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场域下的网络问责:范式转换、 实践样态与异化风险

2021-11-29 12:19
关键词:公权力问责公众

金 华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00)

0 引 言

民主政治、 公民政治参与已成为世界政治文明推进的必然要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1]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54公权力脱缰不受制约,可能演变成侵害公共利益的“利维坦”。因此,约束公权力,实现公权力法治化,必须为其套上“问责”的枷锁。网络问责则是防范公权力任性的利器,不仅拓宽公民社会参与行政问责的渠道,并掀起一波又一波具有威慑力和影响力的问责风暴。网络建构的体制外问责对政府官员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但是网络空间的流言、 传言、 谣言凸显网络问责的权利滥用、 主体责任缺失等诸多问题,导致迫害性问责、 无序问责、 偏激问责。与权利的滥用带来的后果相比,公权力滥用后果更加严重。那些获得权力的人几乎总是设法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并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地位,使自己摆脱大众的控制。[3]98权力的滥用将大大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意识到了公共权力执掌者自利性的存在。他认为:“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 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于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4]275人性缺陷和权力的强制性,凸显体制外网络问责的价值。

1 权力场域下的网络问责:范式转换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网络问责,可以溯源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违法要追究”的理念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共识。在网络助推下,公共领域掀起一波又一波问责风暴,网民对政府及公职人员行为有效性、 合法性及合理性均进行了有效的网络问责。实践中,网络问责意涵日益丰富,主要是政府体制以外的社会行动者凭借互联网开放性、 互动性、 即时性等优势整合公共舆论。通过网络空间的集体行动,对政府或公职人员行为失范、 职责不彰进行舆论监督、 质询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对行政后果承担责任的行为和过程。在互联网加持的快速信息化时代,网络问责带来了问责方式的变迁、 问责路径的更新、 问责效应的增强。[5]从网络空间一波又一波舆论风暴和情绪抗议来看,网络问责呈现主体草根化、 压力传导效应增强、 新旧媒体融合及问责场域转换等新范式。

1.1 问责主体草根化

在互联网社会,草根化意涵丰富,包含了与精英阶层、 主流媒体相对的弱势群体,以及与政府、 公共决策相对的非官方力量、 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网络虚拟场域下,摆脱权威束缚、 思想自由、 体系庞大的原子化个体,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网络公众依据共同的价值偏好形成组织结构松散的体制外问责群体,彼此交换信息、 宣泄情绪。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通过手机联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9.2%。在发达的自媒体社会,人人都是潜在的网络问责行动者。如果说传统媒体时代公权力部门和人员还可以对某些失范行为遮遮掩掩、 避重就轻的话,那么,网络时代的公权力部门和公职人员基本上不具备这种能力。任何失当行为都很可能被网络曝光,也可能会遭到网民的追查、 揭露、 批判。尼葛洛庞帝指出,在信息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是没有执照的电视台。[6]107原子化的声音、 短时间内汇聚的点击量和回帖呈指数级增长,最终交汇成具有倾向性、 影响力的公共舆论。网络空间具有朴素正义感、 社会责任感的草根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与关注度也日益增加。

1.2 问责压力传导效应

民意汇聚是问责压力的来源。网络集群是基于公共兴趣,而不是资本投资,在网上很难用金钱购买注意力,更难以压制不同意见。[7]12- 13网络问责是公众以网络媒介为平台,通过曝光、 发帖、 转载、 评论等网络行为对问责对象监督、 质询、 揭发、 检举,要求其承担责任的监督行为。然而,网络问责并不直接推动司法审判,需要经过行政力量的介入。网络问责主体的积极参与互动,再加上社会情绪的渲染和媒体的聚焦,造成巨大的道德、 政治和舆论压力,驱动官方高层介入。当网络上的质疑声形成汹涌的民意,在压力传导之下,网络问责遵循“网络曝光—传统媒体报道—公共舆论—行政力量介入—启动司法程序—事件调查—产生结果—反馈公示”的程序,进而推动实体行政问责的启动(如图1 所示)。从网络问责压力传导的时效来看,网络问责发起、 处理效率较高,能促进政府有效回应,有效补充实体行政问责在问责范围、 问责对象等实践方面的短板。但是,网络问责只能在问责的发起阶段而不是全过程起到关键作用,其效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问责转化为实体行政问责的政府回应力度。

