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出发浅谈企业社会责任

2021-11-28 13:49吕高琪昆明理工大学
品牌研究 2021年36期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企业

文/吕高琪(昆明理工大学)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是指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展开来说,具体指企业不但要对自己产生的盈利、股东与员工承担法律责任,也要对消费者、所处社区以及环境负起责任。企业不能只以利益为权衡标准或单一追求的目标,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提出的要求所在,即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务必要进一步提高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度,尽更大的努力反哺环境、消费者以及社会。

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涵盖几个方面,分别是对政府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资源环境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以及对社区的责任。首先,新时代的政府更重视自身的服务角色,也在不断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所以政府需要企业做好社会公民这一身份,服从政府的规章制度管理,接受政府监督约束。就企业本身来说,股东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对股东承担的责任,最直观的就是对股东的出资安全性和股东收益的可获得性负责,除此之外也承担着坦诚向股东提供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信息、财务信息以及投资信息等。企业的向前发展离不开企业员工的辛勤努力,这是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的问题,也是企业进步路上必须要把握和处理好的步骤。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对员工的薪资待遇、工作满足感以及地位等方面保持极高的注意力。其次,企业和消费者的矛盾统一体关系,决定着企业必须对消费者负起责任。消费者是企业获利的根源,企业盈利与否与消费者密不可分,企业务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的商品以及服务质量承担责任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另外,企业为所在社区创造就业岗位、提供福利捐助等,是企业对社区的社会责任之一。最后,企业追求利益,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而发展和保护并存的理念下,绝对不允许任何一个企业为了满足当代之利益损害后辈的利益,企业只有不断提高对环境责任的承担能力,才能更好地呼应时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经济法立场下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研究才刚开始的我国来说,相关理论和学说还不够丰富,并且各种定义也尚未达成统一,这就加大了我国在建立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方面的阻碍,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存在于不同法规中,《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停留在仅仅露出“影子”的阶段。例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①。仅凭这个概括性的条款,企业是无法从中得出可预测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细节指导的。

加之,不同的法律规定都针对自己专门领域有着具体且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制方式,夹杂在不同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这个“影子”,并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制标准。这样看似被规制实则却找不到到底如何规制的情形,让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界定十分模糊,司法实践也就缺少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判定依据。

(二)执法监督尚未达到效用

正如上述文中所说,没有较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指引,导致了各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没有合理合法的执法依据可寻,故难以有效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除了涉及企业社会监督的管理部门或机构,行业协会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依据无处可寻,即使有相关标准,但仍流于形式,不能作用于实质。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书写着良好的成绩,如提供就业机会和贡献税收等。地方发展与经济发展成绩不可割裂,换言之,考核一个地方的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成绩是考核标准中的重中之重,地方执法部门对待给地方经济创收的企业往往不会严苛或者干脆抱着“难得糊涂”的态度应对监督工作。又因政府机构的工作是有周期性的,通常在企业未履行社会责任之后才作出反应,监督的滞后性也影响了监督的效用。

(三)企业对于承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由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经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企业履不履行社会责任、如何履行以及履行效果如何,很大程度掌握在企业自己的手上。在企业间竞争日趋严峻的今天,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盈利上,导致企业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者之间失去平衡,甚至偏重于经济效益的追求。同时,企业领导对社会责任承担的意识,影响着整个企业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走向,带头人没有该方面意识自然引导不了该方面的路径。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路径探究

(一)架构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制度

法者,治之端也。《法国企业法》《英国公司法》和《日本商法典》等法典都对环境和社会等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也体现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在国际上是一种趋势。全球化责任趋势的导向下,企业社会责任会带来企业管理理念的创新。十七大上代表们强烈呼吁《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出台。2008年国资委一号文件提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行业协会纷纷发布社会责任指南、报告等。为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强调了“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细化来说,法律应当在其内容中明确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在同一法律法规中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规制,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法律法规中,统一细化认定标准,即使在不同领域,但涉及同一事项时,是否可以最大化地考虑求同存异解决个案。企业能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预判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司法实践也能便利找寻裁判依据。

