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罕见病行业发展看医药企业社会责任及政府激励作用

2021-12-01 02:37王翔宇
医学与哲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医药企业新药药品

张 晔 王翔宇

近年来,随着对罕见病的了解和逐步重视,政府和公众特别希望国内企业尽快开发我国罕见病患者亟需的治疗产品,指出医药企业应在这方面发挥社会责任感。而事实上,国内仍然很少有企业涉足罕见病领域,罕见病临床需要急迫与国内罕见病行业落后的矛盾较为突出。

罕见病药品和普通药品的研发一样,存在投入高、风险高的挑战,罕见病药物往往较为昂贵。如何激发本土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我国罕见病相关产业发展,使罕见病这个特殊的社会伦理难题得到尽快解决,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1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

1.1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起源于当代西方企业管理学范畴,后进入哲学、伦理学和法学范畴。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责任的一种,仅仅是指企业责任中的企业伦理责任与企业的慈善责任(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而不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与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以西方学者Brummer[1]为代表提出了广义企业责任说,认为企业责任包括四个层面,即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慈善责任。 我国法学家卢代富[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2)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是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可见,企业已不仅是利润的化身去完成经济责任,还要体现道德义务,包括企业正向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企业要有长期竞争力,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必须在社会责任方面有好的表现。

1.2 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医疗用品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医药企业社会责任还秉承对社会公众生命健康的责任,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医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比一般企业更大。由于其经营品是公共卫生健康,具有公共属性,其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更易受到质疑与挑战。人们对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点往往不仅是其经济范畴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达成,也已逐渐脱离了社会捐赠、支持慈善等一般要求,而扩增到去关注医药公司的技术创新、生产安全、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合规, 是否关注和尊重患者生命健康,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可获得性等涉及道德伦理的社会责任方面,尤其对于大企业或上市公司,上述方面的综合表现可谓在众目睽睽之下。

作为经济体,医药公司在其追求商业盈利的天然属性之外,存在着需要根据临床需求研发生产保证质量的新药、实现其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的意愿;其也会像其他行业的经济体一样,考虑研发生产投入的风险,包括资金回收的挑战。社会对其社会责任的期望更多,针对国内罕见病患者存在很多无药可治的情况,人们对医药企业提出质疑,为什么国内企业少有动力涉足罕见病领域,大的医药国企也很少有罕见病创新药研发的实例?显而易见,我国医药行业在罕见病方面的短板是突出的,政府和公众应愈加关注如何引导和激发我国罕见病行业的发展。

1.3 企业社会责任的达成与政府政策支持正相关

政府有效介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并在这一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是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中的角色界定为规制者、推进者、监督者三大类[3]。企业真正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4]。如何激励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使其愿意发挥更大的社会责任,包括激励创新,鼓励未受重视的疾病领域的产品研发,也是目前我国医药政策制定者正在研究和关注的方向。

2 罕见病市场调节失灵和对企业发扬社会责任的要求

2.1 罕见病药物市场经济调控失灵的特点

罕见病泛指很少见到的疾病,通常是慢性的、退行性的和危及生命的,且/或会对人的身体、知觉、精神或智力造成严重后果。80%的罕见病是遗传性疾病,很多发生在儿童时期,极少有治愈的可能,很多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可逐步造成多器官受累甚至威胁生命。根据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的遗传与罕见病中心(Genetic and Rare Diseases Information Center)所登载的罕见病种类,截至2019年11月该中心在其官网上列出了6 505种罕见病[5]。只有不到10%的已知罕见病有某些治疗手段,而这些治疗手段目前多数只能用于提高患者的存活率或延缓其病情的恶化,罕见病群体遭受着巨大的身体、精神、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负担。

罕见病药品也被称为“孤儿药”(orphan drugs),这一称谓起源是因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在清理药品目录中发现一批无人关注的项目,且这一称呼包含有罕见病患者的现实状况“像孤儿一样无人顾及”的同情因素。罕见病药品的市场极小,故而对其治疗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很难得到回报,导致企业缺乏动力。在研发方面,由于罕见病病例极少,异质性较大,了解罕见病诊治的医生缺乏,误诊较多,罕见病研发时间长,种种原因导致投入成本回收的不确定性较高,从而使得很多罕见病领域无人涉足;因此,一般的经济规律在孤儿药的解决问题上失灵。