1.3 网络媒介与传统媒体的融合

从网络媒介与传统媒体互动生态链来看,两者依存度越来越高。互联网动员的成功是建立在网民对“社会不公正”的强烈情感基础上的,经由媒体对特定网络行为的“包装和展示”引发升级的大众舆论。[8]传统媒体对网络媒介的原生态内容依存度越来越高,而网络媒介问责效果的实现依赖于传统媒体的权威报道。政治场域对新闻场域的控制与监管严重掣肘了新闻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问责。在特定时候,政治权力不得不控制新闻媒体或过滤裁剪公众言论以达到政治目的,公共舆论沦为政府寻求政治合法性的工具。而网络问责则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不敢问责的困境。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公众的言论、 思想和意见不需要传统新闻媒介把关人的中介作用,只要内容合法,可即时发表在公共论坛、 虚拟社区或公众号上。两者在推动问责时舆论呈现出高度一致性。新闻报道中经常采用带有感情色彩的标签化用语,亦凸显了专业新闻媒体对网络媒体的暗合。当前,网络媒介问责的发起主要有网络论坛、 微博、 博客、 微信、 QQ等多元形式。网络媒介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不仅打破了传统专业媒体的话语霸权,更拥有了与其对等的话语权,彼此相互依赖。

1.4 问责场域的转换

在科层等级结构中,政府信息自上而下被严格管控。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相关政府没有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信息的输入与输出不仅被纵向限制,而且被横向分割,普通公众难以获得信息全景,也难以将获得的碎片化信息有效整合。总之,公民的监督权、 文化权、 符号权和信息权在政治场域下被压制。随着网络空间赋权的推进,信息被公众以各种渠道挖掘、 呈现、 传播,打破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因此,公众也具备了与政府博弈的资本(如表1 所示)。网络公众消解了政治场域下的符号权威,培养了自己的符号载体,自己生产、 加工、 传播信息,具备了对公权力实质上的监督权、 话语权。在现实场域下,公共舆论难以实现对政府问责,互联网、 自媒体的发展催生了问责空间。因此,网络虚拟空间成为催生公共舆论的重要场域,其虚拟性为公众监督公权力、 问责政府提供了合适的场域。每个人都可以在虚拟场域聚集,发表言论,指出公共管理的漏洞与疏忽。

2 权力场域下网络问责的实践样态

公共部门在的网络舆情压力下难免捉襟见肘。为缓解舆论压力,相关部门会采用新闻发布会直播、 媒体一线督查、 行政负责人道歉、 官员问责查办等疏导之策。然而,对于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政府部门而言,这些措施的缓解降压效果并不明显。网络问责依旧按照网络曝光、 网络扒粪、 网络审判的实践样态和行动逻辑运转。而网络问责的发起具有一定的从众效应,当公共舆论对事件的热度没有消减时,网民往往会借助事件的热度,选择曝光与该事件相关联的事件,通过网络扒粪提供与事件相关联的证据和线索,最后,以民意的力量对问责客体进行审判,以引发舆论的深度关注,从而达到问责的最终目的。

2.1 网络曝光

曝光是网络问责的第一环。网络曝光将公权力失范、 无效、 腐败等负面信息公布在网络平台,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并通过众多网民和大众媒体的接力,形成巨大的舆论和社会压力,引起上级政府甚至中央层面重视并介入查处。一旦事件曝光有了适合的土壤和气候,曝光过程便呈现出其运行机理。首先,网络曝光的渠道是全媒介的,传统媒体融合自媒体衍生出全媒介曝光渠道。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迭代,网民曝光渠道多元化,从论坛、 博客到微信、 QQ,再到现在的各大公众号,铺天盖地。全媒介曝光渠道为网络问责创造了更多机遇和空间。其次,网络曝光的主体多元,从传统的专业媒体机构到自媒体渠道,发展到现代的普通民众,每个人都可能是网络曝光的主体或接力棒。尤其在自媒体盛行与公民权利意识高涨的背景下,具有正义感、 社会责任的民众,一旦发现公权力失责失范,会第一时间在网络上曝光。最后,网络曝光的动机是复杂的,既有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感的考量,也不排除出于个人私利而恶意造谣。互联网的发展虽然缩短了谣言的生命周期,但是,如果不在谣言达到搜索峰值前辟谣,事件处理会陷入被动局面。网络曝光的过程是负面信息揭露的过程,也是倒逼政府相关部门尽快介入的过程。一旦网络曝光被压制或封杀,声张正义、 反腐倡廉的朴素愿景就可能演变成消极情绪的宣泄。

