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方式、国民礼仪与宗教中国化

2021-11-28 08:31孙振玉张明辉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国民礼仪公民

孙振玉,张明辉

(宁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礼教尽情诠释了礼的内涵。礼的本质是秩序,王权是其最高象征,借光“君权神授”观念,礼也成了神圣之礼。伴随并诠释礼的仪式,即礼仪,也同样拥有神圣的意涵。如今的美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不再干预政治,但在重大的国家礼仪中,在其合法程序中,却仍少不了宗教元素(总统就职典礼)。对于此种现象,西方学界有一个概念,叫“公民宗教”。我国是一个纯粹政教分离的国家,不仅不允许宗教干预政治,重大礼仪中也绝不会有宗教成分,但同样是神圣的。这种情感不仅是历史惯性使然,更是人民神圣情感的表达。换言之,当今中国虽然没有“公民宗教”,却有同样神圣的国民礼仪,如唱国歌、升国旗。这一礼仪基于国民理智,达于国民情感,是合情合理的重大的国民意识和行动。

中美政教分离的表现不同,在基本意义和实在意义上,与两国生活方式的差异相一致。美国生活方式源于基督教文明,宗教影响痕迹浓重,神本位思想不绝如缕。“美国生活方式……它是构成广大美国人共同拥有、并且确实在他们的生活中起作用的一种信念的观念、价值观和信仰的有机体系。这种信念对美国社会的‘官方’宗教有明显影响并同时受其影响。”[1](317)中国生活方式源于儒家文明,自西周时起就已由神本位转向人本位,到孔子“子不语乱力怪神”,更加关注现世人生。如今,中国有五大宗教和各种民间信仰,却没有一个是全国性的、官方性的。历史以来,中国文化基因中没有国民性的神的成分构成,没有神的神圣性,却丰富了人的神圣性。“人民万岁”是毛泽东当年发自内心的深沉表白,即是中国丰满的神圣性,是有关人民和人民事业的神圣性。国民礼仪也因此是对人民神圣、人民事业神圣的礼敬,作为一个伟大象征,国民礼仪最丰富最深刻的意涵是“认同”二字,这就是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共产党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是理智上认同,情感上感同。

“五个认同”是基于国家意志的限定,在这个限定之下,再来探讨新时代中国语境下宗教中国化的问题,就不再是学术上可讨论的问题,而是政治上必须遵照执行的问题。在中国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它涉及的是国家意识形态和宗教意识形态,是如何正确处理两种意识形态关系的问题,至于这其中的国家关切,基于党的十八大之前一段时期国内宗教问题的表现,是国家的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C.格尔茨认为,宗教和意识形态均属于文化范畴,科学和意识形态(包括宗教)对待文化的方式是不一样的:“科学是文化的诊断的、批判的方面,而意识形态则是辩护的、辩解的方面——它指的是‘文化的那一部分,即积极关心建立和保卫信仰和价值的模式’。于是很清楚,有自然趋势使两者冲突,特别是用它们解释共同范围的情境时”[1](100)。一般而言,卫道式或自卫式的国家意识形态与宗教意识形态之间,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或在涉及各自本质的问题上,会潜在地呈现出解释方面的冲突,当受到内外条件激化时,还会发生冲突,导致不和谐。但在这种冲突中,国家虽然拥有整体针对局部的优势,但也不能凭借这一优势否定宗教存在,所以在承诺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要求宗教在坚持基本教义和礼仪的情况下,要坚持中国化发展方向,而这主要表现在象征和实在两个方面,其中,象征方面是要求宗教、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坚持基本宗教礼仪的同时,对中国国民礼仪表现出应有的认同和尊重,实在方面则是指他们既然生活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就要认同、尊重并接受中国生活方式。

一、中国生活方式

如今的中国生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中华文化的方式,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为取向,既包含历史的积淀和传承,也有不断的鼎故与革新。生活的目的或初心是活着,生活方式则决定怎样活得更好。它从生活实际或实践中生成,却取决于特定文化给予的生活想象或理想,抽象到一定程度,即是符合文化标准的生活行为方式。自中国古代形成礼的传统以来,家国一体、经世济用是一个根本的观念原则,正是基于并围绕这一观念原则,人们建构出了系列性的宗法制社会、“三纲五常”纲目、“忠孝两全”仁德,以及“格致诚正,修齐治平”的修进抱负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群己关系准则等概念,这就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古人建构的社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凭借对这一观念历久弥新的信念及其深刻全面诠释的古代中国生活方式,中华文明绵延几千年之久,直到封建时代终结。

