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红船精神”与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契合

2021-11-29 05:25陶深明赵美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7期
关键词:红船精神

陶深明 赵美娜

摘 要:“红船精神”是高度概括的建党理论化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建党百年的背景下,将作为革命精神之源的“红船精神”与新时代检察理念契合作为研究对象,对传承“红船精神”的科学内涵,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契合表现在三个向度:一是检察政治定位意识的“奉献性”;二是检察工作产品观念的“奋斗性”;三是检察业务系统思维的“创新性”。

关键词:“红船精神” 检察理念 契合性

“红船精神”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党的思想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华民族精神结合的产物,作为革命精神之源,源远流长且结合时代不断发扬光大,成为全体共产党员的价值指引。“红船精神”既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又深深潜藏和延续在各个精神话语之中[1],对于新时代检察理念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作为红船旁检察机关的业务实践一方面深受“红船精神”感召,另一方面也遵循了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应然”所为,同时又以自身实践呈现弘扬“红船精神”与新时代检察理念契合的“实然”之貌。在建党百年的时代背景下,研究革命精神源头、高度理论化体系的“红船精神”与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契合,对传承“红船精神”科学内涵、促进检察理念与业务深度融合进而促进检察工作蝶变跃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红船精神”的价值分析

(一)“红船精神”的内涵理解

2005年6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光明日报》刊发署名文章《弘扬“红船精神” 走在时代前列》,正式提出“红船精神”的概念,并将其内涵阐释为“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将“红船精神”置于建党历史发展背景下考量,首创精神则是“红船精神”的核心内涵,精神实质是创新。奋斗精神源自坚定的理想信念,表现为百折不挠、锐意进取。奉献精神体现“红船精神”的本质属性,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鲜明的人民性本质特征和高尚的人文情怀。主体的精神要素不一样,产生的革命精神也不相同;主体的多种精神要素的结合方式不同,产生的革命精神也会大相径庭。根据占据主导地位的精神要素的不同,可以将革命精神归纳为理智主导型、情感主导型和意志主导型三种类型。[2]首创精神、奋斗精神和奉献精神分别作为革命精神的理智要素、意志要素和情感要素,三者相互联结、相互作用,构成“红船精神”这一整体的内在结构。其中,首创精神占据主导地位,因此“红船精神”属于理智主导型的革命精神。

(二)“红船精神”的现实意义

“红船精神”是我们党创立时期坚持和实践自身先进性的一个历史明证。[3]“红船精神”是中国共产党取得并扩大政治认同的天然载体之一,是增强嘉兴地域凝聚力、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精神资源,是前进途中永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动力源泉。[4]正是对“红船精神”的坚守与践行、光大与发扬,让中国共产党创造了人间奇迹,“敢教日月换新天”,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党,深刻改变了中国,也深刻影响和塑造着世界。[5]“红船精神”是中国革命精神之源,对于革命精神、革命道路的研究具有历史价值,“红船精神”与“走在时代前列”具有内在逻辑联结,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伟大实践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红船精神”具有文化价值和教育价值。作为建党精神的“红船精神”对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及提升党的执政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

从革命精神实现的角度出发,“红船精神”在社会个体层面作为个人信仰或人生信念存在并赋予个人信念追求与精神动力;在社会群体层面成为群众的共同信仰或信赖的公众精神而存在并起着团结、凝聚作用,进而上升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体认同。

(三)“红船精神”在检察系统的传承现状

从广义上讲,“红船精神”的实现即是对其的传承。可综合运用对“红船精神”物质载体的建设、完善,相关理论内涵的研究、文艺创作、文创产品发行等方式,营造弘扬“红船精神”的浓厚氛围,扩大“红船精神”可触及可感知的路径渠道,使更多人认同“红船精神”并以此引领行为,达成传承和弘扬“红船精神”的效果。从狭义上讲,结合“主题教育”“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等的教育活动和借助媒体平台、文学艺术作品、理论研究成果对“红船精神”内容的直观融媒体宣传是对“红船精神”的传承与发扬。

就检察系统而言,“红船精神”的宣传及传承效果尚不理想。目前,“红船精神”的传承未针对各层面对象建立系统的传播体系,以标识标志宣传为主,范围上辐射效应不强,与其建党精神的地位并不相称。传承方式上以红色旅游、文艺作品为主要方向,实效性较强,但与理论研究、新媒体宣传方式结合层次不深,高层次的理论研究文章较少,“深层触网”“破层出圈”的宣传作品不多。在检察理论建设、检察业务和“红船精神”的结合与发展方面,尚未完全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政治自觉。

二、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内涵及层级关系

(一)新时代检察理念的科学内涵及本质属性

新时代检察理念是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实践中形成的,同时又能指导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思想体系。它的本质是在检察实践中形成的且能直接指导检察权行使的一系列思维活动,能够引领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高水平发展。

