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二次创作短视频中的“合理使用”

2021-11-27 23:50左娜济南广播电视台
品牌研究 2021年3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合理使用创作

文/左娜(济南广播电视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高速发展,媒介形态不断更新迭代。短视频因其制作门槛低、社交属性强、用户参与度高等优势迅速崛起,成为新型表达媒介。当然,在持续火爆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发展乱象。由于原创作品费时费力,某些短视频制作者在利益驱动下,奉行“拿来主义”,未经授权即搬运、切条、剪辑他人原创视频,进行所谓“二次创作”,从而达到迅速吸粉、流量变现、增加用户黏性的目的。该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创者的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短视频行业的健康生态,因此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

虽然众多被告在抗辩时普遍引用《著作权法》第24条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介绍、评论作品,不构成侵权。但从判决结果来看,大多数案件以被告败诉告终。究竟何为“合理使用”?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其乱象应当如何治理?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

一、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的定义,“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见为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频,简称二创短视频。主要分为六类,即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CUT)、解说类、混剪类”。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根据使用目的、对原作品的引用比例、二次创作程度(即转换性高低)等标准可以划分为切条搬运类、速看类、评论说明类、混剪重构类及其他类。关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可能性,需要基于上述分类并结合具体场景进行类型化认定。

二、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及认定标准

(一)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著作权法》第24条对“合理使用”做了新的规定: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二次创作短视频涉及该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着重参考了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定中的“三步检验法”。“三步检验法”是指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步骤的检验:(1)“合理使用”只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适用;(2)不能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不能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也颁布了相关司法政策,在上述检验方法基础上制定了“四要素”标准。所谓“四要素”标准,是指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被引用作品的性质,即是否是已经发表的作品;(2)引用行为的目的,即引用作品是否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3)被引用内容的数量和程度,即被引用内容在被引用作品中以及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是否适当;(4)引用行为对被引用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即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实质性替代。以上四个因素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实务操作性,笔者将以此为依据,对几类典型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可能性展开分析。

三、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可能性分析

(一)切条搬运类短视频

切条搬运类短视频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直接将综艺节目、影视电影作品甚至是体育赛事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切断、配以标题并传播的短视频,其剪辑出的通常为作品中的精彩片段。这类短视频无论是从引用目的和篇幅,还是从对被引用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方面分析,都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属于典型的侵犯原创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几项权利,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制止。

(二)速看类短视频

速看类短视频是指对影视综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提炼,截取主要片段并配以解说,概括整部作品的主线发展,从而让观众快速了解作品的短视频。典型代表是“谷阿莫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等影视作品解说短视频。与切条搬运类短视频相比,其旁白解说、剪辑拼接手法等体现了创作者对于影视作品独特的理解和审美,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按照“四要素”标准分析,该类短视频依然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首先,从引用目的角度分析,速看类短视频通常截取正片视频的主线情节,该做法明显超出了“介绍、评论、说明”的合理需要和必要限度。其次,从引用比例角度分析,虽然被引用内容累计只有几分钟,在被引用作品中所占比例很低,但适当引用的比例标准不应当采用简单机械的量化标准,而应当结合引用目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如果被引用部分成为新作品的主体甚至是全部内容,原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功能没有产生较高的转换性,则不应当认定为引用适当。在“图解电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案的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持上述观点。[1]最后,该类短视频使得观众无须再观看被引用作品即可了解故事核心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严重影响被引用作品的发行、传播和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评论说明类短视频

评论说明类短视频是指对他人作品中的剧情、人物等进行分析、评论,或者围绕特定主题、引用多部他人作品进行说明的短视频。如果该类短视频是以“介绍、评论、说明”为目的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引用时指明了作品名称及作者的姓名或名称,被引用内容在新作品中占比较小,且具有新的价值、功能,引用行为不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新作品与被引用作品之间无竞争、替代关系,符合“四要素”标准,则可以考虑认定为“合理使用”。

(四)混剪重构类短视频

混剪重构类短视频是指以一部或多部作品为素材,通过剪辑、配音、重构剧情等手法,表达与原作品不同的新内容、新思想的短视频。该类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支持者认为,该类短视频往往能够满足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要件,以及蕴含在“适当引用”条款中的价值追求。[2]因为很多观众是在看了混剪短视频后,才去观看相应影视作品的,这类短视频对于作品的传播具有积极作用,全面禁止反而会影响著作权人的收益。反对者则认为,这类短视频的作者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篡改、歪曲原作主旨,对其作品进行编辑、修改并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混剪的短视频以恶搞、反讽等手段歪曲原作中的演员形象,还可能涉嫌侵犯演员的表演者权。

笔者认为,虽然混剪重构类短视频存在侵权风险,但从促进文化繁荣、关注公众表达自由和表达需求的角度分析,其具有存在的意义,不能一刀切式地全面禁止,而应探索合法的便利许可机制来平衡著作权保护与鼓励创作的关系,达到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短视频平台、二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共赢。

四、二次创作短视频乱象的治理建议

当前,短视频领域乱象丛生,通过“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分析,很多二次创作短视频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虽然国家鼓励创作、倡导文化繁荣,但也不应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对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的乱象予以治理。

(一)树立版权意识,提升原创能力

二创作者应当牢固树立版权意识和规则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创作,规避侵权风险。同时,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不断提升内容原创能力,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

除了二创作者本身版权意识匮乏外,二次创作短视频乱象与短视频平台之间恶意竞争、拿“避风港规则”作挡箭牌、信息审查的主体责任未压实有很大关系。

短视频平台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侵权内容的过滤、删除,提升治理效能。同时,相关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压实短视频平台疏于履行审查、删除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职责。

(三)建立新型便利许可制度和利益分配补偿机制

一刀切式禁止、限制二次创作并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益最大化。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短视频平台和二创作者应当积极探索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使一些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获得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1)建立低价的视频素材交易平台。由平台方与著作权人开展影视作品的授权使用合作,再通过低价的打包授权、包月授权等方式许可二创作者使用视频素材,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成本下获得合法授权,从而解决其单独获得许可成本高、效率低的难题。

(2)引入CC许可协议等新型许可模式。新模式下的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只要公众遵守相应的许可协议,便不必单独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享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3]

(3)健全利益分配补偿机制。通过技术手段精准筛选、测算二次创作短视频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针对不同的影视作品制定相应的利益分配及补偿机制,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五、结语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短视频的崛起为人们的表达需求提供创作空间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中“合理使用”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分类确认,避免一刀切式简单处理。

同时,也应拓宽思路,积极探索新型合作模式,兼顾版权保护与短视频创作产业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注释

1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

2张吉豫.“二次创作”短视频中 的 合 理 使 用[EB/OL].https://weibo.com/ttarticle/p/634332684746999.2021-05-07/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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