中华民国并未完全终结历史的封建性,效仿科学和民主的变法维新,也在内外交困、动荡不安之中,尽管前赴后继,却未能完胜收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内百废待兴,再加上重重孤立封锁,社会主义探索之路走得并不顺畅,直到改革开放之后中华民族才走上伟大复兴的征程,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努力奋斗下,和谐社会成了伟大目标,美好生活成了民生愿景,这一切的坚实基础就是探索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创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如今的中国生活方式。这一生活方式仍显现出古老的中国智慧,这就是:天行健,自强不息;地势坤,厚德载物,中国走的仍是符合天地之仁、充满德性正义、行稳致远的奋斗崛起之路。这一生活方式的独特之处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文明的生活方式。文明是社会生活的价值总和,是文化精神的集中展现,是人类历史不断发展进步的表现。文明与野蛮相对,人类在告别原始社会的野蛮之后,进入文明的后原始社会,又在告别封建文明之后,进入资本主义文明。在私有制社会中,从奴隶到无田者(农奴)、无产者广泛存在,剥削压迫制度之下,不可能有全面的文明和真正的文明,有的是霸权、伪善、欺骗、谎言,甚至无休止的战争和屠戮,“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2]是比原始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野蛮。所谓平等与自由、民主与法制、和平与发展等,不是口头上喊喊就算文明,只有真正的、全面的、没有彼此分别的施行,才算是文明。诚然,如今的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明建设还在路上,任务也远未完成,但是中国人有明确的、矢志不渝的目标,这就是全面的、真正的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百年之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文明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不断提升的进行时[3]。

第二,主人的生活方式。自从毛泽东同志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之时起,中国就正式进入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这一庄严宣告启示着,经历过任人宰割的百年屈辱史,“不愿做奴隶的人们”不惜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奋斗崛起的中国人深深知道这一天的到来有多么不容易。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有西方学者曾指出:“公民是没有主人的”[4](3),可是他却忘记问一句:谁是公民?在被奉为西方民主制源头的古希腊(雅典城邦),奴隶和外邦人是没有公民资格的。近代英国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又一源头,但直到“宪章运动”,英国工人阶级还在为争取普选权而斗争,因为在此之前选举权是有财产资格限制的,是留给富人的[5](64~68)。即使在西方社会,真正的民主制也不是资产阶级的创制,而是工人阶级斗争的产物。可悲的是,当年工人阶级为废除财产资格不惜走上街头,如今却在街头冲动中为巨额竞选基金投下“庄严”的选票。谁能筹集巨额竞选基金,是工人阶级和普通民众吗?当然不是。工人阶级和普通民众能当选议员和总统吗?当然不是。他们是代议制的被代表者,穷人仍然被富人代表。总统和议员都是职业政治家,但他们还不是真正的主人,真正的主人是金融寡头和大资本家,这才是所谓的西方“民主政治”。诚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还在不断建设和完善过程中,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指明了建设的根本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因此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3]。

第三,和合的生活方式。中国自古以来就从经验中揣摩出了稳妥的“和合”道理,如今,“和”已升格为一种文化——和文化,“合”则是一种为人处事的原则和方式,总而言之,是合宜,分而言之,如合理、合序、合德、合纪、合法等。有人针对西方的个人主义文化,称中国人施行的是集体主义,这是表面说法,也不完全合乎实际。在生活方面,中国人一般不固执于什么“主义”,而是崇尚有经有权、知常达变的灵活之道,是个人与集体两关顾,该是集体的,个人成就,该是个人的,集体成全。人们常讲“众人拾柴火焰高”,“人心齐,泰山移”,“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等等,这是常识劝喻;“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等等,这是国家民族理论。“和合”二字,“和”是一种文化根性,“合”是一种生活正义。中国人不讲“零和博弈”,而讲“合作共赢”,讲“命运共同体”,不动辄搞打压,搞制裁,搞退群,而是重承诺,讲诚信,不谋求霸权,而讲平等相待,这都是古老根性和应有正义使然,是由衷道理。中国人还讲“吃亏是福”,知黑守白,知雄守雌,识大体,知进退,等等,而不是固执己见,见利忘义,这是深谙辩证之法。毛泽东同志当年讲“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6](383),这不是示弱,而是深明国际关系中称霸最终没人买账,这是出于善念的明智表现。