2.2 罕见病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追求

企业要生存首先就在于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提供社会所需产品,并且创造利润完成税收等份内的经济相关责任。为此,企业对于产品盈利上的思路和商业行为,是其顾及的生存问题,在此基础上也要履行其追求以及社会倡导的其他责任;企业当然有意愿将其社会责任有效地转化为企业绩效和企业竞争优势,对于罕见病窄小的市场,公众和政府需要思考的关键点是:企业如何愿意,并且能够持续在窄小而独特的、可能难以达成利润支出平衡的领域进行投入,不但能够盈利和生存,也能达成公众期待、自我期许和政府要求的社会责任。

优秀的医药企业认识到企业文化、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对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由于罕见病的市场窄小,罕见病公司的起步之初往往不被看好。以美国健赞公司为例, 首席执行官亨利·特米尔先生作为一位业界公认的有长远眼光和社会责任感超凡的企业领袖,在《罕见药物法》激励下,在公司产品和研发专长的基础上,将公司未来快速发展的战略定位于那些患病人数寥寥无几的罕见病上。1991 年美国FDA批准了健赞公司重要产品用于遗传性酶代谢异常疾病戈谢病的治疗药物——注射用伊米甘酶,成为治疗该疾病的唯一有效药物,使健赞进入新产品研发生产的良性循环之中,取得FDA对一系列罕见病药物的认证。

3 罕见病企业社会责任得到政策激励后的良性效应

3.1 罕见病医药产品研发的激励政策

国际上很多国家建立了对罕见病产品研发的激励政策,享受优先审批、市场独占、税收减免、研究资助等,也建立了医保或者多方支付的模式;美国《孤儿药法案》于1983 年1 月4日获得通过,并出台激励政策,包括罕见病药品研发临床试验费用部分可以作为税收抵免;同时免除新药申请费,并有相关基金可以提供研究资金资助临床试验。授予罕见病药品认证并给予市场独占权,罕见病药品上市后不受专利期限的影响,可单独享有7年市场独占权;享有快速通道审批资格;授予优先审评权;更少的临床试验人数等。在法规建立的过程中,常设机构和相应职责建立推进了罕见病和罕见病药品的法规建设和体系完善,包括罕见病研发办公室、罕见病研究办公室、地方罕见病研究中心、罕见病药品委员会等。根据FDA网站信息,截至2020年底,美国FDA批准并上市孤儿药(包括同一产品不同罕见适应证)928个;其中,2010年~2020年批准的孤儿药(包括同一产品不同罕见适应证)537个,可见近年来批准产品有较大增加[6]。

欧盟由欧洲药品管理局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 于1996年开始制定罕见病药品条例。欧盟设有专门的罕见病药品委员会(Committee for 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COMP),包括每个成员国多位医学专家,数位由欧盟委员会指定的成员及数位由欧盟委员会建议参与的患者代表,其职责明确,包括评审罕见病药品认定申请,为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罕见病药品政策相关的事务提供援助,建立罕见病专家数据库,开展国际合作等。

欧盟对罕见病药品研发的激励政策有,申请费用减免,包括罕见病药品认定、上市申请、稽查、方案协助等方面的费用;对制药企业提供研究经费支持。罕见病药品享有10年市场独占权,儿童罕见病药品可延至12年;为罕见病药品申请者证明其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的各种检测和试验提供科学建议;授予中心化审批程序,即不必向每个欧盟成员国单独递交上市申请。欧盟自2003年以来批准的罕见病产品为121种。

总的来看,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促进罕见病产品的研发有了一个划时代的改善。对罕见病进行药品研发已成为创新药研发的新动力,出现了很多优异的生物制药企业对难以攻克的疾病开展药物研发,形成连续不断的、越来越多创新的良性生态发展。

3.2 罕见病产品的报销政策

世界上很多国家建立了对罕见病产品的支付机制,出台有关医保、商保、特殊基金、社会救助等配套政策,以保障患者权益。各国由于国情差异,罕见病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各有不同。

美国绝大多数罕见病患者可以通过多种付款方式如政府医疗保险、健康维护组织等获得治疗。美国国会还通过立法规定了任何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罕见病患者的投保,罕见病患者只需每年比普通人多支付保费,就可以使用相关药物,所需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符合收入要求资格的无保险人群还可以通过“紧急药品获得计划”获得药品。