(二)严格企业社会责任执法监督机制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执法机构是法律的运用者,必须使用好法律这个“武器”规制并维护良性的市场秩序。严格监督是执法机构行使本职权力的要义,更是对人民负责的关键。政府机构要主动进行企业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了解企业发展情况、经济状况和社会责任。通过对企业各方面情况的深入了解,判断企业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如何等,发现企业并未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效避免政府工作滞后和盲目的弊端。同时推进鼓励制度与惩罚制度的建立,设置奖惩标准,对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消极被动甚至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惩罚,将奖惩结果纳入企业评估标准之中,用制度建立推动实践发展。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社会监督,也能助力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人们使用网络就能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具有大范围的影响力。政府要关注主流媒体对相关事件的披露,积极回应媒体发现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曝光事件,政府要摒弃“吃瓜”看热闹的事不关己态度,精确找准定位“顺藤摸瓜”,严惩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法治要依靠人民、服务人民、造福人民。人民群众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受益群体,群众的真切感受,应是服务型政府的关注焦点,人民群众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否或是承担效果,是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风向标,政府积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实质就是在履行监督职能。

(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在最早期,企业的传统发展理念是利润至上。米尔顿·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中,指出“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现今,我国已经进入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阶段。首先,应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帮助企业认清责任,在企业间形成深层次的普及,指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增强对企业高管的责任意识培养,教会企业高管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取得平衡。企业高管是企业发展的“舵手”,高管的意识理念影响着企业文化的走向。最后,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帮助企业树立自己的核心价值观,譬如,开展社会责任意识学习讲座,组织企业间进行承担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分析交流,号召各商会举办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汇报会议,定期考核各企业协会责任完成情况等。通过丰富的学习交流活动,企业间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调动积极性的同时,经此过程所形成的优秀企业核心价值观,增强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能性和实效性。

四、结论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以及市场经济活动参加者,无可厚非是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取最大化的利润,不断地追求盈利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支撑。同时,企业也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和流通者,正因为其以社会作为获取利润的平台和基础,所以企业以其获利反哺社会成为企业与生俱来的责任。

在经济发展速度可以用“飞速”来形容的今天,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从未止步。经济法秉持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维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的有序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是一门社会责任本位法,立足于社会利益,协调处理各方,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综上,企业发展以社会作为关键,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作为基础,那么通过经济法的视角谈企业社会责任,就有了潜移默化的互通性。经济法的存在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约束着企业履行责任,保障着企业合法合规发展的环境。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紧要关头,企业如何发展与企业发展如何始终是绕不开的讨论焦点。而究其本质,也不外乎合法与合理发展。就合法而言,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企业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生产经营,即合法发展,就是最大限度地自由发展,且可称之为发展得好。另就合理而言,一个企业永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是企业的优良文化。这是企业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企业全体成员都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意识观念、职业观念以及行为观念的总和。这就可谓是企业合理发展,即符合企业自己的文化常理,譬如,同样的事情交给甲乙两家公司,公司实力均衡的情况下,和哪家公司签约以便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往往靠的是企业文化的竞争力。常言道,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但文化同样也是一个企业的向心力。企业在合法加之合理双重助力下发展,才是一个企业赢得一席之地的成功所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削弱了追求经济效益的能力,反而增强了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无声胜有声地做了企业正面宣传,为自己打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优秀品牌形象,吸引了投资者,留住了优质人才,又何谈创造不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呢?

本文以经济法的站位,浅谈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简单阐述,阐明社会责任的概念和范围。其次分析了企业怠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问题,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了企业疏于履行责任的可乘之机,监督缺位以及监督缺效让企业对于承担社会责任存有侥幸心理,而企业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远远没有达到社会的期待。最后,文章试图提出了部分完善和解决问题的拙见,即架构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制度企足而待,执法监督机制的推进有望通过给监督部门施压而提高监督成效,全面提高企业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失为一个直接且良好的解决路径。

在瞬息万变的当下,经济法与企业发展也在变化之中不断前进。我们不能完全指望经济法可以规制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切问题,但也绝不能忽略经济法在规范和保障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殷切期待,更是经济法对企业谋求稳健发展和取得长足进步提出的要求。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猜你喜欢
经济法责任企业
企业
浅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
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实践探索
企业
企业
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的完善路径探讨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大数据时代经济法的完善升级路径分析
《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