第四,智勇的生活方式。智慧是哲学的秉性,知识是科学的秉性,勇敢则是一种道德品性。在中国汉语中,“道德”二字原本就包含智慧(道是有关宇宙的智慧)和知识(德是有关人和社会的知识),将其运用于实践,智慧和勇敢(还有知识)本来应予兼备,而不容偏废。古希腊的哲学智慧是在论辩中产生的,逻辑推理为其所长,中国古代哲学智慧是在个人静思默想中产生的,是洞悟的结果。西方文化最早宗于古希腊,原本突出理性——“理性—神”,这里的“神”是一种哲学的“神”,而非宗教的“神”,后来遭逢基督教信仰的长期遮蔽而黯然失色,结果造成西方文明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激情有余而理智不足。中国却在长期经验中磨炼出了经世济用的智慧和知识,以孔子创始的儒家为代表,后来再加上本土化佛教的滋养,遂使中国人有了更加全面的呵护:儒养性,佛养心,道养身;儒家教人拿得起,道家教人放得下,佛教教人想得开。中国功夫是世人瞩目的,其武侠精神从来崇尚智勇双全。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敌人及国内革命战争中,中国人的勇敢更是得到了血与火的淬炼,这是一种不畏强敌、不信邪、不怕鬼的大无畏精神。改革开放的大潮更是见证了中国人的智慧和勇敢,所以才有了中华民族的迅速崛起。

第五,勤俭的生活方式。在中国人的俗常话语中,不仅有和气生财的商业古训,还有勤俭持家的居家之道,均涉及财富和道德问题。早在自然经济时代,古人们日复日、月复月、年复年劳作,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忙闲交替之中,仅有节日,而无假日。西方人则本着《圣经》言语,有“安息日”之说,这一天,人们只奉行神的“公事”,而不得经营个人的“私事”。“勤俭”二字,从其否定意义上理解,就是勤则不懒,俭则不奢。在古代家国一体观念下,勤俭被奉为美德,自然会将家国联系起来思考。“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7](164),“为政之要,曰公与清。成家之道,曰俭与勤”[8]。“勤俭”二字,针对富人和穷人也有分别:穷人只有勤奋,才能摆脱贫困,即“勤俭富贵之本,懒惰贫贱之苗”[9],“克勤克俭,无怠无荒”[10](181);富人只有行俭,才能保住富贵,即“居丰行俭,在富能贫”[11],“惟俭可以惜福,惟俭可以养廉”[12],“惟俭养德,惟移荡心”[13]。在一些人眼中,富人何止是富贵,还是德贵。所谓社会中的仇富心理,其实未必针对“富”而来,而是针对“德”而来,所指向的是“为富不仁”。富者无罪,失德人所不耻。以天性而言,懒与奢实乃人之自然趋向,勤和俭则需自觉努力,这就是所谓“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14]。

二、中国国民礼仪

在汉语中,“神圣”一词可用作实体概念,如“何方神圣”,更多的则是用作依附于实体的属性概念,如“神圣的祖国”,构成该词“神”和“圣”两个字主要是实体性的。显然,人们是从本类出发来看待神的,认为地位高于人、能力强于人,或许还有形象比人完美的,就是“神”。与人一样,“神”被分为三六九等,至上神是最高的“神”,其下一般都是各司其能的功能神。相对于“神”,“圣”这个字或概念就简单多了。圣人也是人,但却是“完人”,是人的理想型,是人们学习和修养的榜样,尧、舜、禹、周文王、武王、孔子都是圣人,祖述传统就是祖述他们。孔子是至圣,孟子为亚圣。这些人之所以是圣人,是因为他们在历史上作出过伟大的贡献,所以是人们尊奉、致祭的对象,学圣人、明明德便是儒家教人如何做人。

总之,“神圣”这个词或概念,就“神”字而言,是神秘的,就“圣”字而言,却并不神秘,只不过是庸常俗人难以做到罢了。神秘而难以做到,在人们眼中即是神圣。这样说,神圣也就不那么神秘了,但却仍是超越于人的。超越人是神圣,超越个人至少也具有神圣性,所以,超越个人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和国家,也具有神圣性。就这样,中国国民礼仪成了一种神圣礼仪。

