用的驶员李某在送货返回途中,“好意”搭乘案外人唐某,后李某驾驶途中车辆碰撞护栏掉入河中,致李某、唐某当场死亡,机动车严重毁损,此严重交通事故为物流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上述案例反映出的货运车辆状态,即物流公司将他人实际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从事货运业务,是物流行业的普遍做法。本文以此案为导引,专题研究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的法律问题,解析物流公司的风险防控。

一、问题提出——为什么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

(一)自然人登记运营货运机动车不存在限制

根据上述案例,任某、许某合伙出资购买货运车辆,为什么不登记在自己名下,而要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呢?这要从我国机动车管理制度说起。货运机动车管理,既涉及登记管理,又涉及经营管理,其管理职能分属于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根据公安部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2012.2.。此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并未要求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因此,自然人个人名义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无法律限制。

自然人购买货运车辆,其主要从事货运业务,需同时具备机动车登记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货运机动车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2019.3.。通过上述规定看出,货运机动车从事货运业务,并不要求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自然人仍可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案两名自然人将自购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显然是没有相应运营经验,也无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图省事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心照不宣的默认了。

(二)自然人将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会给机动车所有权人认定带来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杜月秋,孙政.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2020.79.。本案自然人合伙自购机动车后,其物权的设立从交付时起就发生转移。若将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登记证书上面所有权人会显示“物流公司”,于是自然人的实际所有权人身份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所有权人产生了错位,为后续货运机动车的经营与管理带来麻烦。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明确:“……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④最高法、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4个复函.。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是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25号】明确:“……实际出资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①最高法、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4个复函.。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货运机动车登记人与实际出资的自然人不一致,推定实际出资人为机动车所有权人,“名义”登记人成了被挂靠人。

二、问题分析——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的法律风险

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不仅要承担管理人的职能,还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车辆如何管理是物流公司面临的首要难题

本案两名自然人将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只是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或服务费,货运车辆由二人实际控制、支配、运行,驾驶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不受物流公司的安排和约束,物流公司对机动车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货运车辆处于物流公司的管理盲区,这一“真空地带”发生的风险,对于物流公司来讲,是不可控的。

(二)驾驶员的行为和车辆登记人身份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物流公司的永恒痛点

本案两名自然人将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运业务,无论驾驶员由实际购车自然人还是物流公司聘用,对物流公司来讲,都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关于雇佣和职务行为。本案驾驶员李某“好意搭乘”唐某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驾驶行为如何认定,新增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存在较大争议。物流公司的“名义”登记人身份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书》(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965.,物流公司作为货运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也就是被挂靠单位,其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和工伤待遇给付义务已无可避免。

综上,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给物流公司带上了“责任枷锁”,其承受的法律风险远高于其收取的有关管理费或服务费。

三、问题解决——物流公司货运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物流公司作为物流行业运输市场的主要运输主体,对我国物流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法律风险防控应从源头做起,从过程做起,有效防控风险。

(一)源头防控——货运机动车登记人和实际出资人统一

物流公司应有源头防控意识。因法律法规对自然人登记车辆并无限制,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驾驶员的要求均可以通过认真工作进行完善,同时自然人车贷也不受限制。因此物流公司应尽量做到实际购买自然人与车辆登记人一致,否则为物流公司后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过程防控——杜绝货运车辆管理的“真空地带”

若登记源头无法规避,货运车辆登记在了物流公司名下,则物流公司应将该车辆的驾驶员、车辆、保险纳入统一管理,不能放任实际购车人自行管理。建议通过合同对物流公司与实际购车人间就车辆管理、货源接收、人员管理、工资管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车辆保险等进行详细约定,明确权利和义务,监控车辆运行过程。

(三)风险转嫁——运用保险理赔机制为公司保驾护航

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运业务,物流公司需对保险体系进行规范设计,避免出现保险空档,为自己增加相应风险。

物流公司应为聘用的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既是物流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尽驾驶员生命安全保障之责。同时应根据货运车辆的车型类别、运输距离、运输路线等合理设计车辆的商业保险类别和数额,做到既经济合理,又实用有效,确保机动车出现事故时自身风险能得到有效转嫁。由于货运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在实践中会被认定为被挂靠人,需承担雇主或用人单位责任,因此物流公司必要时应为自身投保雇主责任险。

他人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运业务,此现象是物流行业的普遍现象,反映出目前车辆登记制度和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脱节的问题。要完全做到实际出资人和名义登记完全统一,仍需要各部门梳理责任清单,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靠前服务,仍需要广大自然人树立投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配合各级机关的管理,仍需要物流公司加强过程管理,防止盲区和真空地带。只有这样,我们的物流行业才能更加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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