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疫情下的国际贸易法律相关问题

2021-11-30 04:47张倩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贸易

张倩

摘要:随着全球疫情日益严峻,为阻止疫情蔓延,部分外国政府开始限制或禁止中国航班、乘客与货物的入境。针对疫情期间,本文拟对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型冠状疫情;国际法;国际贸易

国际法作为国际贸易合作的法律基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区别。国内法调整国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国际贸易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立法并非应有尽有,制度体系特别是实施机制也有很大局限。在国际上贸易出现纠纷时,尤其是在出现国际贸易战时,国际法的意义就更加凸显。

以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以我国视角为例来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对于国际贸易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新冠疫情对外贸行业造成的影响

(一)新冠贸易壁垒

新冠疫情爆发后,于2020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将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尽管WHO不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国际旅行和贸易流动,同时宣布了包括针对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等在内的7条临时建议,但鉴于多国事实上已经将中国列为“疫区”,且有全球多国航空公司暂停飞往中国航班。有多国对我国人员入境制定相关措施,多国升级旅游警告,旅游等服务业受到较大冲击。

(二)出口订单履约困难

由于新冠疫情的持续以及各地封锁问题,劳动力流动速度下降,各地复工时间不一致,很多制造业企业开工不足,企业面临用工难、备料难和物流难等问题,造成企业运行不畅、出口订单履约困难,加工贸易和农产品等出口优势产业将首当其冲。

(三)作为外贸出口主力的民营企业将受到重创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已超越外企成为我国出口的主力军。2019年,我国总出口额为17.23万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出口占49.7%,由于民营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在融资、竞争力等方面原本就处于劣势,面对疫情的冲击,民营企业更容易受到资金链断裂的影响。

二、疫情下涉外投资贸易等合同履行中,我国企业是否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或者免责条款对迟延履行或者合同解除等进行抗辩。

在签署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不仅关注重大商业条件和条款,也非常在意一般或者原则性法律條款的达成。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我国进出口企业面临的履约困难或者障碍,即“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但是,对于新型疫情形势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约问题更需要考虑到不同贸易背景下具体贸易合同的条款适用和解释问题,因为在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中,不仅需要考虑到具体贸易合同可能涉及的国际条约和规则、各国国内法,同时也需要结合具体国际贸易的文本内容和具体条款,包括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约定、法律适用,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综合考虑,因此并不能具体一概而论是否可以适用于“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对于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的国际法上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CISG关于“免责”(Exemptions)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适用是CISG或者虽然没有明确但签约双方都是CISG成员国且未明确排除适用CISG,那么,合同争议发生后,除非当事方一致更改法律适用,那么,管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需要根据CISG第79条免责条款的规则来审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相关政府管制措施等对受影响一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是否构成“障碍”从而“免责”。

因此,在CISG中,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免责情形,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受影响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晓,或者无法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条件预期会发生新型冠疫情;2、发生疫情后,政府发布或采取的各种隔离管控措施,包括限制人员和车辆的通行、延迟或限制企业复工等,对于其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障碍;3、受疫情影响一方应当将疫情及导致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二)普通法下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商事合同中一般都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在普通法下,不可抗力条款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合同概念,在普通法中并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因此,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等,都需要由具体的合同条款来定义。因此,针对新型冠疫情中一方当事人主张以不可抗力的原因从而免责的情形,首先要看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以及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其次,需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事实。如我国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再次,需证明疫情发生与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此,企业需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对履约的实际影响和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从而要求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三、新冠疫情期间,部分国家对我国贸易货物等采取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措施是否合法?

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出于从审慎角度防控疫情之目的,爆发疫情的国家有权自行制定国内法或采取相关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可以随意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措施受到国际卫生、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因而过度的限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首先,超出世界卫生组织建议范围的卫生措施必须满足基于科学原则和最低程度贸易限制要求。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等采取的限制措施如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范围之内,则推定具有合法性。如果缔约国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范围之外采取“额外卫生措施”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采取额外卫生措施的决定基于科学原则、已知证据和信息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特定指导和建议。缔约国采取显著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时,需要在实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此类措施及其卫生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随后可以请求该缔约国重新考虑此类措施的执行,并且任何受到此类措施影响的缔约国可以请求与实施措施的缔约国协商。现在部分国家对我国旅客、货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入境措施超出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范围,未满足采取“额外卫生措施”的法律条件,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其次,对货物的限制措施还需满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科学证据要求和必要性、非歧视性原则。部分国家采取的限制货物进出口措施,诸如禁止从中国进口活体动物、水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无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证明文件,与WTO体系下倡导的自由贸易理念相违背,同时还可能构成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下国际义务的违反。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各成员国对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应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因此,部分国家对我国货物等采取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措施是不合法的。

四、面对新冠疫情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随着对疫情的有效控制和根本消除,疫情在短期内对中国外贸发展和外资引进必将形成较大冲击。要消除长期影响和短期冲击,首先在长期要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的应急与危机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其次在危機事件发生之后,各部门能够迅速反应,取得民众信任和树立民众信心,及时调整策略和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切实消除疫情和疫情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从长期来看,政府应规范应急管理和危机管理制度,切实消除疫情对中国经济和外贸外资的长期影响。

第一,全面加强以“一案三制”为核心内容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非典”期间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中国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开始实现法制化。随着“一案三制”体系建设,中国的应急管理工作逐渐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第二,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综合性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网络,应对类似新冠疫情等来自外部的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事件。横向政府职能部门能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纵向各级公共卫生部门能高效协调,统一行动,同时重视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对于重大危机突发事件,必须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方略。一是事前增强风险意识。切实做到居安思危,加强各种风险及危机的分析、规避、防范与预备;二是事中快速反应和协调应对。既有统一指挥,又有责任分工,及时控制事态蔓延,减少负面影响;三是事后调查总结与反思。要认真进行调查总结,深入反思问题,善于变危机为机遇,实现共同发展与进步。

(二)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短期外部冲击,任何国家政府都应该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切实消除疫情和疫情对中国经济和外贸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1、充分认识新冠疫情的复杂性,从根本上控制和消除疫情。

国内目前确诊病例以输入型为主,因此要根本控制并消除全国疫情,还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反复。二是防范境外传染源的输入。目前国外疫情十分严峻,必须充分估计疫情的复杂性,清醒评价疫情防治工作的成果。三是寻求有效的治疗方案和提高科学防疫手段。

2、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降低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出口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税收负担。

受新冠疫情影响,宏观经济短期内受到较大负面冲击,央行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并相应引导利率下行,最近的一些操作包括LPR下调、利率下调就是给市场释放一个信号。这些操作虽然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但也要关注后续可能带来的通胀压力。政府应当适当扩大对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出口企业给予补贴和降低税负,保证他们顺利复工复产并有一定的营收。

3、加强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提升营商环境来增强吸引外资、促进外贸发展,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中国对外贸易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快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坚持市场化原则,强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切实改善营商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促进货物进口与出口、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贸易与双向投资、贸易与产业全面均衡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伟,国外新馆一枪限制措施中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研究.法制与社会[A].2020.10

[2]刘晓红.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全球治理的国家法之维.(2020-04-29). http://www.shupl.edu.cn/2020/0428/c1170a78185/page.htm

[3]柳华文.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的国际法问题.光明日报.[2020-04-29]

[4]刘勇.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两个国际法问题.内政外交.[2020 -02-19].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219/05/33474261_893062707.shtml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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