2.2 网络扒粪

扒粪运动溯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一批作家和记者揭露社会丑陋、 肮脏、 腐败等问题,为社会激浊扬清、 树立了正气,也推动了美国社会生态健康发展。当下中国,社会流弊、 特权意识、 随意逾矩等诸多社会问题被网民曝光,即所谓“网络扒粪”运动。从此,网络扒粪成为监督之利器,社会怨恨与愤懑之发泄孔,成为促进民意表达、 鞭挞公权力腐败、 揭露社会黑暗丑陋的有力工具 。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认为:“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倾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9]47如果说网络曝光是网络大众问责的开端,那么,网络扒粪则是网民集体进一步认证并清除权力任性的正义之举。首先,网络扒粪专业性更强。网络扒粪不同于网络曝光、 网络围观或声讨,需要行动者提供证据与线索为支撑,普通网民因网络技能或资源的匮乏无法胜任。这时候,专业媒体机构、 网络大V、 意见领袖或知情网民在网络扒粪中发挥关键作用。其次,网络扒粪需要线索认证。网络扒粪关键是“扒”出与问责对象相关的线索,即通过人肉搜索,挖掘问责对象的一切琐碎的线索,通过追踪小线索,导出大线索,揭示真相。但探索真相的过程,可能越过道德的底线或逾越法律红线。最后,网络扒粪与线下扒粪运动有效衔接。线上的人肉搜索信息可能是碎片化的,还需要线下深入问责对象的工作或私生活去挖掘线索,很可能侵犯问责对象的隐私权。

2.3 网络审判

网络曝光与网络扒粪是网络问责的起点与发展,而网络审判则是网络问责的高潮,最终推动行政力量介入和司法审判。人们将因新闻报道形成的舆论压力、 影响和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称为媒介审判。网络审判是媒介审判在互联网社会的升级。以网络为中介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合作,同频共振,舆论呈现高度一致。随着新媒体多样化,网络审判的力量逐渐壮大。然而,网络审判对司法审判独立性、 公正性的影响是间接的。行政力量的介入是网络审判奏效的关键性力量。公权力失范或公共管理失效,在“网络曝光—传统媒体报道—公共舆论—行政力量介入—启动司法程序—事件调查—产生结果—反馈公示”压力机制下,被行政问责。审视网络审判的效度,如果是一场符合公共之善的民意审判,在司法透明度不高、 信息公开不及时的情形下,网络审判对监督权力运行、 推动司法公正而言是合理性存在。如果网络审判是一场无事实、 无依据的民意狂欢,或者网络舆论本身不断在被恶意制造而失去可信度,网络审判不仅损害问责对象的利益,而且还破坏司法独立与公正。

3 权力场域下网络问责异化风险

网络问责是公民权利对抗公权力滥用的正义之举。然而,网络虚拟性、 离散性等缺陷滋生了公民权利滥用的土壤。网络问责过程中颠倒黑白的谣言、 捕风捉影的流言、 肆意编造的谎言、 耸人听闻的传言借助网络传播扩散,导致偏激问责、 无序问责、 迫害性问责等问责异化现象。网络问责的表演更多是媒体逻辑和抗争逻辑的结合,它与法律逻辑存在很大的张力。表演逻辑侧重于新奇性、 娱乐化和情感化,法律逻辑更注重客观性、 程序性和法理性。[10]在网络虚拟的公共场域下,较之网民权利失范,忽视法律规则或滥用法律武器将面临更严重的后果。

3.1 依附盲从的破坏性问责:危害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表征着国家主权、 政权的完整及宪政法律制度的正常稳定。当网络问责缺乏有效监督和足够的秩序时,在意见领袖的煽动下,网络民意极易被操纵和控制。随着网络曝光、 网络扒粪与现实社会互动融合,网络问责可能演变成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破坏性问责。首先,公职人员或政府部门与国家机密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因此,对涉事人员或政府部门的网络曝光可能牵扯到国家秘密。一旦被曝光的信息在国家密级范围,网络问责主体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无意识地落入泄露国家秘密的陷阱。第二,由于政府信息不透明、 公开迟滞,涉事人员或政府机构失职失范行为的线索、 证据与信息非常隐蔽,问责主体往往会通过人肉搜索等极端的渠道。问责主体线下的跟踪、 监控、 录音或拍摄等行为,极易犯下非法持有、 使用间谍器材的罪行。第三,网络问责是对公权力或公职人员的声讨、 揭发、 检举、 质询,这种否定性的评价和情绪极易被其他政治势力利用,一旦情绪被点燃,可能演变成对国家政权、 政府合法性的声讨和攻击。随着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力度加大,网络问责主体极易陷入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性问责。

