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商法视域下信用体系完善分析

2021-11-24 05:45仲崇洋
商品与质量 2021年32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信用

仲崇洋

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江苏无锡 214000

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当下,只有规范化管理市场行为才能够满足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市场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以民商法相关体系作为基础保障,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其更加成熟。民商法信用体系主要是以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作为根本,让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规范,让社会环境更加稳定。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仍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构建形式进行分析,确定其基本思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内涵体现概述

1.1 在物权法领域的内涵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物权法领域的内涵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在物权两大原则中的体现,主要表现包含公式原则和公信原则,其中公示原则就是指物权的变更和设立都需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起到让其他对象知晓的目的。而公信原则就是使得物权的变更环境的安全性得到相应的保障。企业在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上两大基本原则,这对于经济市场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善意取得中的体现,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一旦将财产进行善意的转让和支持给他人之后,民商法对于这一部分财产原有的所有人的财产追回是不支持的。最后是城市信用原则在相邻权中的体现,在实际的相邻关系处理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当事人的便利性,当事人自身的行为也不允许相邻关系者造成财产或者是人身安全威胁。

1.2 在合同法领域的内涵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合同法领域的内涵体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情事变更原则领域当中,当合同涉及的双方生效之后,合同中的甲乙双方或者是多方因为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性特点,另外一方或者是多方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承认这份合同中单一或者多项条款的变更;其次,在合同义务的拓展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一定的内涵体现,在合同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其中合同规定的利益范围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延伸和拓展的,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义务拓展之上的内涵体现能够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还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其他环节中具有内涵体现,其中要求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内涉及的对象需要按照约束进行合同执行,避免损害他人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合同采取变更操作。

2 新时期背景下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的意义

新时期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具备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市场经济运行这一层面来看,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给各类经济活动的落实提供对应的信用保证,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内的交易的频率及安全性。此外,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在有效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上同样具备重要作用,信用体系的完善要求全部的市场参与主体必须遵循信用规则,能够有效对市场的信用风气做出净化。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会在信用体系的帮助下,注重自身信用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自身信用等级较高就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信贷服务,这对于自身生活水平的提高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政府形象的维护、工作效率的提高而言有着显著作用,能够在有效降低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率的同时,使得政府能够良好维护社会秩序。从社会发现层面来看,市场中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将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通过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持续完善,能够建立完善经济领域信用体系,逐渐带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3 民商法信用体系形成过程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统一评价标准

在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学分制的相关内容,就会发现仍然存在着错综复杂的问题。信用评价体系不是独立的,这使得信用体系的建设受到很大的影响。在建立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以信用原则为第一原则,并结合相关评价标准使其日益完善。然而,由于信贷原则尚未完善,在发展过程中在新时代,有一个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公众的认可的信用体系很低,有很多问题缺乏个人信用体系,造成了严重的信任危机[1]。

3.2 构建依据不完善

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信用原则尚未达到统一的标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地区对民商法信用体系没有明确的界定,阻碍了该体系的建设。民商法中对信用原则的解释和要求并不多,这说明该法对信用原则的重视不够。与其他原则相比,信用制度在民商法上的表现相对滞后。我国缺乏建立信用体系的意识,也没有针对信用危机事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往往只有在信用危机发生后才意识到需要对体系内容进行弥补,这就造成了更大的缺陷。

3.3 理论建设薄弱

目前,我国民商法信用制度虽然在民事案件中有一定的适用,但其构建时间相对较短,其理论构建相对薄弱,不足以支撑各种民事案件的办理。新时代在发展过程中,理论缺陷的民商事法律信用体系逐渐暴露,有负面影响在社会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很难提供基本保障人进行民事活动有关。在纠纷过程中,一些民事案件的主体会运用民商法信用制度的相关内容。然而,在理论建设薄弱的情况下,信用理论体系仍然不能发挥其作用,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2]。

