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探究

2021-11-25 02:09李明翰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贾某侵害人故意伤害

李明翰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概述及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概述及基本法理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民本人、他人、国家、公共利益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时,为了阻止,免除其受到或继续受到损害,而采取了某些制止不法分子的损害行为,致使不法分子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属于一种私力救济,而当今社会在原则上是禁止私力救济的,再加上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应将正当防卫严格的限制在情况紧迫、已经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的情形。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起因条件,指的是当事人要面临着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这种不法侵害是有具体侵害人的不法侵害,无论在主观上故意与否,过失与否,侵害人有责任能力与否,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当事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其次是时间条件,指的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停止。正在进行是指侵害人已经着手进行侵害行为,停止是指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结束犯罪等。

第三是意思条件,是指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正当防卫需要当事人具有防卫意识,因此偶然防卫、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缺乏防卫意识,不属于正当防卫。第四是对象条件,指的是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的本身或者其财产,但是防卫主体不仅限于当事人,第三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最后是限度条件,当事人为了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而进行的防卫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1]。

二、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区分认定

(一)遵循时间条件,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想要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这几个字是非常重要,也十分简单的一个前提条件。现实生活中发生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当事人遭受了不法分子的非法侵害,侵害人在结束侵害行为后,已经逃离现场,被侵害人回过神后,追上侵害人,“奋起反击”,结果导致侵害人出现了损害。我们要清楚地知道,被侵害人此时实施的已经不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当司法机关介入,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反倒会判处被侵害人故意伤害罪。因为被侵害人“奋起反击”的时刻已经不在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张某和王某在一家棋牌室和朋友们打牌,打牌过程中张某怀疑王某“出老千”而与王某发生冲突,张某拿起椅子砸向王某,被王某用胳膊挡住,好友们随即将二人拉开。后张某来到棋牌室外抽烟平复情绪,王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抄起棋牌室厨房的菜刀冲到门外,二人再次发生冲突,过程中王某将张某砍伤。本案中,虽然张某先行实施了用椅子砸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是此行为已经在二人被拉开,张某去室外抽烟时结束,所以王某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避免合法利益继续遭受损害

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否为了避免合法利益继续遭受损害,或者说合法利益是否正在受到损害,正当防卫的用途是为了公民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他合法利益或者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损害。所以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而进行定罪量刑时都会去考量当事人实施其防卫行为是不是为了避免其合法利益继续遭受损害。例如,孙某下班独自走在回家的途中,突然遭遇不法分子袭击,不法分子抢走孙某的背包后立刻逃离现场,孙某立即进行追赶,与不法分子扭打在一起,最终成功夺回自己的背包,但同时也将不法分子打伤。在本案中,虽然孙某的背包已经被抢走,且不法分子也即刻逃离了现场,但是孙某的合法利益,即其合法财产正在受到侵害,在追赶不法分子的过程中,为了追回自己财产,造成了侵害人的损害,司法机关往往也会认定此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三)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

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还需要将防卫行为的度考虑在内,即当事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防卫行为一旦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那么就构成了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此时就转变成了故意伤害行为[2]。例如,贾某周末陪伴妻子逛商场,突然迎面走来了疯疯癫癫、明显是精神病人的钱某,钱某经过二人身边时,突然扑过来抢夺贾某妻子的手提包,同时还抓挠贾某的妻子,贾某护妻心切,一时心急,抄起了店铺门口装修用的铁锤砸向钱某,结果一锤击中钱某的头部,致使钱某当场死亡。本案中,贾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致使钱某死亡,贾某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转变为了故意伤害行为。

三、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意见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

1.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严格意义上来讲,正当防卫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合理的使用此项制度确实可以保障合法利益免受损害,或者损害最小化。但是,如果对此项制度使用不当,非但不会保护合法利益,甚至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力工具。虽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有起因、时间、意思、对象、限度五个构成要件[3]。但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日常生活中总会发生各式各样、千奇百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司法机关无论面对任何案件都根据这五个构成要件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行为,显然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我们需要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2.对防卫行为没有明确的合理限度规定

我国法律目前针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出明显限度这一点中的“限度”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规定,这也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针对莫以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通常是以一个理性的第三人这样一种角色,要求当事人注意并克制自己的防卫行为,所以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时未能将案发时现场的具体情况考虑在内,也没有对被侵害人在案发时是否因为可能存在的其他外在因素,导致其防卫行为发生变化这一情况进行判断。这一现状,就说明了由于对合理限度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了司法部门办案时的考量已经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立法者在创立正当防卫这一制度时的立法初衷。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意见

1.明确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描述

目前来看,对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存在两个难点。其一是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其二是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当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种种的困难。所以立法机关必须明确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描述,统一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最重要的是,明确正当防卫行为的合理限度究竟是什么[4]。这样才可以避免正当防卫制度成为不法分子的武器,也能保证公民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针对具体案件,增添正当防卫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侵害人对被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以及被侵害人对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规定了刑事责任,但是就此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立法者需针对于此作出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侵害人对被侵害人造成的法律损失,法律层面上应对被侵害人予以保护。若侵害人主张被侵害人对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求赔偿时,如果被侵害人采取的是合理的正当防卫行为,则法律层面上,无论是基于法理还是公序良俗,都不应对侵害人予以支持和保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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