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的互动效应分析

2021-11-30 03:20侯小菲天津社会科学院资源环境与生态研究所
品牌研究 2021年34期
关键词:消费市场环境保护主体

文/侯小菲(天津社会科学院资源环境与生态研究所)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由快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理念和方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由传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转变为追求更高质量、更强持续性的经济发展转变。在当前普遍推进绿色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政府环保行为的风向标地位和作用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1]。对于政府主体来说,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互动效应,而是否真正掌握这种互动效应,直接影响到绿色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政府环保职能的履行情况。故而,科学把握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之间的互动效应,并加以科学利用,就成为经济发展领域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概述

关于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的相关研究,是近年来经济领域和政治学领域重点关注的内容。虽然目前关于这两个方面的相关概念并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结论,但可以结合相关参考资料,对两者的概念进行相应的探讨和阐述,以便更好地明确两者之间存在的互动效应。

(一)绿色经济发展

绿色经济发展,指的是绿色经济的发展状况。而绿色经济是一种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形态。绿色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和谐、高效和持续,而其发展的基本内容是循环工业、生态农业和持续服务产业[2]。从经济发展的视角看,绿色经济发展实际上是用新的发展方式和目标替代传统粗放且单一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目标,用新的人本自然理念替代传统的经济发展理念,用新的以绿色产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替代传统以工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用新的和谐、高效、持续的增长方式替代传统冲突、低效、间断的增长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逐渐向绿色经济发展方向和状态转变。尤其是近年来在大力推动高质量经济发展模式的背景下,经济发展的生态化、高效化、持续化,逐渐成为行业和产业主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政府环保行为

政府环保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一种,其主要是围绕环境保护开展的行为活动[3]。关于政府行为的概念,政治学给出的界定是:政府为实现已经制定好的政策计划,运用多种策略协调社会各类行为的活动,其具体体现为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行使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一般来说,政府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普遍性、非营利性、合法性、规范性等六方面特点[4]。关于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认为其主要包括保护环境与防污治理两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就是要将环境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具体措施相结合,通过利用有限的资源,进行深入的环境问题起因和危机分析探索,并对环境保护行使全面实效的措施,对被破坏的环境尝试进行修复改善,推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结合上述概念的界定,可以将政府环保行为认定为:政府为实现既定的环保计划,运用多种策略协调社会各类行为主体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行为的活动,其具体体现为政府运用相关行政手段开展环境保护行为。

二、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的互动效应体现

从学科领域来看,绿色经济发展属于经济学范畴,而政府环保行为属于政治学范畴,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直接性的关系。实际上,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之间实际上存在密切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可以用“互动效应”来概括,即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之间存在协同联动的关系。具体来说,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绿色经济发展优化政府环保行为手段

绿色经济发展,是提倡以生态化的方式来发展经济问题,这实际上是政府在经济领域落实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职能的体现[5]。换言之,企业等经济主体所落实的绿色经济发展方式和目标,可以改善政府环保行为决策、实施的环境,使政府环保行为的开展得到经济领域的支持。例如,企业等经济主体积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这符合政府环保行为的要求,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环保行为的阻力和压力。同时,政府通过环保行为措施,可以向经济主体释放一些关于绿色经济发展的信息,从而引导、鼓励更多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绿色经济的发展之中,为政府通过经济手段调控环境保护活动提供相应的力量支持。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减税降费等方式引导传统能耗高企业积极转型到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中,从而实现政府环保行为的目标。

(二)政府环保行为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企业等经济主体拥有足够的绿色经济发展空间,但这种空间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的,一旦经济发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则势必会导致经济发展行为出现偏差甚至不可挽回的错误[6]。故而,政府环保行为实际上是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明确的政策支持,正是政府环保行为的干预、督促和引导,绿色经济发展才能够有持续进行下去的压力和动力。例如,政府会定期对企业的绿色经济发展指标进行评价和跟踪,并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错误或者不科学行为进行明确和纠正,使绿色经济发展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开展。

三、绿色经济发展中政府环保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

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的互动效应说明,政府环保行为是影响绿色经济发展状况和效果的重要因素。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强化环保行为能力,细化环保行为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绿色经济的发展,但是,就绿色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环保行为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环保行为开展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削弱了环保行为对绿色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政府环保行为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相应的明确,但就目前我国整体的环保法律体系而言,尚没有专门用于指导政府在环保行为策划、组织和实施方面的法律法规[7]。这种政府环保行为制度不仅使政府环保行为的概念、范畴和具体的实施标准与要求等缺乏法律方面的依据,也导致政府环保行为制度的落实存在较大的漏洞和不足,不利于绿色经济的持续发展。例如,由于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政府各部门对绿色经济发展方面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导致政府环保监督行为的开展存在较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难以确保环保行为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绿色消费市场监督不到位

