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10例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分析研究

2021-11-24 22:42宋雨桐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聚众医闹量刑

宋雨桐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公安司法系,海南 海口 571100)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概念界定

目前实务中扰乱医疗秩序的典型行为主要包括: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等[1]。

本文所研究的扰乱医疗秩序,是指通过各种过激手段,例如抬棺、烧纸、聚众喧哗等方式,滋扰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正常医疗活动,暴力损坏医院设备,侮辱医护人员的人格尊严的行为。

严重的暴力杀伤医护人员以及住院患者的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更为巨大,性质更加恶劣,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

(二)研究方法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相关案件判决书的搜索,关键词依次为“扰乱医疗秩序”“医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将案由限定为“刑事案由”,文书类型设定为“判决书”,设定年份为2019年至2020年,共有18份判决书。去除不符合前述研究对象概念的,最终选择10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并利用Excel 2017对案例涉及的违法犯罪人员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

二、数据统计

此次统计的10例“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案例,共涉及违法犯罪人员25人;涉及省份为河南(4例)、河北(3例)、广东(1例)、江苏(1例)、浙江(1例)。有9例案件的起因为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针对医院或医生;有1例案件的起因是其他纠纷,针对住院的其他患者。

(一)犯罪人特征

在犯罪学中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2],在“医闹”相关案件中,所谓犯罪人是指策划或实施了具体医闹行为的个人,通常一个案例中有不止一个犯罪人。

1.性别特征

25个违法犯罪人员中,有女性8名,占32%;男性17名,占68%。

2.年龄特征

这10例“医闹”的25个参与人员的年龄(截至审判时)在25周岁到76周岁之间,其中20~30年龄段有4人,占16%;30~40年龄段有5人,占20%;40~50年龄段有7人,占28%;50~60年龄段有7人占28%;高于60岁的有2人,占8%。

3.文化水平

此次研究涉及的25个违法犯罪人员中,有5人未标明文化水平;3人文盲,占12%;小学文化程度的有5人,占20%;初中文化程度的有8人,占32%;高中文化程度的有3人,占12%;大专文化程度的有1人,占4%。

4.职业分布

在10份判决书涉及的25人中,有3人未标明职业;1人为公务员,占4%;5人无业,占20%;其余16人均为农民,占64%。

(二)“医闹”具体行为

在这10例“医闹”案件中,普遍存在扰乱正常医院工作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2个案例存在停尸、烧纸等严重行为;2例案件当事人追打医院工作人员,分别造成一位医生和一位保安轻微伤;有1例案件存在侮辱医护人员的现象,即强迫医务人员下跪;仅有一份判决书载明具体损失金额。

(三)定罪量刑

这10例“医闹”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均被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案犯罪人员由于参与情况不同,量刑有一定的差别,其中仅有4人被判处实刑,其余21人均为缓刑。其中量刑最重的为(2019)苏0381刑初120号判决书中的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受害医院

这10例案件中,有2个涉事医院为三级甲等,2个医院为乡镇、街道卫生院,1个为民营医院未定级,其余5个医院均为二级甲等医院。

三、数据分析与结论

(一)犯罪人员以男性为主

从违法犯罪人员的性别比例来看,“医闹”类犯罪,男性犯罪人员数量高于女性;在这10例案件中,仅有1例为女性单独实施,7例为男性单独实施,其余2例为男女共同实施。其可能的原因为,男性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更容易产生犯罪冲动。

(二)犯罪人员以中年以上为主

这10例“医闹型”参与医闹的违法犯罪人员年龄范围较广,中年以上(高于40岁)人员有16人,占64%。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在于,中年以上的患者或家属,本人或者其父母、亲人就医后,由于年事过高,身体机能减退,比较容易出现治疗结果不符合预期的情况,为医疗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三)犯罪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

在标明文化水平的20位违法犯罪人员中,仅有1人受过高等教育(大专文化),超过半数犯罪者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有16人。犯罪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基本的知识和法律常识,对医院的医疗技术不能理解,对患者伤亡的因果关系认识不清,容易冲动行事。

(四)犯罪人员多为家庭式聚集

在被研究的10个案例中,基本上每一个的犯罪人员都与患者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由此可见,“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存在家族式的现象。由于“医闹”的源头一般为医疗纠纷,当患者的治疗效果不如预期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冲动的患者家属更容易被集结起来,产生家庭聚集式犯罪。

(五)量刑以缓刑为主

在这10例案件所涉及的25人中,大多数涉案人员最终被判缓刑,仅有4人被判有期徒刑,分别为(2019)粤5321刑初62号判决书中的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浙0111刑初84号判决书中的汪某某和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苏0381刑初120号判决书中的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具体而言,陈某某有带头打伤医生致人轻微伤的行为;汪某某和姜某有前科;朱某某带头在医院烧纸、设灵堂,为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主谋。依据判决书的法院解释和说理部分,这四人情节较同案中其余参与者更严重,因而量刑较重。

(六)涉事医院以中等设施医院为主

就此10个案例来看,“医闹”大多数集中在中低等(二甲及以下)医院,仅有2例发生在三甲医院,这与暴力伤医的大数据统计[3]并不相符。可能的原因,一是本次研究统计数量过少不具有代表性;二是某一区域的三甲医院,通常是该区域医疗水平最高的医院,安保措施或医患纠纷处理机制较健全。

而中低等级医院一则是医疗水平有限,容易产生医疗纠纷;二则是该类医院通常是低收入、低学历人群的首选医院。按照统计显示,该类人群容易产生“医闹”行为。

四、对减少此类犯罪的启示

(一)维持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效果的合理预期

从数据来看,大多数犯罪人员的文化水平都较低,对患者所患疾病缺少科学的认知,因此当治疗预后不佳时,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容易产生失望情绪,当消极情绪累积无法正常排解时,加之又受到追逐金钱的不良风气影响,当事人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就容易把纠纷的解决付诸暴力手段。

是以,可以考虑在部分危重患者入院时,就由医院的医患沟通部门进行病情说明和治疗手段的沟通,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过度医疗,适度降低患者对医疗效果的预期。

同时需要由专业的法务部门全程固定视频影像证据,以备后续纠纷解决使用。

(二)建立“医闹”犯罪人员名单

从判决书中显示,有“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人员,通常是被类似行为或他人鼓励才决定通过“闹”来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对曾经出现过医闹行为的人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建立相应犯罪人员名单、记录在个人征信等,让医疗机构在有“前科”人员入院治疗时就做好准备,此类人员如果多次犯罪,应在量刑的时候酌情考虑从重处理,并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通过此次研究,不难看出在医闹行为入刑以后,总体上对“医闹”现象起到了遏制的作用,数量有所减少;但对特定人群——无业、低收入人群来说,遇到医疗纠纷还是存在“以闹取胜”的现象。此类情况在基层医院更加常见,且目前定罪量刑以缓刑为主,震慑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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