欧盟各国的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等上市批准程序集中由欧盟罕见病用药委员会(The Committee for 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 )负责,但这些药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而其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另有部分国家在现有医疗保障体制下,结合各国传统对弱势群体保护的补助手段给罕见病患者以优待,保障对罕见病患者予以平等并相对优厚的补偿(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或在现有医疗保障体制内又形成专门针对罕见病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如日本);有些国家直接将罕见病及罕用药纳入其医疗保障体制(如巴西、韩国等)[7]。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中对罕见病用药纳入报销体系的多种主要途径:由英国国家卫生与临床优化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NICE)负责评估的几种途径(多技术评估、单一技术评估、高度专业化技术评估) 与NHS 直接管理的多种途径(专项购买服务、肿瘤药物基金、个人资金申请、对缺乏临床数据项目的评估购买计划)[8]。

从罕见病行业的发展可以看到,企业和政府对罕见病临床需求的敏锐加上公众共同推动,从激励研发到逐步实现多种支付模式的实践,使得不受重视甚至是回避解决的领域激发共担社会责任的能量,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企业持续研发生产罕见病新药,不但收获回报,包括经济利润和社会荣誉及尊重,也给患者带来生命的希望。

3.3 社会责任激发罕见病企业发展的实例

国外一些著名的罕见病制药公司往往可以持续生产研发罕见病药品,其市值可以达到几十亿到几百亿美元不等。罕见病企业为什么能超越大公司,把很难获得成功的罕见病产品研发上市和生产,这是人们经常思索和感兴趣的。一项调研表明,美国和欧盟从事孤儿药开发的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与一般企业不同,调研发现,第一,从事孤儿药开发的公司人员认为他们参与的是一项负责任的商业活动,超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单纯的经济层面;而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这些小生物制药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不符合一般传统意义上的战略要求。第二,研究也发现大企业和小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使用上存在显著差异。第三,罕见病制药公司的经营和研发者更贴近患者和医生,对罕见病治疗需求的理解深入、强烈的同情心和研发热情带动着研发。第四,罕见病制药企业除了独特的视角,往往兼具对市场的预见和卓越的综合组织能力,包括对投资界和政策制定者的游说能力[9]。

我国罕见病事业虽然起步不长,但是罕见病制药企业也已在发扬社会责任方面展现了与众不同的领导力: (1)引入罕见病产品在中国进行注册,推动罕见病相关审评指导原则的出台,包括对临床亟需的罕见病产品给予优先审评,使用境外临床数据进行申报,对罕见病产品实行有条件批准等;(2)积极参与罕见病名单申请和研讨;(3)支持罕见病医生的跨学科联合诊疗模式和罕见病优异医疗中心的逐步建立;(4)支持对罕见病医生的培训、义诊;(5)和罕见病医生合作进行基础研究和临床试验;(6)支持对罕见病产品医保方案的调研和提案,拉动对高值罕见病药物真正可及,即核心的“支付问题”的思考和实践;(7)对跨部门政策链和立法的建设提出企业的实践经验和建设性意见;(8)进行药品捐赠和帮助罕见病患者组织对医疗知识和研发产品信息的了解。

在真实的世界里,国内外罕见病公司起步时多为员工人数不多的小型生物制药公司,那些员工往往直接感受了罕见病患者难以忍受的病痛和对生的追求,无药可治的、急迫的临床需求,真切地看到病痛往往发生于儿童,弱势患者群体的病痛和生命危急,引发了他们强烈的同情和研发热情;罕见病制药企业的医学和管理人员在研发的过程中,用数据和科学知识把患者对治疗的需求向政府管理部门进行解释,是推动法规建设的践行者。而大众和政府也逐渐从不了解和漠视,到感触和正视,再到认可和激励,这种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精神的形成与发扬,可以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罕见病事业的发展历史实际是社会伦理进步带动经济发展的实例之一。

罕见病制药企业推动了产品上市、法规体系建立和公司成功,同时也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企业增值。成功经验表明,一个医药企业在狭窄的疾病领域如对某种罕见病进行研发创新和产品生产,有机会将社会责任感发扬光大,并转化为经济和社会声誉的双赢。这种独特性可以转化为企业竞争力,从而在罕见病领域和制药企业有所建树。