(二)新时代检察理念的基本构成

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全面修改,2019年修改了检察官法,明确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与追求目标。在法律修改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出了一系列检察工作具体理念,如“‘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产品”“双赢多赢共赢”“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等。同时,对于客观公正理念、公益守护理念、智慧借助理念等予以延续、发展。基于此,新时代检察理念是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在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保障人权等理念的基础上,新时代检察工作应当秉持的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理念、“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客观公正理念、监督与办案相统一理念、公益守护理念和智慧借助理念。[6]

三、对标“红船精神”的新时代检察理念

新时代检察理念是对具体检察工作理念的系统概括和理论升华,借鉴革命精神的内在主体结构——理智要素、意志要素、情感要素可以将其概括为检察业务系统思维、检察工作产品观念和检察政治定位意识。[7]检察业务系统思维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的核心,检察工作产品观念是不同时期检察工作理念所具有的共性,检察政治定位意识是检察工作的本质体现,三者相互链接,共同构成新时代检察理念。检察业务系统思维是理智因素,创新性的谋篇布局;检察工作产品观念是意志因素,旨在提高质效;检察政治定位意识是情感因素,体现党的检察事业的“人民性”。

(一)检察机关的“奉献”理念——检察政治定位意识

检察政治定位意识是指检察机关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根本定位的观念及其对政治与业务共融的发展趋势,要求检察机关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服务意识。“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理念和公益守护理念是检察政治定位意识的生动诠释。[8]

“红船精神”中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文情怀,指引我们一切工作都要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血肉联系。检察工作是党领导下的政法工作这个大系统中的小系统,是“党的检察事业”,政法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这是检察机关的政治定位。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也是检察理念的基本遵循,检察机关是公益守护者,检察理念的“奉献性”也由此而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意识要求检察机关树立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理念,检察履职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是该理念的效果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强调的“要紧扣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牢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二字”“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新期待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需求提供更丰富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9]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监督全部过程都要贯彻民主意识,而检察为民之服务理念,属于民主意识的延伸。[10]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是对检察履职的效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有利于增强政法工作系统性、协同性,减少效率损耗,又有利于防范执法司法错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11]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新时代法治工作的新期待。

公益守护理念激发新的制度活力,促使检察机关依法有据参与社会公益治理。从检察制度及检察职权设置上探究,公益守护理念是检察制度的核心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中国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12]檢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职能即是此理念的体现,这使得检察机关能够依法有据地广泛参与涉及公益的诉讼,发挥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作用,进而参与社会治理。

(二)检察机关的“奋斗”理念——检察工作产品观念

检察产品观念是指通过行使检察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充分更精准更高效的司法办案成果的观念。客观公正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监督与办案相统一理念、智慧借助理念是检察产品观念的具体表现。检察产品观念的落实能够直接增强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公正司法、权利救济、保障人权、制约公权、促进和谐、法制统一等“法福利”公共品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13] “红船精神”中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是推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前进的直接精神动能,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强大的精神支柱就是奋斗精神的核心要义。奋斗精神体现在众多革命精神之中,也作为先进文化指导具体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检察工作产品观念直接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奋斗观念,是以监督与办案相统一理念、客观公正理念和智慧借助理念为立足点,促进检察“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精神支柱。

客观公正理念是检察工作的基本立场,长远追求表现为“三个效果”的统一。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2019年修订的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且明确指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扫黑除恶工作中,也应该严格恪守客观公正立场,2019年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两会上对于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客观公正理念是一种工作理念,也是一种立场,要求检察官恪守法律规范办理各类案件,客观公正理念是协调、融洽刑事案件办理的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纽带[14],也是办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基本立场。客观公正理念与办案过程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具有检察产品观念的内在契合性,客观公正理念是底线要求,“三个效果”的统一是长远追求,不仅要做司法办案的“工匠”,更要努力去做推进、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师”。[15]检察人员要秉持客观公正理念,通过检察工作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服务保障社会发展的大局。

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观念是新时代检察产品观念的要求,将监督事项作为案件办理是落实监督与办案相统一理念的具体举措之一。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及刑事案件审查的“双拳”转变为“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后,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过程中,针对重大监督事项以案件化方式规范办理,在这些案件中将依照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案卷归档等流程办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理念是对“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一检察工作基本规律的实践升华。

智慧借助理念是指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专家咨询委员、特约监督员等社会第三方群体的智慧与力量,借助“外脑”解决办案难题、提升办案效能。2019年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工作报告中提出,最高检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检校合作、特约检察员等体制机制,开展挂职锻炼、专家咨询、授课调研等一系列活动,旨在拓展检察工作的思路,优化、提升检察产品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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