4 新时期有效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策略

4.1 信用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提高

就目前来说,相关人民群众对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了解程度是明显不足的,这种情况也会影响到其效能的发挥。所以,在优化和完善的过程中还需要相应地、科学合理地提高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序位,使得人民群众对其能够逐渐重视起来。譬如,民商法与其他原则一同制定的情况之下,需要将诚实信用原则放在民商法其他一切原则之上,主要目的在于使其成为民商法众多原则中人民行使和履行的第一行为准则,这一优化路径能够快速发挥作用,后续的相关民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这一原则会贯穿于不同类型的民商活动,为了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效能,还可以赋予其更高的法律作用和效力,久而久之就能够提高其在民商法中的作用和效果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诚信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序位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民商法的实际应用情况来进行,不能出现提升其序位导致其他原则应用出现问题的情况[3]。

4.2 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主要针对对象是企业群体,由此来看需要企业群体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完善现有的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企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一旦企业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出现了欺诈行为,就需要根据欺诈的其他状况及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裁决。从这一点出发,需要有效联系企业的信用和债权人利益,确保诚信得以和诚信度进行挂钩,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重视经营活动中诚信问题提供保障。同时,在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时候需要尤为重视资金和人为因素,其中的企业资金因素包含了动态及静态资本,人为因素简单说来就是和企业利益之间有着关系的全部人员,借助合理的方式对企业的资产信用做出优化[4]。

除此之外,个人层面信用体系完善也是需要重视的,需要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完善具备的重要价值在法律层面给予相应的明文规定,从而在有效发挥法律自身具备的强制性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强化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及选择执行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提供所需的法律层面的保障。而有关信用信息的隐私则需要从如下几点入手作出合理的完善:第一,公民有权要求个人的信用信息不受到非法侵害及应用、贩卖。第二,个人在和外界进行个人信息沟通的时候,时间、地点、方式均可自行选择。尚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也不能忽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产生的各类信用记录,通常是商业机构收集提供,也恰恰是这一现象的存在,极大增加了消费者陷入被动地位的可能性,对消费者的权利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和限制,为此相关的法律体系需要针对消费者信用的保护问题给予全面的考虑。

4.3 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

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是首要原则,能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完善阶段,还需要相应地构建出一个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这能够使得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发挥得到相应的保障,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实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提升对其认知和重视程度,将其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当中,并且交由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进行有组织、计划的管理,相应地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这一体系的行为是有法可循且有法可依的。其次,需要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最好为其建立细化的标准[5],使其具有可衡量的规范,确保社会经济市场发展过程中能够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执行和实施。最后,还需要促进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工作,确保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能够自觉主动地遵守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4.4 信用权建设的强化

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的过程中,信用权本身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其主要的外在表现就是以专业立法机构作为基础,组成全新的立法和人格权,并最终将信用权作出合理有效的独立,将借此来全面保障民事企业及当事人可以使用更多的权利。信用权也是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帮助人们更好融入经济活动的一个有利条件,在信用权强化建设的影响下,民商法自身的控制力度和信用权利也会得到更好地维护,从而保障民事经济活动在完全处于民商法规定范围的前提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4.5 及时填补法律现存漏洞

基于当前的法制社会背景中,要想保证社会的平衡发展,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与意志,利用法律手段、融合道德意识是促进法制社会快速发展、有序进行的关键元素。而诚实信用原则是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实现的道德方法,并在法律渠道中逐渐形成法律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道德原则始终贯穿在人类的文明世界中,以保持社会的平衡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治社会的产生,带动社会发展走上了繁荣景象,不仅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都有涉及,还在专业程度上逐渐增强,究其原因可以发现,道德始终跟随时代的变迁,与各个时代的法律法规紧密融合。基于此,务必要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将诚实信用原则渗透到社会发展中,引导民商事当事人不断完善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各项民商事活动中,一旦发生冲突事件,必须利用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众多情况下,难免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法律的抽象性特征,铤而走险探求法律漏洞。针对这一现象,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完善因为法律漏洞带来的各种不公,弥补法律不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诚实信用原则强化了民商事的自律精神,引导当事人有意识恪守法律制度,减少当事人钻法律漏洞的几率[6]。

5 结语

信用作为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深受重视的因素之一,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也十分注重“诚信”二字的有效运用,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其稳定发展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所存在的各项问题导致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影响到了其作用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信用原则法律地位的提高作为基础,通过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以及信用权建设的强化,不断对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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