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关系中项目业主变化对其的影响

2021-11-26 14:51杜伟华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中标人背离实质性

杜伟华

(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1458)

建设项目十分复杂,一个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离不开各参与项目主体的相互配合。其中业主方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参与方,对建设项目整体推进影响很大,且项目业主方出现变动后,会对建设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而深入分析业主方变动后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对于进一步约束建设项目推进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项目业主与招投标概述

(一)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这一概念源于《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2年)第二条相关规定,主要指投资方派出的代表组成的,主要参与到建设项目筹划、筹资、建设实施、设计、生产经营之中承担管理风险的管理班子。此概念理解为,在建设项目推进中承担建设项目责任的为某一机构,机构在承担法律责任上明显很难,故近年来关于项目业主得到进一步发展,项目业主从某种意义上更加贴近于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则主要指投资方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主要开展项目开发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划分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与建筑管理职责的主体概念,对应于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是建设项目所有权人。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

招投标属于重要的市场活动之一,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均需要参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进行。通常项目招标流程如下:(1)招标资格审核与招标资格备案。招标人需要办理相关招标事宜,并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此过程招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但需要与代理机构签订相应委托代理合同。(2)招标方式确定与招标公告。在招投标活动推进中,招标人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具体的招标方式,并利用网站、报刊等将招标书公布,同时向符合招标条件投标人发起邀请。(3)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并将编制、发放相应的投资人预审文件。在预审中,需要对投标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及材料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等进行审核。(4)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出。招标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情况等,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出,且招标文件一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招标文件内容擅自进行更改。(5)现场踏勘。招标人需要按照相关招标书要求,组织现场踏勘,并为投标人解答所出现的问题,后将现场踏勘情况绘制成相应材料,递交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6)投标文件编制、递交。投标人需要将严格参照投标文件撰写要求与规范进行编制,并进行密封后,送至指定地点。(7)进行评标委员会组建,为评标工作做准备。(8)开标与评标。

二、项目业主变动的可能性及对招投标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

(一)项目业主变动可能性大

尽管在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业主如果出现变动需要办理土地、环评、规划、施工等一系列变更手续,相对较为繁琐,但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业主方出现变动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建设项目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出现变化的可能性极大,在建设项目启动初期各参与方相对较为稳定,变化的可能性并不高。但随着建设项目的不断推进,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量不断增加,原业主可能由于资金疲软,后续项目资金支持能力不足,进而产生业主产业转移的情况,而一旦产业转移,项目业主将会出现变化。例如,人民法院对建设项目原业主开展强制执行,业主不得不将项目转给他方,此时建设项目业主方便会出现变更。另外,除上述资金不足等情况会导致建设项目业主方出现变化外,一些国有企业基于主管单位资产划转行为,也会产生建设项目业主变更情况。当前建设项目业主方变动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因此,建设项目原业主方在获得建设项目参与方同意下,并通过多方协议后,可以进行建设项目业主方的变动。

(二)项目业主方变动存在引发招投标“实质性内容背离”问题出现

当建设项目业主方出现变动后,可能会产生招标主体之间就建设项目另行订立“实质性内容背离”合同,属于建设项目业主方变动不得不考量的主要问题。在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均禁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订立”。诸多法律对“实质性背离”禁止订立的主要核心内容为中标人、招标人需要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发出要求与期限,订立书面合同。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不得违背的实质性内容与其他补充协议,若双方出现违反情况,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整改与处罚。而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违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确保招投标中各参与方的权益不被破坏具有重要意义[2]。

项目主体变动与招投标活动中“实质性背离”限制范畴理解上,当建设项目业主方出现变化后,是否会对投招标活动中中标人权益产生影响,直接关系建设项目主体变动在实际中是否有存在必要性。而无论是从招投标法律关系中中标人的角度、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另行协商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法律“主体”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项目业主方变动可能引发的“实质性背离”问题,不会对除业主方外招投标活动中其他主体造成不良影响。(1)在中标人的角度而言,不会增加中标人权益风险。建设项目业主方变动原因同业主方本身资金疲软直接相关,而更换业主方后资金问题将得到直接解决,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的合同也会继续履行,且中标人也不会由于建设项目业主方出现的变动而承担非中标的风险。因此,在业主方变更上则更愿意配合原业主方,在遵循现行法律规定下完成建设项目原业主方所有权转移。(2)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角度,建设项目主体变动并不在“实质性背离”限制的范围之内。在“实质性内容背离”限制性法律相关规定中,针对的主体主要为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实质性内容背离”不得私自另行协商。而一般法律关系构成主要要素包括内容、客体、主体三要素,而“实质性内容背离”主要范围在内容上并没有涉及主体相关问题,因此“主体”之间的问题并不在“实质性内容背离”范围内。(3)另行协商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被原合同限制。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可以理解为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合同招投标的质量、标的、履行期限、价款等内容,而当建设项目业主方出现变动后,合同中质量、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变更的建设项目业主方与中标人依旧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职责,合同并未外延其他履行主体。(4)招投标活动中法律“主体”作为“实质性内容背离”评判时,《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而建设项目业主方的变化,并不会影响中标人最终中标结果,故从法律“主体”角度分析,不在“实质性内容背离”限制范围内。

综上所述,项目业主变化产生的招投标法律关系变动较为密切,当建设项目业主方出现变动后,可能会引发招投标“实质性内容背离”问题出现,但此问题出现并不会对招投标中标人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在实际法律关系研究中,重点在项目业主方权益变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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