在神圣性上,中国国民礼仪有些类似于西方社会的“公民宗教”(包括公民礼仪),只是其中没有“神”的位置,是纯粹世俗性的,却仍然是神圣性的:集体性就是它的神圣性。其实,“公民宗教”也不是纯粹的宗教,它有实在的世俗内容,只是需要借助“神”或宗教这个严肃、华丽的装饰。在信仰基督教的西方国家,这个装饰很重要。所以B.S.特纳引用卢梭的话讲,“基督教只专注于精神世界,因而不适合作为一种公民宗教”[1]。他还针对美国的情况讲道:“贝拉指出,美国的公民宗教是与官方基督教相区别相分离的,但他也指出,它具有‘其自身的严肃性和完整性’。虽然基督教与公民宗教也有重合之处,美国生活方式的象征、信仰和礼仪是作为对美国历史上的危机和转折点的反应而出现和演化的。这些重大事件是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20世纪美国加入全球强权政治,尤其是越南战争。由于亚伯拉罕·林肯和约翰·肯尼迪的死,公民宗教也谈论牺牲、殉难和复辟这些主题。它的神圣经典包括《独立宣言》《宪法》和《葛底斯堡演讲》。因此,用贝拉的话来讲,公民宗教不只是宗教覆盖在民族主义肩头的一种模糊的或一般的装饰品,而是有内容、实质和特点的宗教,它对国民的感情提出道德挑战而不只是一味迎合。”[1]这段话告诉我们,美国的“公民宗教”是美国生活方式的象征、信仰和礼仪,它有自己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就是说,它是一种宗教,但还需要基督教来装饰。

作为“公民宗教”的必要构成要素,公民礼仪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没有它,就不能象征美国生活方式,信仰只是反映了这一生活方式。特纳讲道:“象征实在论让我们严肃地对待宗教,尤其是要认识象征和实践在人类生活中根深蒂固的重要性……对于象征实在论者来讲,形成宗教现象的是崇拜本身即宗教实践,尽管不存在有神论信仰。伯杰主张,所谓虔信宗教的人这个概念是指认真对待宗教实践而非认真对待信仰的人:‘宗教的原型姿态是在崇拜中反复地被认识的。’”[1](320~321)伯杰的观点不能理解为否定信仰,他只是指出了人们对待宗教信仰的态度不如对待宗教实践那么认真。的确,从存在论和认识论上看,宗教比信仰更有确定性和实在性,积极参加宗教实践(崇拜、仪式)又是虔诚的直观表现,所以,人们看到的某种样子也只是宗教,而不是信仰,更不是神,因为信仰和神是眼睛看不到的,只能去想象。孔子所说的“祭如在,祭神如神在”[15](50),也是在强调一个“祭”字。“公民宗教”大概更是这个样子。

按照象征实在论所言,宗教可以越过信仰,直接与宗教实践平等对话。这样讲显然有所偏颇,但其所强调的却应当受到重视。事实上,在西方,公民礼仪可以直观见证,“公民宗教”这个概念则是学者们的创造。R.鲍柯克讲道:“公民礼仪中所用的象征是涉及集体或代表集体的。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礼仪就与特定的群体相关,在这里就是与整个民族,甚或与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这几个民族之间的联结相关。……在不列颠,宗教礼仪与公民的、维持民族同一性的礼仪之间的差异更大些。”[1](286)鲍柯克对公民礼仪(“公民的、维持民族同一性的礼仪”)和宗教礼仪做过类型区分,他的目的也是强调两者的不可等同。“作为一种单独的分析类型的宗教礼仪,是指教会或教派成员用来崇拜其关于某个神灵的观念的礼仪活动”[1](287),宗教礼仪是用来崇拜神灵的,公民礼仪则是用来崇拜民族国家的。

关于中国国民礼仪,在此没有采用西方“公民宗教”或公民礼仪中的“公民”概念,基本的考虑是,国家礼仪没有排除法定非公民,而且儿童和青少年群体本来就是未来的公民,此为其一。其二,中国国民礼仪承担着国民教育功能,儿童和青少年群体是更应该受到重视的教育对象。其三,中国国民礼仪不仅是现当代的建构,也包含重要的历史传承和古老内容,这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中国国民礼仪是纯粹凡俗的神圣礼仪,它象征着中国生活方式,是对这一生活方式理智上的认同和情感上的爱戴。中国国民礼仪中,有的是直接意义上的国民礼仪,如盛大阅兵、升国旗、唱国歌、祭扫人民英雄纪念碑、国家领导人就职宣誓等,有的是间接意义上的各民族传统礼仪。所有这些礼仪,均可借助新媒体向全体国民展示。中国国民礼仪是神圣、庄严而又重典的国民盛会,它的功能是多方面的。