3.2 集体抗议的失序问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网络空间的谩骂、 声讨和情绪宣泄,不乏一些乌合之众。“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以及立刻把暗示的观念转化为行为的倾向。”[11]20一旦这些人的行为倾向转化为集体抗议,极易导致社会无序。然而,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而言,秩序相对于其他社会价值的更具有优先性。亨廷顿的秩序观认为社会“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12]7。随着网络问责的深入,网络曝光的负面信息被广泛传播,在现实与虚拟世界形成强烈的舆论浪潮和信任滑坡,给涉事人员或相关政府部门造成巨大的政治和舆论压力,甚至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常态运转。为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摆脱被动局面,部分涉事人员或政府机构可能会利用权力不对等优势和体制性资源,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追究网络问责主体责任。尤其是当体制外网络问责主体在线上串联、 线下集体行动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干预国家机关正常运作、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3.3 宣泄情绪的偏激问责:污蔑诽谤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与交互性为公众聚集、 情绪宣泄提供了平台。然而,网络群体构成的复杂性与非专业性,使得网络问责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网络草根扩张的背后隐藏着一股潜在的冲动与情绪宣泄。依据勒庞的“心智归一法则”,作为个体的人是理性的、 有教养的、 有文化和负责任的,但是,随着聚众密度增大,他们之间就会相互影响、 启发和感染,最后,导致原本不相同的个体性思维和行为渐趋一致,变得越来越野蛮、 冲动、 非理性。[13]62数以亿计的网民在网络空间聚集,尽情发泄自己的消极情绪。聚众中的个体比较容易相信谣言、 产生扩张感和非理性行为。网络问责本是权利主体对抗公权力滥用的正义之举,但最终可能演变成对问责客体污蔑诽谤的偏激问责。在虚拟场域下,网络公众没有获得事实真相和事件全景的有效资源、 专业能力和合法途径,在问责过程中掺杂主观臆断、 偏差或误解,网络问责可能演变成一场无意识狂欢或情绪发泄。

4 权力场域下网络问责异化的消解

如何规范网络问责,消解网络问责的异化风险,使之走向法治化和制度化轨道?如何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高涨、 自媒体社会逐步成熟的背景下,提升网络问责的应对能力?政府应该以网络问责制度化构建为终极目标,以法律规定网络问责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发挥网络问责监督公权力的实质性功效。以自律机制、 责任意识和伦理规约为内核重塑网络问责的公共属性,建构网络问责的法治化文化与秩序化策略,有效弥补体制内问责的短板。

4.1 网络问责制度化构建

网络问责制度化构建,即政府以程序、 政策及立法等制度化手段赋予网络公众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监督权等各种权利,并为他们提供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

首先,网络问责的程序化。网络问责是公众、 政府与媒体基于自身资源和权力的策略互动过程。网络公众虽然具有发起问责的权利,但是,从权力运行逻辑看,网络问责的效度和力度直接依附于政治权力场域下权力机关的决策,网络公众并不具有启动和执行问责的权力。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问责最终需要权力机关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因此,网络问责也需要遵照实体行政问责发起、 启动、 采证、 执行、 处理、 救济等基本程序。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14]86因此,要提升网络问责的效度和力度,真正实现网络问责对公权力的制约,网络公众不仅要在公共舆论场积聚能量,更要遵守权力场域内行政问责的基本程序。