绿色消费市场是近年来绿色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主要以绿色、低碳的消费品交易为主要形态运行[8]。近年来,为鼓励绿色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通过出台绿色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引导绿色经济产业主体积极参与到绿色消费市场的挖掘和发展中,这在较大程度上充实了绿色消费市场的发展。但是,在孤立市场发展的同时,政府部门忽视了对绿色消费市场的监督和规制,导致部分产业主体和经济主体钻法律法规的漏洞,逃避相关行业监督,扭曲和弱化了政府环保行为的结果。同时,目前我国在绿色消费市场监督方面缺乏完善、成熟的机制,导致如何监督绿色消费市场这一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答案,相关监督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三)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够强

政府环保行为往往涉及众多的政府部门,并且不同部门所承担的环保行为分工也不同,这虽然能够保证政府环保行为的细化开展,但也增加了不同部门在环保行为落实方面的协调难度,导致部分政府环保行为无法得到强有力的落实,削弱了政府环保执法的效力。同时,政府部门内部缺乏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只有在出现问题后才开展沟通交流,这使得政府在环保执法力度提高方面没有共同力量的支持和推进。政府环保执法力度不够,会给部分经济发展主体实施违背绿色经济发展理念提供可乘之机,进而影响绿色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优化绿色经济发展中政府环保行为的科学策略

对于政府环保行为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而本文主要结合上述政府环保行为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从绿色经济发展的角度对政府环保行为的科学实施进行探索,为政府环保行为的持续优化提供相应的方法借鉴。

(一)深化体制改革,构建环保法制体系

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具有相对的独特性[9]。一方面,政府是环保法规的制定主体,其有根据环保行为开展的实际,制定和实施环保法规的权力;另一方面,政府是环保行为的实施主体,其有义务针对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环保法规。政府在政府环保行为方面的这种特点使得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也有能力持续深化环保体制改革,积极构建环保法制体系,解决环保法制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在实际的环保法制体系构建中,政府部门要牢牢把握绿色经济发展的主题和需求,以绿色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环境保护法制作为环保法制实践的重要参考,确保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环保行为法规符合绿色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客观规律,能够赢得绿色经济发展主体的理解和支持。例如,政府除了按照党和国家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政府环保行为立法工作以外,还要对绿色经济发展主体对政府环保行为的评价进行重点的关注,以确保政府环保法制体系及其运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构建监管机制,保障绿色消费市场

绿色消费市场,作为绿色经济发展的主要形态,其应当与政府环保行为相向而行。对于当前政府环保行为中关于绿色消费市场监管的相关内容缺失或者不足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结合绿色消费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积极构建更加稳定的市场监管机制,保障绿色消费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10]。首先,总结绿色经济发展经验,明确绿色消费市场监管要素。绿色消费市场的监督主要围绕“监管谁”“由谁监管”“监管什么”这三大核心问题开展。政府部门应当结合以往与绿色经济发展相关的监督行为实践,明确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并以此为框架,构建相应的绿色消费市场监管机制。其次,常态化评价监督工作,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监管机制优化。绿色消费市场的动态发展,会给政府的监管造成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性。为此,政府部门应当借助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监督评价工作,掌握绿色消费市场的运行状况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参照制定更加详细的绿色消费市场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三)整合执法队伍,形成舆论引导机制

执法,是政府环保行为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政府制定的环保行为决策能够严格落实到位的保障。针对当前绿色经济发展中政府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政府部门内部应当通过畅通沟通交流机制和强化行为协同能力两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首先,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绿色经济发展中的政府环保行为往往涉及诸多方面,需要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故而,政府内部应当成立专门的执法小组,由不同职能部门人员参与,有效推进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问题集中协商解决机制,对于不够完全确定的问题,要通过共同协商寻求的方式确定更合适的执法策略。其次,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进行舆论引导,使更多绿色经济发展主体能够充分认识到绿色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强化绿色经济发展的正向舆论引导力,努力打造有利于环保行为执法的氛围和环境。

五、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经济发展与政府环保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互动效应,这主要表现在绿色经济发展优化政府环保行为手段、政府环保行为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两方面。

针对当前绿色经济发展中政府环保行为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相关主体应当在深化体制改革、构建环保法制体系的同时,构建监管机制,保障绿色消费市场,整合执法队伍,形成舆论引导机制,确保政府环保行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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