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方案

2021-11-29 04:31
北方牧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布鲁氏菌致病性畜禽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实施强制免疫;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实施全面免,各地根据实际可实施强制免疫;炭疽、流行性腹、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包虫病等病在流行区域指导实施免疫。

(二)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1.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 亚型和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

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 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

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鲁氏菌病

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肉牛和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统一使用S2 疫苗。成年奶牛原则上不免疫,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可实施免疫,3~8 月龄奶犊牛使用布病A19 疫苗免疫(开展布病净化的场除外)。养殖场户、免疫畜种、存栏数量、免疫数、免疫时间等有关情况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造册,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继续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各市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详见附件)。鼓励规模养殖场自采强免疫苗,采取“先打后补”方式实施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其他养殖场户使用省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动物疫苗品种。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市、县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保存、使用、管理和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估。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集中补免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2021 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并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

(二)推进“先打后补”

各市按照省厅印发的《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力争到年底实现畜禽养殖县全覆盖,奶牛场全部覆盖,市级覆盖所有动物强免病种。2021 年,所有奶牛场不再免费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各市实施方案请于2021 年3 月10 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加强技术培训

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督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健全免疫档案

乡镇动物防疫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乡镇动物防疫站要以村为单位建立散养户免疫档案,监督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免疫档案,真实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规范疫苗管理

各地要按照资金管理模式,加强强免疫苗各环节管理。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站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完善落实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实行省、市、县、乡全程信息化管理,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重点加强乡村两级最后一公里冷链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废弃容器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废弃容器无害化处理制度,特别是对布鲁氏菌病活疫苗空瓶和用过的免疫用具,应立即采取消毒灭活措施,坚决杜绝疫苗浪费和消除生物安全隐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统一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

(六)加强信息报告

对疫苗调拨、免疫数量和抗体监测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统计、审核和报告工作,按时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相关情况。

(七)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通报辖区乡镇动物防疫站组织养殖场户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强免疫苗使用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并于春秋防结束后,逐级反馈省厅,重大情况随时反馈;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压实强免责任

各地要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部门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强制免疫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调运动物的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要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抗体监测、免疫记录、免疫标识佩戴等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进行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证调运。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分发单位监管,配备足够的、符合疫苗贮存条件的冷冻冷藏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关记录,确保疫苗贮存和冷链运输条件。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特别是生产销售使用“自家苗”行为。

(三)严格经费管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各市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市本级疫苗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

(四)加强督导检查

省厅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纳入综合督导范围,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和调度。在春秋防结束后,组织开展全省免疫效果评价并通报结果。各地也要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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