第一,建立和维护正常秩序。当代中国正在形成由三大力量元素支撑起来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秩序格局,这三大元素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中国国民礼仪是社会主义礼仪,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建立起来的秩序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一条)社会主义社会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身就是正义的化身,它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合情性,它只要求认同,而不允许质疑,其根本依据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让人民真正当家做主。正是这一具有根本合理性的秩序格局有力地维护着神圣国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力地保证着当今中国各项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正常有效开展,有力地捍卫着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巩固和增强社会凝聚力。回望历史,凝目当今,憧憬未来,中国国民礼仪是盛大庄严的集体行为艺术,可以无限地发挥美学创意,释放性地展示震撼力量。中国国民礼仪像所有礼仪一样,具有坚定意志、撼动情感、激发士气、整齐知行的教育力量,它是让国民空前地生发出一种获得组织动员的、充满壮志豪情的、砥砺奋进的伟大力量。每一位国民在参与或关注国民礼仪之时,置身于集体、社会和国家之中,借助其源源力量,不再感到个人的渺小和微弱,而是更有目标、更有方向、更有责任感、更有作出奉献的激情涌动。在每一个国民礼仪场合,整体的民族和国家将成为国民心中的焦点、情感的热源、行动的理由,而且都是平凡时刻所不能比拟和想象的。在国民礼仪的感召下,国家的任何重大事务、重大目标和重大行动本身都同国民礼仪一般无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同样一般无二。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国民礼仪可以视为不可言喻的艺术品,“艾伦威格(Ehrenzweig)甚至论证道,我们之所以欣赏艺术作品,是因为它能使我们走到普通经验的清晰结构后面。审美上的愉悦来源于对不可言喻的形式的知觉”[1](143)。

第三,树立和展示民族国家形象。在国民和世人心目中,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民族(中华民族)的存在不应只是观念,还要有伟大生动的形象,如此才能对内更大地激发全体国人的爱国情怀,对外更好地增进各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中国国民礼仪作为中国生活方式的神圣象征,具体展示着当代中国人的文明、和合、智勇、勤俭的生活品性和精神,并以此增强国人的生活信念,推动与各国人民友好往来,有利于赢得外国人民对中国人民的了解和尊重。在当今各国交往中,相互之间因各种原因存在的误解和偏见、猜忌和恐惧甚至敌对和孤立本不是什么奇怪现象,但其破坏力却不可小觑。面对层出不穷的情况,固然有许多方式可以应对,但对外有效地树立正面形象,展示国民自信,弘扬人类正义,也是一种积极有力的做法。

三、宗教私人化

我们用了大量篇幅谈论中国生活方式和中国国民礼仪,乃是为阐释新时代中国语境下宗教中国化主题服务的。按照马克思主义或宗教社会学的主流观点,宗教本身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有神论的)。在中国,国家意识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无神论的,其与任何宗教意识形态之间天然地就是对立的。不过,也不是没有任何一致的地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虽然否定物质的“神”,却没有否定观念中的“神”,更没有否定宗教及其社会影响功能。宗教社会学更是把宗教功能看作是一种话语力量。“我(S.霍尔,引者注)把宗教看成是众多语言形式(语言、实践)中的一种。社会群体或阶级通过它表现世俗世界与精神世界之间的关系,它还提供了意义系统、解释或理解的框架,人们通过这些系统和框架来‘了解’社会存在或‘赋予其意义’,并使其特殊的利益与行动正当化或合法化。”[1](359)把宗教视为一种意识形态,这就粗略地把宗教等同于宗教思想,也就是粗略地等同于它最核心的要素——宗教观念(教义、思想)。既然不能否定观念中的神和宗教及其影响功能,那么必然要思考不同情况下宗教的社会地位问题。正是在这一方面,会涉及并有必要重新思考宗教社会学中的宗教私人化概念。

关于宗教信仰问题,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在中国,任何宗教都不具有国家宗教或官方宗教的地位,再考虑到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那就可以理解为,在中国,任何宗教都是民间的,尽管有的宗教不是民间宗教,中国允许世界宗教在中国拥有被自由选择的权力,但宪法对这一权力又有严格限制,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再考虑到公民是一种个人身份,这就意味着,在中国,任何宗教仅与公民个人信仰选择有关,仅涉及私人生活领域,而与社会或群体无关。即使局限于私人生活领域,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影响公民的也不是只有宗教,还有宪法倡导的国家意识形态,“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二十四条)。总之,在中国,宗教的社会地位仅限于公民私人生活领域,尽管可以参加集体性宗教活动,但也只是信教群众以集体的形式完成个人功课而已。如若无端夸大宗教的社会性,那么其性质就不是宗教,而是宗教问题了,这正是宪法所禁止的。同理,任何将民族与宗教相混淆,宣扬“族教一体”等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是被坚决禁止的。