4 我国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目前我国医药行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企业如何发挥社会责任感和政府如何进行引导的问题引发人们的思考;一个企业完成其社会责任需要众多因素,但是近年来医药企业受公众诟病较多集中在诚信缺失、排污不达标、公益行为趋利、商业贿赂,而忽略了目前我国医药企业社会责任感发扬不足受到制约的客观因素,这些因素有内在也有外在的因素。虽然公众呼吁国内药企研发生产罕见病产品,但企业家在罕见病领域踯躅,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 新药研发的特点

新药研究与开发,是指新药从实验室发现到上市应用的整个过程,是一项综合利用各项科学和高新技术的系统工程。近年来,随着现代合成技术、计算机技术、新型生物技术的应用以及药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学科和技术的相互渗透与迅猛发展,新药研究不断攻克着既往未能满足的临床治疗需求,但仍然存在着高成本、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文献显示,新药研发成本大幅上升,从1979 年的1.8 亿美元上升到2016 年的26.5亿美元,相差约15倍;新药研发风险也较高,临床试验阶段的总成功率为10.7%~30.2%;研发周期也很长,完成一个新药的临床试验平均需要58 个月(约5 年)[10]。

新药研究开发而获得的回报是药品上市出售后的收益。虽然进行新药研究开发的目的是多方面的, 但新药研究开发企业冒失败的风险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高收益。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 新药研究开发是经济活动, 具有其特定的经济学特点,是经济学原理的集中体现。那么在单一罕见病人数很少的窄小疾病领域,研发企业需要额外的政府激励政策更加不言而喻。

4.2 创新力不足制约了社会责任感的发扬

在2015年医药政策改革之前,由于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限制,我国新药研究开发主要以创制和仿制相结合,多年仿制为主的发展策略和对新药的研发投入不足,使得我国创新药能力仍和国际药品研发大国存在差距;近几年来,我国在医药方面进行了深化改革,但新靶点、新机制的创新药仍然不足,国内肿瘤药扎堆跟风现象严重,如PD1/PDL1、Car-T类申报数量非常多。这是基础研究和研发综合实力亟待提升的反映。除了罕见的血液肿瘤有些药物研发,对于罕见病中占80%的遗传性罕见病,尚无自主研发的创新药。

虽然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其技术创新和企业绩效产生正向影响, 并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力度,但企业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更倾向于减少社会责任的履行[11]。 在没有医保或者其他特殊支付模式的情况下,罕见病产品的研发挑战很大,市场很小且很难收回投资是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

4.3 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政策仍待加强

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国家, 政府对现存的社会经济具有较大的影响,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尚不能完全依靠企业的自觉自主来履行,政府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推动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目前在医药方面,随着新版药品管理办法、疫苗法和一系列技术指导原则的出台,规制的强制性和特别强调企业自律性方面,显示了法规体系正在向完善化推进,但是在引导性方面可以做的更多。

药品经济的发展在于创新力的发展,制度环境与科技创新能力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制度环境的改善有利于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12]。 2018年医疗改革之前新药数量少、药品审评时间长、医保名单呆滞不变的现象对医药行业发展带来制约;我国目前施行的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是在1998年《药品管理法》基础上更新完成的,修法过程较长,这自然造成对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引发的新监管问题和已有政策拉动乏力的被动现象。在国际化竞争复杂、创新技术持续变化的环境中,需要形成对医药创新力进行激励的长期战略,这一战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发扬是正相关的。

我国人口基数大,罕见病整体人数多,加快罕见病的创新药物研发是有优势的,激励政策尤其解决核心的支付问题不但可以激励国内药企开展罕见病药品研发,重要的是,还可以撬动和引导社会投资,逐步拉动罕见病行业的起步和发展。罕见病患者代表的是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政府和企业双方责任的发挥将有可能解决罕见病这个一般经济规律调节失灵的特殊领域的问题。

4.4 企业获取信息不对称

由于医药行业研发的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企业不仅需要了解国家政策,还要在具体项目层面对政府部门的技术要求和原则、监管思路、定价原则等有强烈的沟通交流意愿,对法规不清晰或法规未规定、法规和实操衔接有问题的地方,尤其需要得到指导和反馈;在医保问题上,对价格昂贵的罕见病用药,虽然有些省份推出阶段性的、部分的解决办法,但仍属探索性和尝试性的,存在准入的原则和路径尚不清晰等问题,企业存在“摸着石头过河”做决策的现象。