其次,网络问责的界限明晰化。“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15]8网络虽然赋予公众监督问责的权利和自由,但超越法律范围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没有法律的保障也就无所谓自由。在网络问责的实践中,出现公民滥用权利的问题,亟需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做出明确的规定,即界定政府给公民多少表达空间。当下,表达自由已形成涵盖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结社自由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公权力应该以不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为边界。首先,当公民正当的表达自由受到侵犯时,应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从而阻止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不当干预。其次,公民、 社会群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公民的表达自由不受他人阻止或侵害。再次,明确表达自由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言论表达自由不意味着可以破坏他人的隐私权。最后,督促网络媒体承担社会责任,不恶意煽动网络公众的负面情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加强网络问责立法。网络问责从积极意义视角来看:一方面,强化了对公权力的监督,推动了实体问责的改进与完善; 另一方面,实现了公民民主参与政治生活,提升了政治参与热情。从消极作用来说,网络自身虚拟性、 去情境化、 分散性等内生缺陷具有侵蚀行政问责正当性的风险,有时甚至会异化为偏激问责、 无序问责、 迫害性问责,危害国家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因此,亟需政府加强网络问责立法,对知情权与隐私权、 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 社会问责与造谣诽谤等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与区分,为网络问责、 网络监督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有效平衡网络空间自由与秩序的张力。如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WhistleblowerProtectionAct),法律鼓励公民(包括公职人员)通过参与到旨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行动中,特别是公职人员在其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贪腐、 影响公共利益、 国家安全的行为,有权以告密(包括向媒体报料)的方式进行检举。吹哨人不仅不会受到泄密的指控,相反,法案规定司法机构应该为他们及他们的家人提供各种保护。网络问责立法,不仅要明确问责的启动程序,而且要提供明确的救济途径。

4.2 网络问责赋能

网络问责赋能,以政府供给、 社会协作的方式提升网络公众问责的能力,如语言表达能力、 信息捕捉和甄别能力、 问题分析能力等,尤其关注网络公众的话语表达与沟通能力。

首先,疏通网络问责渠道。网络问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 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如通过网络问责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府决策,从而降低事后监督问责的成本。国家法律法规的准备、 起草、 制定及实施环节,鼓励公民以人民监督员的形式参与司法活动。政府公共决策、 公共服务提供等行政事务向社会开放。如武汉重大疫情之下,政府决策建立火神山、 雷神山医院收治点。为了让更多网友第一时间见证火神山医院与雷神山医院建设全况,包括央视、 人民网等均借助5G信号搭建了实时的直播画面,提供全景和近景画面,千万“云监工”高度关注医院建设进展。多渠道参与网络问责,于公民而言,能够实现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表达自身的利益主张,形成网络问责的事前监督机制。于政府而言,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能够在政府决策时说服公众,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从而缓和政府与公众的对抗关系,在决策效果上实现满意的决策效果和执行效果。同时,党政部门建立各种监督渠道,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专门的网络举报栏目,在新闻网站开通网络举报专区,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公众举报监督渠道等。完善举报受理机制,实现网络举报与网络问责的有效衔接。

其次,多元合作协同,参与网络问责。第一,公众要有意识地摒弃身份认同的固定思维模式,不应该把阶层、 学历、 收入作为评判事件是非曲直的依据,以事实为依据。第二,新闻媒体秉持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报道真相,传递真相。网络论坛、 平台等社会化媒体传播多元新闻和事件,鼓励多元观点和建议,锻炼培养网络公众多元化思维能力,增强信息辨别能力,提升网络问责的针对性。第三,政府在既定的法律范围内,适当允许多元化意见的存在,这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化解政府与公众对抗、 树立政府形象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政府要改变传统对负面信息打压、 封锁、 屏蔽等手段,否则可能失信陷入“塔西坨陷阱”。第四,充分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引导作用和权威人物的专业优势。当公众面对繁杂的信息不能判断或甄别的时候,邀请理性客观、 专业科学权威人士帮助网络公众辨别网络信息的真假。如面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伊始,政府邀请钟南山院士科普,权威新闻媒体报道,新媒体在权威媒体的引领下发散传播。

最后,网络公众自我赋能。以公共舆论和话语策略为依托的网络问责,其效果取决于网络公众的话语表达水平和能力。因此,网络公众沟通能力和话语表达能力的锻炼、 培养和提升是实现网络问责主体知情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先决条件。发起网络问责的群体,很多是缺乏基本网络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弱势群体或底层群众。他们虽然跟帖、 转载,但是对事件本身不得要领,主要以情绪宣泄为主。网络问责的表达与沟通,要想推动政府回应并启动问责程序,需要提升网络公众话语表达能力。第一,公众要自我赋能,有意识提升自己的话语表达水平。尤其是网络意见领袖,在网络问责的过程中,不仅要有能力抛出相关事件的议题,而且要有能力组织和控制相关议题不要有偏差,能将建设性的意见汇聚,靶向政府回应和责任追究。第二,网络公众增强问责能力。一方面,提升对虚假信息和片面信息的甄别能力,理性分析政府、 网络和媒体发布的信息,做出客观理性的评价和判断。第三,政府作为网络问责的潜在对象,加强对弱势群体和底层公众的网络培训和教育,各地因地制宜建立不同层次的网络知识和技能培训体系,尤其重视网络虚拟空间话语规则意识和法治规范意识培育。

