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2021-11-24 23:13张丽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1期

张丽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重组或清算,企业进行破产重组或清算时将必不可少聘请专业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核心地位也将变得越来越凸显。律师事务所作为现代破产管理人之一,其将如何更好的发挥管理人职责、防范管理人风险,已变成现在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定义及管理职责进行阐述,从实务的角度为律师事务所处理破产事务及风险点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

一、破产管理人及其管理职责的定义

(一)破产管理人的定义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清算及和解时,承办财务管理及其他事宜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这一概念来源于我国。在英美法系中,破产管理人又被称为破产信托人,是破产法体系的核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破产管理人一般由相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新破产法中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进行了细化,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定需经企业自行申请、法院专门评审委员会审核、对外公示等程序后,形成破产管理人名册。当法院承办破产案件时就必须从本院破产管理人的名册中以抽签、摇号、轮候等方式随机指定或者在管理人名册中进行竞争指定。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人名册是法院指定的基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要想成为破产管理人就必须先进入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三)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归纳下来,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职责。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就会沦为清算法人,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债券、债权等均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除此之外,企业的全部账册、文书、印章、资料、营业执照等也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第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及事务后,应对其破产财产进行妥善管理,梳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追回被他人占用的财产、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要求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款项,为顺利分配和处理破产财产做好准备。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因管理人疏于管理而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可代表破产企业聘任清算组成员、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参加诉讼或仲裁等民事活动;第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变卖和分配。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将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待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后,破产管理人将立即通知债权人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提存。破产财产的分配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补充。待所有破产财产依法处理和分配完毕后,破产程序才能终结;第五、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提醒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向破产企业原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整个破产流程。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关系着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往往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企业破产法》在第二十七條和一百三十条强调了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及未尽勤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示了破产管理人须遵循的执业操守。

二、现阶段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

纵观破产法理论及实践的文献,目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选任制度、履职过程及责任承担等方面。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不足

就前文所述,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基本采用人民法院决定为主要方式,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规定》)中细化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选任资格及更换选任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会存在多种不足。

1、决定主体的单一。从破产管理人资格的选拔条件到管理人名册的制定以及到管理人的更换,人民法院都是唯一的决定主体。虽然将权力归于在人民法院行使,可以更专业地筛选合格的管理人,但是,权力的过度集中也可能会引起权力徇私或影响企业重整等情况出现;

2、选定范围的狭窄。《破产管理人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主要录入的是本地相关机构,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异地机构的申请。该条规定虽可以使得人民法院能对破产管理人实行较好的集中管理,但是狭小的遴选空间也会冲击市场化的竞争,不利于专业的机构进入名册;

3、随机抽选破产管理人的方式顾此失彼。《破产管理人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除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这一做法虽能够保证选择的公平、公开、公正性,但往往忽略了管理人的专业性及能力、经验方面的要求,在实务中,往往会因管理人的专业不足导致企业重整效果不佳、财产分配不明等不利后果。

(二)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的不足

1、破产方案制定权过于垄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破产管理人在接收破产企业后,就应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管理,并制定出合理的破产方案报人民法院,破产企业制定破产方案的权力实质上已经转移到了管理人手中,从而使得破产管理人垄断了破产方案的制定甚至决定权,这种垄断有极大可能会造成破产企业、债权人、出资人等多方主体利益受到破产管理人单方意愿和主张的影响;

2、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参差不齐。前文所述狭隘的遴选制度造就了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数量有限,加之人民法院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来确定破产管理人,必然会造成破产管理人专业性的参差不齐,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也会影响破产企业是否能够顺利完成破产、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最大维护以及出资人是否能够逃避足额出资义务等事项。实践中,某些企业的破产清算长达数年之久也是和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关系。

(三)破产管理人责任承担的不足

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和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及未尽勤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了义务内容模糊不定外,也没有规定哪个机构来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此项义务、更没有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违反该项义务等,是立法的疏漏;

2、破产管理人责任缺乏实操性。《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大多责任集中在民事、刑事领域,包括罚款、训诫、职业限制等,若违法还得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责任类型较为完备,但却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难以对破产管理人起到威慑警示作用。

三、律师事务所将如何发挥好破产管理人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已变为一种常态,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具有专业性、自律性等优点,律师事务所只有发挥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同时又防控好业务风险,才能更好的开展破产法律业务。

(一)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除完成日常的破产事务外,还应重点承担以下的职责:

1、根据破产法的要求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

律师事务所成为破产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进行对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釋的规定,要求破产企业将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及相关的材料移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保管。移交的财产及资料主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股权、债券、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等。在接收上述物品及材料时,管理人须向破产企业列出需要移交的资产大类清单,破产企业须安排人员按照清单的约定向管理人进行材料分类整理,然后分类登记并制作交接清单,由双方进行核对后在交接单上进行物品确认,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移交的材料、物品进行核对,核对财产的实际情况、相关权利凭证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2、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调查、甄别审查破产债权。

律师事务所在接管破产企业资产后,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委托审计评估公司和会计所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同时严格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提请受理法院进行破产受理公告,确保债权申报通知时效合法。对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仔细甄别,根据甄别的情况制作债权审核笔录和破产债权表。破产管理人制订《债权审查细则》后向受理法院汇报,根据该细则进行标准化审查,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统计登记名册中的债权有不同意见,破产管理人可告知异议人提交书面申请书或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当审核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若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缴;

3、协助受理破产的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处于关键地位,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协助受理法院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需要做破产审计、评估报告,破产管理人做履行职务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会议主席审核管理人报酬方案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破产管理人还需协助相关组织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对重整计划草案、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

4、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中止破产企业相关案件的执行,解除破产企业被采取的保全措施。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破产企业的案件会继续审理,管理人要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程序。除此之外,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还需要检索破产企业被采取执行案件的情况及财产被保全的情况,与相关的法院进行沟通,中止执行案件,解除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应防控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面临着破产、破产重组等更新换代的困境,破产法律业务也越来越普及。随着破产业务的增多,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数量每年递增,近几年呈井喷状态,2019 年更是达到了 36000多起,这说明在破产案件中,风险越来越多。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开展破产业务时应当加强注意风险的防范。

1、随着破产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破产业务也越来越复杂,这对破产管理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破产管理人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破产管理人内部工作机制,建立一套专业、高效、科学的机制,才能做好破产业务:

(1)破产管理人需加强自身专业学习,与时俱进地学习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学习其他地区的破产业务经验;

(2)破产管理人需组建专业化团队,团队成员包含法律、税务、审计、鉴定等专业人士,确保团队人员搭配合理,知识结构完整,分工明确;

(3)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及资料时应当仔细、认真,根据交接单厘清所有财产及资料,交接过程进行录像。交接的财产及资料必须安排专人管理;

(4)对债权申报材料需仔细核对,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对于疑难的债权,可以向破产受理法院进行汇报。

2、对外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良性的互动沟通机制。破产管理人要定期和不定期的与破产受理法院、破产企业进行信息交流和重大事项的披露,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3、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多,不同的破产企业财务状况不同,有些案件因缺乏破产资金而无法启动。目前有些地方已设立破产基金,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能够从破产基金中领取报酬,防范零报酬风险;

4、破产管理人可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及利用协会平台,通过搜集各管理人的规模、专长、人员配备等信息,通过梳理制定本协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则、培训计划等,为维护管理人权益、发挥管理人作用、处理破产事务等提供宽广的平台。

破产管理人地位和作用的提升,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深化和产业整体结构的优化。只有不断提升管理人综合能力,以期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化升级,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环境的健康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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