4.5 企业对发扬社会责任缺乏认知

国内企业对社会责任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推进的力度还不够[13]。事实上,社会责任感策略的发扬可以鼓励创新、形成社会公信力、吸引投资和人才、得到政府资助和支持、提升效率,而我国医药企业往往只满足于紧急公共事件中给予捐赠,对运用社会责任和企业价值观去营造竞争力方面策略不足,对回应罕见病患者无药可治,长期呼吁建立罕见病产业的责任感缺乏担当。面对罕见病市场窄小、研发风险和收益不呈正比的挑战,国内多数药企和投资界面对罕见病患者急迫的临床需求并未积极采取行动,知名医药国企也未在罕见病上面进行创新药投资。

5 我国罕见病企业社会责任需要进一步激发

长期以来,随着临床遗传学和对罕见病临床诊疗的进步,在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罕见病问题的解决有了长足进步,尤其是药监部门推出对罕见病产品进行优先审评、按照临床亟需路径有条件批准等多种推动措施,卫生部门也推出以国家罕见病名录的形式对罕见病进行清单式定义的模式,但是目前罕见病产品多为进口产品且价格昂贵,即使在经历较为不易的注册之路得到注册批准,往往也因为价格昂贵无法使患者真正可及;而国产罕见病制药企业仍然寥若寒星,面对国外罕见病产业的发展和药品覆盖,国内企业少有动力涉足罕见病领域,大的医药国企也未有罕见病新药研发的实例,我国目前未存在一个成功的真正以罕见病产品为龙头的本土企业。

6 展望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罕见病由于其市场窄小的特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如果没有政府的激励,从事罕见病研发的企业难以盈利甚至无法生存;罕见病的核心问题是支付问题,绝大多数罕见病产品是高值药,支付问题得不到解决,产品则无人买单;在这样的客观现实下,企业对进入罕见病领域没有积极性,那么社会和政府要求企业发挥社会责任感去研发和生产的愿望自然无法达成。对于罕见病市场需求很急迫而企业无积极性的这一矛盾,国内外已充分认识到只有政府给予政策激励才能有望解决。同时我们看到,近年来我国罕见病问题得到各界重视,正是由于这一难以解决矛盾的特殊性,加之患者强烈的求生呼吁,推动了各方包括政府部门、学术界、企业和患者相对而坐,一起讨论患者的需求和解决方案。这种多方沟通和合作,展现了社会多方承责的互助精神,是社会伦理发生作用的有效体现。

近年来,医药企业已认识到罕见病药品需待创新这一特殊领域,有些公司甚至为了患者承担了研发风险,也克服困难开展了不少工作,企业需要思考自身工作对公众所产生的影响,正面宣传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政府要采用适当方式进行指导和干预,建立相应的约束和鼓励机制,做好评估和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帮助树立和宣传正确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我们看到,药监和卫生部门在解决罕见病问题上已推出一系列积极政策,但种种激励政策还可深化,多环节的政策链尚待形成。各职能部门可以考虑的方面有:强化专利保护和数据链接制度,提倡罕见病药品数据保护和市场独占;建立注册费减免政策,促进本土罕见病产业发展;对于无药可治的罕见病给予宽松的审评审批政策,进一步加快罕见病药品的上市批准;卫生部门可加快罕见病名录的动态扩增和罕见病基础研发和诊疗体系的建设;科技部门建立专门的罕见病项目立项的专家审评机制,增加政府对罕见病相关创新项目的资助力度;医保应尽快试点对罕见病高值药的评估模型,努力解决罕见病高值药的医保报销问题,加快政府主导、多方支付的策略形成和实施;民政和慈善部门应给予针对罕见病的救助而不能因为罕见病不属于残疾就无解决之道;国家应减免罕见病制药企业税收,并建立专门的常设机构,协调多部门协助,逐步解决罕见病药品多依赖进口的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民生的重视,罕见病的问题已到了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时候。罕见病的问题解决是个系统工程,在国家层面立法、建立常设机构、强化激励政策可以大力激发企业发扬社会责任感,推进多方联动。企业需要关注罕见病这个特殊领域,加大罕见病创新药的研发力度,尤其是发展已较为成熟的大型医药集团需要考虑分担对罕见病产业发展的责任;多方承责可以使罕见病成为生物医药行业发展的新动力,有助于解决罕见病这个一般经济规律解决失灵的特殊领域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医保覆盖,帮助罕见病患者在“健康中国2030”战略下对治疗需求的实现。

(不侵权声明:本文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其他个人和组织无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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