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的保护探讨

2021-11-24 08:09张洪瑞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保护

摘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为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在复杂市场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也在与时俱进,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下的具体需求进行修正,从而全方面保护新形势背景下市场经济主体各项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将根据不同性质的市場经济主体,分析新时期《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的具体保护措施,仅为相关学者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市场经济主体;保护

市场经济主体是指政府、机构、企业、自然人等具有独立身份、自身利益和各种不同行为方式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市场经济主体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大环境下,为确保其自身良好发展的基础保障。《劳动合同法》以其自身具备的法律效益构建了一个规范性体系,不仅明确了相关单位与个人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应履行的责任,还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项权益提供保障。

一、劳动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而制定劳动合同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其符合新时期社会发展需求,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提出修改议案并全票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2]。

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主体的保护

(一)企业管理者

企业管理者为保证企业内部工作氛围和谐以及工作人员态度端正,会采取考勤、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而在此过程中易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不正确辞退问题,并且在新人试用期期间对工作人员进行不合理辞退现象尤为严重,该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管理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认识不清以及管理思想出现偏差。

基于此,针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例充分保证了企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

企业劳动者因工作任务进行加班时,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同时,企业有责任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用与缴纳保险不仅是为企业劳动者进行合法权益保障,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但现阶段,部分企业为控制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企业劳动者加班费用与社会保险方面存在问题,不仅未向企业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还不按照相关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虽然这种做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实现成本管控,但从企业整体发展而言不仅不利于企业构建和谐工作环境以及提高劳动者工作效率,同时一旦企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还会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与严重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3]。”以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保险福利时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三、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主体的保护

(一)教育工作者

由于事业单位经营性质,致使在事业单位对自身与工作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保障相较于其他企业性质而言较为完整与规范。对教育工作者而言,其应拥有的福利待遇、劳动权利、薪酬体系等方面内容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进行制定与给予。

(二)医院工作者

医院工作者与教育工作者由于其自身工作性质以及从事单位性质而言,其所应拥有的各项法律权益皆会受到良好的保障。但医院工作者由于接触的社会人员群体较为复杂,因此,在医疗纠纷、病患不理解等多种不公平对待下,导致医院工作者不仅需要承担极大的工作压力,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针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考虑,从而为医院工作者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四、劳动合同法对其他行业主体的保护

(一)个体经营(小作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相关职工权益,对于没有公司单位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对其也具有充分的保护条例。

但由于个体小作坊经营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等有关条例内容对其的管控作用不大,超负荷工作问题尤为显著。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何在保护小作坊合法权益的同时,落实执行力度,从而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是现阶段劳动合同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农民工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化农业生产种植技术的广泛普及,致使我国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一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可以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进而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去从事第二、三产业。而建筑行业往往是这部分农民选择从事的主要工作,但由于农民工知识水平影响,致使其在从事体力劳作时无法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其的保护作用,从而在农民工群体中经常出现拖欠工资、超负荷工作等问题。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该条例保护下农民工合法权益将得到保障,但同时为避免农民工不了解该项规定,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农民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知识,以及对建筑行业进行有效监督。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支撑,因此,为确保政府、机构、企业、自然人等具有独立身份、自身利益和各种不同行为方式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应向社会大众积极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参考文献:

[1]王洪亮.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J]. 区域治理,2019(33):123-125.

[2]潘敏,袁歌骋. 劳动保护与企业杠杆变动分化——基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经验证据[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9(10):71-84.

[3]李建强,赵西亮. 劳动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实证研究[J]. 经济学(季刊),2020,19(1):121-142.

张洪瑞,性别:男,民族:满族   籍贯:吉林白城,出生年月:1988-04-18,学历:大学本科,职称:中级经济师, 单位邮编 :100041  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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