在如何看待宗教的社会地位问题上,我们实际上已经把人们的生活领域做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或者社会领域与个人领域的区分。不过,仅有这个区分还不够,还要结合政教关系进行考量。说到如何处理政教关系,有必要考虑不同国家所采用的不同处理模式,而这又仅涉及公共领域或社会领域,却不涉及私人领域或个人领域。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究其原因,迄今为止,任何企图干预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都是粗暴的非法行为。上述区分和考虑不涉及改变宗教作为某种公共产品的性质,但这个性质却必须在个人信仰选择意义上加以理解,才会更加稳妥、合义。从世界范围看,在政教关系的模式选择上,无非是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的连续性上做出选择。从对立的角度看,就是要么政教合一,要么政教分离,是各持一端;从结合的角度看,则是政教结合基础上,各自的比率不同而已。但从人类历史发展趋势看,以西方社会为例,社会和宗教的世俗化却似乎是单向性的。

西方社会有政教分离的传统,但在基督教传统影响的浓厚氛围中,宗教在公共领域或社会领域中的象征性、实在性影响还在。基督教在“公民宗教”(公民礼仪)中的存在是象征性的,但是在婚姻和性关系方面的影响却是实在性的,不一定是决定性。“从宗教组织能发表对社会成员确有影响力的话语这点来看,宗教组织仍有势力,尤其是性关系和性别角色方面,以及一定程度上在战争的组织准备方面。教会关于性问题的话语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把这一私人问题变成了公众问题。在现今妇女和同性恋者的社会运动以前很久,教会便已致力于将私人的麻烦变成公众关心的问题了。”[1](312)西方宗教的这种实在性影响所针对的其实是由私人问题引发的社会公共问题(注意:前引文将这种因果关系颠倒了:不是宗教在提出公众关心的问题,而是社会本身在不断提出问题),这与西方宗教的私人化基本上一致。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获得公众的关心,这是宗教发挥其实在性影响的前提和条件,因此也是宗教视为自己(把手伸向公共领域)的合理性所在。“然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宗教越来越被推向家庭和婚姻的个人生活领域,成为它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在那里可以看到它在性道德和婚姻关系方面仍保留着一定作用。”[1](306)即使在西方社会,基督教或教会已在实在性和实质性意义上退回到私人或个人领域,这一点基本上是可以确定的,但在象征意义上仍旧保留在“公民宗教”或公民礼仪中,也基本上是可以确定的,所以西方国家还不能被认为是纯粹政教分离的社会。中国则是纯粹政教分离社会的代表,而这一分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是基于公民自由选择信仰这一基点,当私人问题受到公众关心时,宗教也可以参与讨论,但必须限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一点应该是无疑义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或宗教社会学的主流观点,在纯粹政教分离的中国语境中,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必然与其他意识形态存在关系,这将具体涉及宗教与科学的关系,涉及宗教在哲学、艺术、道德、法律等之中的地位和影响的问题。宗教与科学的根本关系展现在不同的知识观或真理观上。格尔茨认为,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中有常识的、科学的和美学的方式,也有宗教的方式。常识的方式是按照世界给定的样子看世界,知识带有实用性,科学的方式所不具有的正是这种给定性和实用性,它以怀疑的眼光看世界,同时借助审慎观察,以正式的概念把握世界,常识、概念是非正式的。审美的方式与常识的、科学的方式不同,它是感性地凝视世界,是关于美的态度,呈现出来的是艺术幻觉,其功能也因此不在于使人相信,而是其他。宗教的方式与上述三种世俗的方式均有区别:它以超越的形式使日常生活更正确、更完美,并信仰这种正确和完美;它不以怀疑的眼光看世界,而“耽于非假设的真理”;它不像艺术那样脱离现实(事实),但更关怀现实,“宗教观正是建立在这一‘真正现实’的观念之上”[1](84~88)。的确,科学是怀疑(理性)的,宗教是信仰的,科学知识因怀疑而真,宗教的真理因信仰而真。

