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解释与规范空间

2021-11-24 23:48杨文冲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委托人事务民法典

杨文冲

(中共普洱市委党校,云南 普洱 665000)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回应世界之问,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向世界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但适用范围和规范构成均不够准确,导致部分研究人员无法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对无因管理作出正确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法典》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本质上这种行为属于自发性行为,法律对无因管理行为人应该提供适当的保护。其构成条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点[1]。

(一)无因管理人并没有被委托且法律也并未规定管理人应执行对应的管理义务。

(二)无因管理人对他人财产或者事务提供管理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无因管理,而管理人自身的利益是否受到影响对无因管理构成不造成影响。

(三)无因管理人必须在管理他人事务过程中保证他人利益不受损害或者提高他人利益。若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后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或者管理人未管理他人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解释与规范空间

(一)《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1.无因管理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无因管理解释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该视角下无因管理的解释存在“有约定义务而没有权限时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委托与代理关系中没有委托权而有代理权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委托合同无效但已履行委托事务时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履行自然债务是否属于无因管理”等问题[2]。

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在越权代理或者没有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代替他人管理事务,他人利益不受损害或者提高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应该属于无因管理,但在经过委托合同确定后未及时得到代理权的代理人代替他人管理事务,他人利益不受损害或者提高他人利益的行为则应属于无因管理,对委托人有益的越权代理事务管理行为应该被排除于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

委托代理关系中,有些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而没有具体的合同规定这种关系,此时代理人没有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而代替委托人直接管理事务依旧属于无因管理,无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委托人的名义管理事务都在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内。委托代理关系中若一方死亡则委托代理合同自动终止,但代理权或者委托权却不一定消失,此时代理人代替他人管理事务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或者防止委托人利益受损应该被排除在无因管理规范空间之外,本质上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

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委托合同无效,但代理人在不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代替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保证他人利益不受损害均属于无因管理。但如果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后代理人仍具备代理权时,继续代替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保证他人利益不受损害则不属于无因管理,应该将其排除在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外。

自然债务既不属于约定债务也不属于法定义务,因此从无因管理构成三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可知自然债务履行不属于无因管理,但我国法律规定自然债务履行后不能按照不当得利进行处理,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给债权人自然债务,若债务人已经支付后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自然债务。

2.权力或权限视角下无因管理的解释

由于无权限符合无因管理制度的同时,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立法规则,其他国家立法和学理同样采用无权限来界定无因管理。因此,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无因管理可以基于无权限视角进行解释,即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无因管理解释为:“无权限视角下以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务属于无因管理”。如果采用其他视角界定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则很多特殊的例子就会被排除到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外,同时又会有很多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案例被纳入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内,可以说,选择无权限视角对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进行界定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制度体系。权力或权限视角下无因管理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应被解释为无权利或者权限下通过代替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

(二)《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

1.无因管理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中无因管理解释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视角下无因管理的解释存在追认解释不明确的问题。受益人事后追认中的“追认”指的是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追认,还是对不适法无因管理的追认有待考究。其“追认”还可以指对缺乏委托关系或者对缺乏代理权的追认。因此,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四条中无因管理解释中的追认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

2.无因管理中“追认”的解释

不属于无因管理或者无因管理不适法中对“追认”的解释应该从主观意图上进行分析,若无因管理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也就是说管理人清楚自己在为他人管理事务,这样管理人最终为被管理人谋取利益或者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才能追认为无因管理。但有些当事人当时并不清楚自身在代替他人管理事务,最终当事人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一定利益或者防止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不能追认为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中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规范空间

(一)无因管理中不当得利的规范空间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不能同时存在,若无因管理人在代替他人管理事务后为其谋取利益或者防止利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则不能将其归为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之内;反之,若无因管理人在代替他人管理事务后为其谋取利益或者防止利益受损属于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范围,也不能将其归为不当得利。在判断管理人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行为时,应该先按照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进行判别,若不符合无因管理行为才能将判断管理人是否存在不当得利行为。

(二)无因管理中侵权行为的规范空间

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的判断优先级要高于无因管理规范空间,界定当事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必须先按照侵权行为的标准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若无侵权行为才能以无因管理规范空间来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不可被同时认定。若管理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却对第三方构成侵权,则侵权之前管理人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侵权之后管理人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四、无因管理中多重担保情况下的规范空间

无因管理在多重担保情况下也可成立,担保人须在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下主动向债权人偿还被担保人无力偿还的债务,此时该担保人拥有无因管理请求权和追偿权。有权利对其他担保人就必要的支出进行追偿。但多重担保情况下的担保人因被动偿还债务,无法纳入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

综上所述,无因管理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应该被解释为:“无权利或者权限下通过代替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当时并不清楚自身在代替他人管理事务,最终当事人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一定利益或者防止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不能追认为无因管理。在委托关系中涉及第三方时,只有委托人追认代理权时第三方与代理人之间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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