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1-11-24 23:48何宇航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求助者义务慈善

何宇航

(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一、个人网络募捐问题现状

在互联网经济促进网络募捐迅速发展和传统慈善事业丑闻频发遭遇质疑的背景下,“互联网+”的新型慈善模式的出现迎合了广大群众的需求,一些专业募捐平台募款数额达千万级以上,2020年初第三批互联网募捐平台征集也拉开了帷幕。但是诈捐、骗捐事件频发,冲击着社会公众的信任体系,挫伤了社会公民的慈善热情。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出台,明确禁止个人发起网络募捐,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个人募捐行为[1],但是却回避了个人求助行为问题,使其成为法律规制的盲区。《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中对个人求助行为的定义为“自然人为了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而实施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实施的个人求助行为”。由于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范围,因此本文所称募捐并非广义上的慈善募捐,而仅指个人求助行为。该定义体现出了个人网络募捐的几大特性:首先,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不可能成为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其次,中间媒介以网络为载体,体现出其不确定性;再次,自然人所存在的事实困难是以个人家庭一己之力难以抵抗的困境;最后,个人网络募捐所面对的群体是网络平台下任何可能关注到该信息的个体。

二、折射出个人求助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网络募捐主体资格无界定

目前在我国的个人网络募捐活动中,对于求助人资格是没有限制的,求助者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身处困境的证明材料即可通过网络募捐平台申请募捐,平台对求助者资格实质审查的严重缺失,导致了公众对于其产生极大的质疑。再加上我国目前依旧不存在认定个人网络募捐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对于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缺乏审查和监管,从而导致诈捐、骗捐行为日益猖獗[2]。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所有的潜在求助者都可以成为募捐的发起人,但是若发起活动相关信息为虚假或者捏造,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无处追寻。

(二)求助者的隐私权缺乏保护

个人网络募捐开展的基础便在于信息公开,但是如何在公开信息的同时兼顾保护公民的隐私是摆在眼前的一道难题。网络平台良莠不齐,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很大,求助者的信息会不经允许就被公开或者被商用,而当出现信息披露不实或者虚构的情况时,求助发起者就会被网络媒体大肆诟病,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求助发起者基于善意的初衷发起求助,无论其主观过错程度,都会被主观臆断过重的信息披露义务,危及自身及家庭的隐私保护,相较于繁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在匮乏,导致求助发起人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3]。而对于网络募捐所导致的侵权事件,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规定可以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的隐私保护手段,再加上大部分网站平台的隐私保护声明内容简单,免责条款众多,效力不足,更是使其对隐私权的保护形同虚设。

(三)主体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不明确

信息公开作为募捐主体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增强网络募捐公信力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对个人网络募捐平台在募捐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个人网络募捐活动中,对于个人网络募捐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都是各个平台自己进行规定。虽然《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求助人应对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是由于对信息披露义务没有统一的界定,因此无法从法律层面判断求助者是否违背了自身应当遵守的披露义务,公众对于“隐瞒”和“不真实”的界定往往是从道德层面去判断,由此最终导致无法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募捐活动中涉及的资金问题是个人网络募捐中最为重要同时也是最为薄弱的环节,作为捐助人却往往无法获知捐赠的资金流向。网络平台对于募集资金提现使用的审核缺失导致大量善款被挪作他用。而当筹集的资金会出现剩余时对这部分资金的处理情况,捐助者也无从了解。

三、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规制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求助者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新《慈善法》对个人网络募捐问题的回避,导致其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鉴于个人网络募捐越来越普遍,通过立法和法律解释来弥补《慈善法》留下的法律缺口,把个人网络募捐纳入法治化轨道之中显得十分必要[1]。

首先,对求助者的发起资格做出具体规定,当法律不能明确描述和规定时,可以做出概括规定,再由具体的平台管理办法做出细则规定。同时,由当地民政部门或社区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将求助项目的真实情况了解后给予发起人准入资格。其次,明确求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要保证披露的信息都是合理适当的,构建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避免出现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侵权事件。最后,对求助者的义务也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求助人必须保证其所披露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且无隐瞒的,如涉及经济救助的事项,求助人必须公布出有效的财务凭证、善款使用明细、剩余善款流向等[1]。

(二)厘清责任承担,完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在法律还不尽完善的当下,根据个人求助行为的特征和外在表现,必须有效利用现有法律,明确求助个人与平台的责任,整治个人网络募捐乱象。

首先,依据民法中诚实信用、信赖利益保护等民法基本原则明确求助人的责任承担。当求助者未按项目约定使用善款或将其挪作他用时,则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当求助人以欺诈方式获取募捐款项时,可认定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4]。而如果因诈骗数额巨大的,则可根据《刑法》诈骗罪对其处罚[5]。其次,平台在明知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的情况下有责任停止项目的进行,防止损害的扩大[6],若因自身原因造成求助者或捐助者的损失,则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或侵权责任[5]。

(三)加强监管,构建多维度监管体系

个人网络募捐覆盖面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可以从政府监督、平台自我监督、公众监督三方面予以考量,构建一个多维度的监督体系,保证募捐项目在阳光下运行,树立良好的慈善形象。

首先就是政府主导的监督机制,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采取措施对个人网络募捐进行引导和监管,将其纳入政府监管,用国家的力量进行保障其顺利运行,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一套个人网络募捐信息公开披露标准,既适用于求助者,也可用于平台审核信息的依据,建立有效的信息审核体系,做好事前预防。项目发起后,政府应当加大监察力度,必要时可将权力下放给基层单位,对出现的问题全面调查,以保证整个项目过程公开透明,做好事中公开。项目结束后,政府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抽查、审核、考察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做好事后监督。其次就是加大平台监管力度,针对平台被大众所诟病的问题,平台应当自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与社会公众良性的沟通机制,对于公众的疑问要及时处理,做好追踪和事后回访,亦可以采取冻结账户、实地走访调查等措施积极应对,重建平台公信力。各个平台应当规范平台管理,相互监督,对于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平台自律就应当发挥作用,根据现实情况发布行业规则或指导性规范,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监管。最后则是公众监督,公众可以在合法的途径和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质询意见,若平台未能给予正当合理的回应,在确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政府主管的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揭发。通过为公民提供广泛的监督质询平台,减少公众的负面评价,保障网络募捐的健康长久运行。

总之,我国应当从募捐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入手,建立良好的责任承担和监管制度,解开网络募捐的困境,为网络募捐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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