按照格尔茨的观点,宗教与艺术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脱离现实,在于宗教更关怀现实。其实,宗教艺术也是艺术的一大门类,并且都是想象的创作,宗教艺术与其他艺术的根本区别恐怕在于有神和无神。宗教与哲学的区别也与其同艺术的区别相仿,宗教哲学同样构成哲学的一大分支,都涉及关于自然、人和社会的根本看法,都是思辨性的,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宗教是以神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卫道性(护教)的,理性哲学则没有这一前提,它只为人创造学说。

宗教是道德的一大来源,也对法律作出过贡献。宗教对道德和法律的贡献更好地说明了它的本来目的之一,即对人的自然本性加以规范。M.韦伯持一种“理性伦理宗教”的概念,认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下层中产阶级阶级特有的一种宗教,正是在这一宗教(新教)的重要影响下,形成了这一阶级的职业精神①参见书稿《伊斯兰教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反思》第十章“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批判”(待出版)。。他讲道:“在手工业者阶级中决没有一种由经济力量决定的齐一的宗教倾向。与农民相比较,下层中产阶级更偏爱会众自己管理的宗教、救世的宗教并最终偏爱理性伦理的宗教。……中产阶级由于其独特的经济生活形式,什么地方出现了合乎理性伦理宗教的条件,它就会倾向于这一理性伦理宗教。”[1](19)宗教道德既包含适应人们宗教生活的内容,也包含适应人们世俗生活的内容,并且更具有普世性,只是都经过了有神论诠释。相对于宗教道德,宗教律法就逊色多了,其内容和适用性都受到了特定宗教的极大局限。

四、社会话语权

人之为人,先天就拥有许多潜质,后天则为他们培养和发挥潜质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历史上有关人性善恶的争论,囿于因果关系,以人性的善恶为因,命运的好坏为果,是形而上的宿命论,不是辩证的人生观。若论人的自然本性,趋利避害、弱肉强食不可避免,这不是人性善恶问题,原本就是人的自然性和物质性。若任由人的自然本性主宰自己,人类将在永无休止的相互争斗中内耗下去,或许正是出于控制自然本性的需要,当然还有更多的积极意义,人类以其自然拥有的潜在创造力创造了文化,也因之创造了自己的文化性和精神性,除世俗性外,也包括人的宗教性。宗教最初体现了满足需要的善,是为了规范人的自然本性而被创造的,只是它借助了神的威力。后来的宗教无论变得如何复杂,理应顺应善的原则,推动人们充分利用发展空间和机会,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争取美好的归宿。然而,现实从来都不是如此简单,也不会尽如人们所愿。有宗教便有宗教问题,有宗教问题便需要宗教治理,而治理又需要不断提升水平和能力。究其原因,是因为宗教是一种有组织的、对人施行精神控制的社会力量,而且既有积极正面的,也有消极负面的,这就是宗教之于社会影响的二重性。正是为了对宗教进行有效治理,中国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中对宗教信仰问题做了规定,还专门制定了《宗教事务条例》,详细阐述和规定了党和政府的宗教理论、政策、法律和规章,其最终目的是使依法治教成为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并通过他们的积极参与和努力,顺利推动宗教中国化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样才更有利于创造宗教和顺的社会局面。这一治理方法,从根本上看,就是要使中国的宗教成为对社会贡献正能量的宗教,使之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只有如此,方能显示中国宗教的个性,这不仅需要从外部进行引导,也需要宗教本身的自觉努力。霍布豪斯曾讲道:“个性不是从外部塑造而是从内部成长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创造个性,而是为个性提供最合适的成长条件……道德是不可能强迫的,因为道德是一个自由人的行为或性格。”[4]

新时代语境下,宗教中国化有一个结构性的前提条件是不容忽视的,这就是:宗教是被治理的。也就是说,宗教是被置于治理的社会框架内的,是被置于受约束的、必要时甚至是被强迫的框架内的,结果如何,最终要看宗教自身的表现。因此,宗教能否适应这种情境,如何适应这种情境,涉及如何正确对待自由与非自由的辩证关系问题。霍布豪斯讲道:“国家强迫行为的作用是要压倒个人的强迫行为,当然也要压倒国家内任何个人联合组织实行的强迫行为……国家既赋予个人和联合以权利,也赋予他们以权力。但是,国家为了公正执法,必须对这些权力进行监督。正如强迫行为在自由领域和精神领域内失败一样,自由也在缺少监督性限制、人们得以直接或间接地相互压迫的外部秩序下归于失败。此所以自由和强迫之间没有真正的、不可避免的矛盾,而归根结底是一种相互的需要。强迫的目的是为内在发展和幸福创造最有利的外部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依靠联合行动和一致遵守。自由的领域就是生长发展的领域。自由和控制之间没有直正的对立,因为每一种自由都依靠一种相应的控制。”[4](75~76)宗教只能在自我或外在约束下获得自由成长空间。

