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常态化下小微企业财税支持政策效果评估*
——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为例

2021-11-30 11:40王盼盼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工商户财税复产

文/王盼盼(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一、疫情常态化下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虽然不是疫情重灾区,但为了有效应对疫情,国家、河南省和济源示范区采取的封城、停工、停学和停运等措施对示范区的交通物流、批发零售、酒店餐饮、房地产及建筑行业造成了较大影响。据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2月,新冠疫情对示范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短期冲击,部分企业复产受阻,受此影响,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下降1.5%,示范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2.3亿元,下降25.8%,较2019年同期水平下降36.4个百分点。中央和各地政府在疫情发生后迅速反应应对,发布多项应对疫情的金融财税政策,逐步让疫情得到一定控制。据统计数据显示,初步核算,2020年上半年济源GDP完成323.81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0.1%,经济增速实现由负转正,经济整体呈现逐步回升态势。其中6月份,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2%,居全省第1位,大型企业稳定生产成为工业快速复苏的助推器。而中小型企业受疫情冲击大,工业生产恢复慢,四成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较同期下降,2020年1-6月份,中小型企业实现增加值同比下降11.6%,下拉工业增速6.9个百分点,而中小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占多数。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弱质性,导致其融资困难,抗风险能力差;疫情防控下,小微企业受到冲击较大,复工复产恢复较慢。

二、疫情常态化下小微企业财税政策现状

(一)疫情常态化下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2020年2月1日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旨在减轻涉及企业缴纳的“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其中涉及小微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具体如下:

一是增值税减免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件,文件中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文件中虽没有明确提到小微企业,但疫情防控中的困难行业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而这些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多属于小微企业。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则明确指出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河南省中小微企业。豫政〔2020〕9号强调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二是其他税费减免政策。其他税费减免主要包括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企业所得税、社保费、房租租金等的减免。

“六税两费”和社保费的减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文件还规定,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房租租金的减免。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鼓励相关部门和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又补充规定,各地政府要落实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方式支持房屋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服务业小微企业减免物业租金的政策,要进一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及时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及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渠道等操作性规定。豫政〔2020〕9号明确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关于发布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措施的通知》(豫工信办防疫〔2020〕99号)文件中规定,对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房租进行减免,如免去河南省芯互联电子科技孵化平台2月份房租,免去济源市工业云双创实践基地平台2020年1-3月房租。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豫政〔2020〕9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常态化下小微企业财政补贴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中小微企业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并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

(三)疫情常态化下小微企业延期纳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延期纳税政策。其中《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豫政〔2020〕9号也有类似针对中小微企业延期纳税规定。

(四)疫情常态化下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政策

2020年2月14日,为帮助我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文件。文件规定,要求各部门通过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强化金融支持、加强财税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等五项措施,提供多元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其中,加强金融支持、财税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项政策已在前面几部分说明,不再赘述。在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措施中,文件规定,相关部门要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强化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业务对接,推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大力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通过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制度,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协助中小微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推行线上供求对接和远程招聘等服务措施,缓解招工难题。

(五)疫情常态化下关于小微企业金融财税支持政策调查基本情况

为夺取抗击新冠疫情的全面胜利,扶持因疫情给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国家、河南省和济源示范区出台了一系列金融财税扶持政策,助力复工复产。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潮流中,在政府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条件下,目前济源示范区大部分小微企业已复工复产,总体形势良好,2020年二季度除建筑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受疫情影响较深仍在逐渐恢复外,其他行业增加值均实现正增长,而这一过程中金融财税政策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实践调研来发现。因此,为深入研究疫情防控下小微企业金融财税政策效果,使本文的论证过程更具有说服力,结论更具有现实针对性,本研究在对国家、河南省和济源示范区小微企业政策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实证分析了济源示范区的部分小微企业对现有政策的感受、评价与意见,为本文研究目前济源示范区小微企业政策的得与失,以及今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政策的对策提出提供现实依据。

(六)疫情防控下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效果评价

问卷设计了26个问题,分别从小微企业对金融财税政策的了解程度、政策是否落实、小微企业受益情况等方面进行测度,小微企业金融和财税政策效果评价如下:

1.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对税费优惠政策了解情况

调查发现,约66%小微企业对税务部门自助办税服务、发票邮寄服务、办税(缴费)渠道、网上办税遇到问题获得帮助、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了解掌握比率都较高,反映出示范区疫情期间政策宣传辅导、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和各项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力度大,确保了各项政策在示范区的落实,较好地贯彻了中央提振小微经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方针。但仍有34%小微企业不清楚减税降费的具体政策有哪些,认为现有减税降费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存在宣传欠缺的问题。同时,有30%小微企业认为减税降费相关表单填报手续较复杂。

2.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受益情况

调查发现,疫情期间小微企业享受减免费用有:社会保险延期缴纳(32.96%)失业保险返还(17.04%)、岗位补贴或社保费补贴(2.63%)、减免或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5.86%)、减免房租(1.89%,);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所得税延期缴纳( 25.93%)、所得税减免(5.77%)、所得税亏损结转年限延长(13.46%)、增值税减免(16.38%)、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21.15%)。从减税降费对降低小微经营者整体负担效果来看,有80%的小微经营者表示税费负担有所降低或持平,税费负担降低幅度在20%以内的占比为30%,仅有1%的小微经营者认为负担有所上升。在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效果最显著的是社保费阶段性减免;其次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第三是增值税减免。

调查发现,占比33.1%的小微企业将获得的税收减免用于发放员工工资,24.1%的小微企业用于偿还贷款及利息。

3.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满意度情况

调查显示,小微企业期望国家进一步减免税费。其中,企业所得税减免诉求占比为27.5%,增值税减免诉求占比25.65%,社保缴费(五险一金)减免诉求占比为20.83%,个人所得税减免诉求占比为16.53%。

(七)疫情常态化下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政策宣传渠道过窄,手段单一

虽然征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如河南省税务局开辟有“战疫情 促发展”专栏,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等,但仍存在宣传渠道过窄,手段单一等问题,导致有大量小微企业对财税优惠政策了解较少。我国税制比较复杂,很多税收条例采用规范性文本表述,如果政策解释不到位,容易使企业产生误解。另外,一些小微企业自身人员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使得有些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没能及时享受政策。

2.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可操作性较差

政府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仅可以帮助小微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形成消费示范效应,还能影响企业创新的方向与速度。疫情防控下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提出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小微企业,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但实际上政府采购的门槛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仍然过高。如《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很显然,众多小微企业并不满足这一条件。还有小微企业产能有限,通常无法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此外,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基本上都是指导性、原则性的法令,缺乏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奖惩措施,在实践中难以深入贯彻落实。

3.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激励效果不明显

总的来说,疫情防控下的小微企业财税政策以扶持为主,意在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带动就业和消费,促进经济恢复。这种直接扶持方式,在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让一些企业产生了投机取巧的心理,想尽一切办法去获得财政补贴,对补贴产生依赖性,而忽视了自身的经营管理与市场开拓。疫情条件下的财政政策是救助政策[1],这种救助政策能够持续多久,是随着疫情风险状态来调整的。因此,疫情下的财税政策不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小微企业容易有短期行为,缺乏长远规划,不利于激励小微企业持续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

三、新冠疫情常态化下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改进建议

(一)创新财税政策宣传工具

多渠道开展宣传,在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政策信息以及各类官方渠道出台的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措施,应快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周知、电话网络告知,让政策的甘霖早日惠及久旱的企业。

多方位多角度,及时有效传达政策法规,确保每户小微企业知晓政策,帮助其掌握政策,落实优惠。同时还可通过各平台推进税收法治,促使小微企业遵纪守法,降低违约成本。采取滴灌式、一对一等方式的辅导和宣传,一企一策,确保小微企业知晓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建议一方面降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要求,适度调整采购目录;另一方面,建议规定政府采购预算中应用于小微企业的最低比例不低于40%,提高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同时完善目前的政府采购平台,简化参与程序,增强对政府采购及采购平台的宣传,鼓励更多的小微企业参与招投标,方便小微企业参与采购单位招标,助力小微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三)优化财税政策激励措施

一是完善以奖代补扶持方式。通过对小微企业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以奖励代替纯粹的补贴,对发展良好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有针对性对其给予一定的奖励,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的发展实力和影响力,相反考核成绩差的小微企业减少其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小微企业进行质量安全认证、申请国际专利、引进高技术和人才等,在提供相关财税补贴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一定的奖励。二是认真研判疫情,根据疫情变化态势适时调整财税政策和出台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做好财税政策衔接,确保小微企业疫后也能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给小微企业吃“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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