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

2021-11-25 10:14尚桓羽
法制博览 2021年17期
关键词:限度公共卫生个人信息

尚桓羽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研究背景

当今的信息时代,大数据快速且深入发展,在工业现代化和人们社会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已经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对于如何有效准确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数据也日渐地发展成为控制其发展的有力工具,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重要相关信息技术研究工作和相关信息处理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技术支持,也更加便于快速及时获得公众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然而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收集、保管、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个人信息泄露、传播的现象,使得公民的生活、安全存在着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针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专项立法,关于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其他相关条款和规定分别散见在各项法律法规、部门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国家或者行业的标准之中,缺少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完整性的规定。在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时,讨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和解决路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价值利用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1]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专门立法

目前,由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缺少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也很难体系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规范普遍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之中,缺少了其系统性和完整度,并且许多法律规范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范相对笼统,缺少具体界定。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时,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无法很好地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首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中,现行法对于如何采集个人信息没有具体规范。其次,现行法对于有权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公开个人信息主体的规定有待完善。最后,个人信息的保存缺乏规范性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存在着不稳定性,当其经手个人信息数据后离职便有可能造成信息的泄露,信息的保存缺乏完备的操作规范。

(二)基层采集和保管个人信息数据主体法律意识不足

许多基层采集和保管个人信息数据的主体没有意识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是不能够轻易泄露的,这些工作人员大部分由于平时接触的法律知识并不多,因此缺乏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法律意识的不足会导致采集和保管个人信息的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应尽的保密义务,将个人信息泄露并散布,这会很大程度上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度不明确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采集、处理以及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没有明确的规则要求,因此使得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度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应用流程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国家有关部门虽对个人信息具有使用权限,但是相关的使用限度并不明确,各个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对于其用途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则。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使用不当的现象,这对于信息的公开公布会有影响。公民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却不知晓提供该信息的使用目的和用途,会造成公民情绪的不安,这样的现象不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收集工作的开展。

(四)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专门监管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权责划分并不明确,因此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应急状态下,调动的权力机关不明确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怠于处置,因此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个人信息保护在缺少专门监管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由于工作看守不严而导致信息泄露的现象;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因缺少专门的监管可能会有所懈怠,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如有所不妥也会出现信息被散布、传播的状况。没有专门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在追查散布和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很难快速找到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在追责方面亦会有较大的困难。

(五)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发布有待规范统一

实时采集个人信息数据并及时公布是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当今社会大数据快速发展,各方都能够利用互联网获取相关的数据,倘若政府相关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多家互联网科技公司都利用大数据进行信息收集,会导致个人信息数据收集混乱,信息的发布不一致也会引起民众的恐慌情绪。再加上如果多个渠道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加以收集,那么发布个人信息的详略程度也会有差别,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共秩序。因此,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发布有待规范统一。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解决措施

(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

由于上述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专门立法的内容可以得出,目前对于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便是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专门立法有助于各个环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落实,使得每个环节涉及的主体有具体的行为操作规范。这一措施不仅有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助于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能够大大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有效进行个人信息数据的存留。因此,应当加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加强个人信息采集和保管主体的安全保护意识

加强个人信息采集和保管主体的安全保护意识,不仅要加强对基层采集和保管个人信息主体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法治意识、保密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让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而且要规定其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信息保管工作,形成正确的操作规范。

(三)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度

国外信息专员办公室、数字卫生局等专门机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查、调解和执法等工作。我国可以参照该做法,在应急管理的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部门,由其负责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由该机构负责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实施、指导相关组织机构开展工作、定期发布个人信息工作报告、接受个人信息主体的投诉和咨询等。[2]为使得公民知晓个人信息收集的用途,相关收集和存留个人信息的机构应当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度。明确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度需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让其工作的限度可防信息的泄露;需要设立必要的行文规范来确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需要规定个人信息使用限度的存储时限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目的的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

(四)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设立专门的机构有助于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在日常生活中时刻监管个人信息以防泄露、散布和被不法分子利用。并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即使处于应急状态下,专门机构的设立也可以及时地对个人信息传播的现象进行处置且具有时效性,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

(五)规范统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在事态紧张的情况下,如果能将个人信息数据归集与公开发布环节统一格式与内容细节将有助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中央可以发布统一的公文格式与内容和合作渠道,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能够规范统一。同时也可以将个人信息数据形成传递网络,当急需某地公民个人信息时,立即形成快速的系统上报中央,由中央统一发布,在全国范围传播下去,这不仅能够规范统一个人信息的发布,还能够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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