秩序之于社会就像空气之于生命一样,是最致命、最珍贵的。秩序的固有之义就是要为所有个人、组织或群体设定社会位置,并使其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这最终只有法律才能做得到,道德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霍布豪斯讲道:“道德的目的要实现的理想也就是这样的一种系统,要达到个人内心的协调一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协调一致——一个这样的统一体: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在起自己的作用,过着一种合乎自己需要的生活。而且达到了这样的协调一致时就会有完全的自由,因为个人可以不受约束地表现自己,而在表现自己时又是在以这种方式为整体服务。但是,能有这样的自由完全是因为存在协调一致的情况,这样的一个系统的生命力,如果说是来自维护自由的意志的意志,不如更确切地说是来自维护协调一致的意志。”[16]道德和法律是社会最后的依靠。所以,宗教必须接受社会治理,尽管这会受到宗教自由主义者的诟病,却是无法改变的,宗教中国化归根到底是秩序的要求。

中国生活方式是一个有秩序的模式,中国国民礼仪是这一模式的有秩序的象征,所有这些秩序结构又是深刻内在的。宗教、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就置身于这样的模式结构之中,并以其为外部条件,同时参与并接受国民礼仪的教育、熏染和洗礼。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尽量将外在结构内在化,自身则按外在要求将内在结构化,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片面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不符合社会的本质,更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人们的社会生活确实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尽管其边界有时难以确定,但大体做出区隔还是可以的,也是有利的。而做出这种区分或区隔,不仅是法律的功能,也是话语的诠释。话语能够创造想象的世界,并使之成为创造和实现的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话语将行使这一职能。但有道德和法律保障的自由社会,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又不能仅有国家这样一种拥有最终话语权的话语,还存在多种具体话语,其中,宗教话语便是重要的一种,但只适用于私人生活领域,并且必须与国家话语相向而行。这是因为,宗教话语本身对信教群众具有精神控制力,而按照宗教社会学的主流观点,它又是一种意识形态,所以,针对宗教,国家必须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也就是政治安全。这样,如何协调国家话语同其他具体话语的关系,就成了一项很重要的社会任务或政治任务。正是因为话语能够提供协调空间,话语总是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被建构,同时它也在不断建构新的现实。本质上,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也胜任这样的任务,因为“意识形态是对于社会角色的模式化紧张的一种模式化反应”[1](93)。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现实理应不断获得建构。

宗教借助建构话语坚持中国化发展方向,其实所做工作并不复杂,却意义重大。这就是要对中国生活方式和中国国民礼仪不断地做出积极正面的意义解释,S.霍尔参照科林·默瑟的观点指出:“在教条主义模型中,宗教话语似乎是固定不变的,事实上,它也可以表达新的真理、新的知识和突然出现的各种可能性。意义不会永远固定不变……意识形态的冲突和变化并不表现为某个群体过于自信的‘宗教的世界观’完全取代另一群体的世界观,或是被之所取代;而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形成和重新形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重点在转换,原理被借用、摒弃或变形,礼仪被重新解释和改造,教义被删减,象征被混融,这样,就从旧的意义体系中构建出新的意义体系,构建出新的宗教逻辑和实践,通过它们,新的社会力量和新的历史实在也就得到了‘展示’。”[1](362~363)

总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国家话语或话语权与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密切相关,宗教话语或话语权与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相关。宗教应当立足于个人或私人生活领域,尊重和认同社会(国家)或公共话语,当私人生活领域(不局限于此领域,但此领域宗教更适合行使话语权)的问题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时,要融会贯通这一集体话语,贡献来自宗教发挥正向积极功能的回应。这样的问题,例如,有关婚姻家庭、两性关系和乡风民俗的问题,有关城镇、乡村建设和社会安全的问题,有关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问题,以及有关解决矛盾纠纷、扶危济困、照顾弱势群体的问题等。即便是宗教,针对具体问题要比空洞说教更便于取得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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