4.3 网络问责公共性塑造

网络问责的公共性偏离,主要是因为网络问责的动机是社会行动者维护自身利益,而非表达公共诉求或维护公共利益。尤其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如何平衡个体的理性化与共同体的秩序化矛盾,还需要网络问责公共性重塑。通过软性的自律与刚性的他律机制,规范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和动机,回归网络问责服务公共利益的宗旨。

首先,公民理性表达的责任强化。扭转网络问责的公共性偏离,关键还是网络公众建立自律机制。自律机制是公众在虚拟空间应具备的基本道德、 伦理规范。第一,建立一套与现实世界衔接的网络伦理规范,至少包含网络公民身份、 网络隐私、 网络心理、 网络安全及网络用语等。第二,网络问责基于网络空间隐匿性、 开放性、 离散性特征,绝大部分问责是匿名揭发检举失职渎职或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公民揭发检举应遵循基本的伦理道德。从网络问责道德意义考量,问责行为本身是对抗公权力滥用的正义之举,因此,问责主体首先是一个理性的人。公民网络问责、 揭发检举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与道德伦理。换言之,网络问责不仅要结果符合正义原则,程序也要符合正义原则。第三,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意见领袖、 网络主播,也要坚守基本的网络伦理规范。意见领袖、 网络主播,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和文化资本,在与公权力对抗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充分发挥意见领袖舆论引导作用,而不是情绪化地煽动舆论。

其次,专业媒体议程设置的责任担当。以网络运用为媒介的社会化媒体,较之传统专业媒体,更具有即时性、 交互性。而专业化媒体较之社会化媒体,在汇聚民声、 引导公共舆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网络媒体声音“嘈杂”,信息碎片,个体的声音往往会被湮没在嘈杂声中。而传统的专业化媒体具有更强大的信息甄别、 综合能力,能够凝聚公众的意见,整合公共舆论。因此,专业媒体更应该承担网络问责的公共性重塑责任,充分发挥其信息资本核心竞争力,以发布真实可信的信息为己任,以引导社会公共舆论为导向。当所有的专业媒体以追求、 报道真相为己任时,社会化媒体才不会被情绪化舆论误导。同时,专业的新闻媒体具有官方认可的天然优势,因此,在事件传播报道、 舆论走向过程中起到关键的议程设置作用。所以,专业媒体要在事件真相基础上,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客观冷静地报道,将网络传播议程转化为对事件本身的理性思考和批判。专业新闻媒体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还要以客观理性的视角设置事件传播议程,消解网络舆情的非理性化、 情绪化倾向,这也是专业新闻媒体的责任担当。

最后,规范政府处置公共舆论的行为准则。网络问责公共性偏离还源于政府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抗。面对网络问责,不少地方政府选择的是屏蔽、 删帖甚至打压以平息舆论,最终导致事态扩大。规范政府处置网络舆论的行为准则,需要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结合,方能治标治本。第一,培育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充分发挥道德观、 价值观的内在约束控制作用。面对角色冲突,尤其当个人利益、 组织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准则。公职人员应该具备超越权威命令和等级观念的伦理道德,平等地对待公众的合理诉求,以专业、 敬业态度提供公共服务。第二,充分发挥道德立法与组织规章的外部约束作用。一方面,完善行政职业道德规范、 伦理立法,推动公务员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选择。另一方面,将权责统一、 责任意识等基本价值观念与组织文化有机结合,让公职人员规范处置公共舆论的行为准则。第三,培育积极的组织文化。当一个人行动的基础是情感而不是理性时,做出该行动的人往往会依据自己最为熟悉的方式来行事,而一个人最为熟悉的方式往往是一个组织中的文化沉淀。[13]72

5 总 结

网络问责,不仅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在互联网公共场域下的策略性互动,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与社会发展的关切。社会权利的正向参与和公权力的积极回应,决定了网络问责的最终效果。但是,在网络问责的实践中,也存在公民权利滥用与公权力滥用的风险。一切合法正当权利应得到积极回应与保护,权利滥用和权力脱缰必须得到法律严惩。正如卢梭所言:“既然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15]47-48对网络问责的苛责、 限制和打击都会压制社会行动者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而陷入不敢问责的寒蝉效应与不敢问政的政治冷漠。我们一方面要鼓励体制外网络问责,另一方面也要规范网络问责,促进网络问责健康可持续发展,弥补体制内问责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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