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饲料安全现状及其法律监督

2021-12-02 08:12王滋海
中国饲料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饲料加工

王滋海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 571100)

1 我国饲料安全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畜牧养殖业日益壮大,饲料安全问题已不仅仅是指向饲料中添加违禁添加物,如今的饲料安全问题已经延伸到整个社会发展体系中。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饲料行业的严加管控,饲料加工企业以身作则,上述问题正逐步改善,但我国饲料生产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依旧不容忽视。

1.1 饲料中存在天然的抗营养因子 使用饲料的目的是为了让牲畜能快速生长,缩短生长周期,提升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向饲料中添加各种添加剂。在植物性饲料中常常有生物碱、蛋白酶抑制剂、棉酚(王琼,2019)。动物性饲料中会存组氨等有害物,这些物质对动物身体机能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动物的生产性能。

1.2 贮存不当易造成饲料的二次污染 饲料在生产、加工、存贮、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因存储不利、加工卫生环境不良等原因造成饲料变质或被污染。而饲料作为被动物食用的原料之一,其产生的霉变、变质等卫生问题将会直接影响牲畜,如饲料在存贮过程中发生霉变,滋生霉菌、弓形体等病菌,在被动物食用吸收后将会引起消化道感染,对于人类,被感染病菌的动物是极其危险的,无论是将动物本身作为肉产品食用,还是将其加工后流入市场都会对人们的饮食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1.3 饲料中存在化合物超标问题 目前市场中销售的饲料包含多种金属元素,除了对生物生存生长有利的微量元素(如钠、铁、锌、镁)外,也包含铅、汞等对生物有毒有害的金属元素,这是饲料生产加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动物所需的元素量和饲料所添加的元素含量又有一定的相悖性,即动物所需某种元素如若在饲料生产中添加过多,会对食用动物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对食用的动物产生毒性作用。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铅元素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饲料中一旦铅元素超标会对食用动物的机体产生极大影响,而铅所引发的毒性作用更多是一种慢性病,这对早期发现治疗、及时止损极为不利,动物铅中毒表现在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上,如厌食、生长缓慢、呆滞等,如果监管不力,含有超标元素的动物制品流入市场,将会对人群造成更大的威胁,铅元素超标在人体上表现为神经系统、泌尿系统受损,脑血管扩张,加大脑出血患病危险,甚至可以通过母胎传播至胎儿,对婴幼儿成长造成威胁。

1.4 养殖生产中不合理使用抗生素 由于抗生素可以提升牲畜免疫力,表现为形体更健硕、肉质更紧实,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利益最大化,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生素,然而滥用抗生素会使牲畜产生耐药性,当人们食用含药物残留的肉类,人体内的细菌会产生抗药性,表现为人体生病而不易治愈,长此以往将对人们公共卫生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增加患病死亡率,使治疗成本大幅增加。

1.5 养殖户错误使用兽药原粉混入饲料 由于牲畜集中养殖,动物传染病的暴发将会对养殖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疾病预防十分重要,而部分养殖户在饲料和水中掺入兽药原粉代替兽药,错误的认为兽药原粉能更直接有效的使动物产生抗病机能,而且相对于成品兽药,兽药原粉的价格更低。但由于兽药原粉未经加工,药理不明,对盲目食用的动物很有可能产生毒副作用,而且由于原粉的药量不易控制,更容易使动物产生耐药性,使疾病防控工作更难以进行。药物残留也会对日后销售链产生影响,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2 我国饲料法律体系

1999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首部饲料相关基本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法律层面上限制了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在该条例施行2年后,2001年对该条例做出调整。同时我国农业部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关于饲料和添加剂的管理办法、允许使用目录等。在2004年我国颁布国务院40号令,明确饲料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自此我国对饲料管理方面的法律初步完成,使得我国饲料生产加工等方面有法可依。

2.1 我国饲料法律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饲料法律法规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饲料法律法规已趋于完善,相对于国际社会,我国现行的饲料法律法规仍有不足,在管理水平、规范化方面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同时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也有待提高。

(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现行的饲料法律法规中,对饲料质量的安全评估和管理等方面只是指明了一个大的方向,而相关的条文也并未细化,导致别有用心者可以利用法律法规漏洞谋求利益。而且饲料相关法律颁布年代较早,对现在的形势而言,早期颁布的法规条例已明显不能适用于现在的发展状况,尤其是跨国贸易等大型交易,我国饲料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2)现行饲料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的适用并不止步于其提出及修改,完整的法律法规一定表现在实际可操作性上,要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流程、违抗后果,起到威慑、震慑、整治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饲料法律权利职能主体不统一,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导致法律在实行中遭遇阻力,不能直接有效地达到立法目的。而法律的威慑一旦不足,极易出现相关饲料安全问题,所以我国饲料法律亟需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3)饲料法律法规的安全标准不明确。我国现行的饲料法律中有一部分标准脱离生产加工环节,导致法律、法规出台后不能有效解决实际安全问题。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安全标准不明确,则会导致生产环节出现纰漏。对于饲料生产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只有大致的参考价值,并没有对生产加工产生约束。

2.2 法律监督对饲料安全的影响 法律监督对饲料安全有深远影响,从目前饲料业发展来看,详实严格的法律监督对饲料工业的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法律法规的制定实行明确了行业的准入标杆,也为企业划明红线,在一定意义上提高了饲料工业的安全标准。

(1)法律法规明确了饲料加工业的入门资质。饲料加工业是一个较为宏大的概念,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基于农业诞生的饲料行业在全国各地都有身影。最小的饲料加工单元表现为提供给自己所养的少量牲畜,利用玉米、秸秆等粗加工即可完成,这也是我国最初小型手工饲料加工作坊的雏形。而如若想将饲料加工规模化、产业化,则需要明确其入门资质。从安全生产至产品质量,由于饲料作为牲畜的入口饲料更应有严格的行业标准。

(2)提升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标准。通过法律法规的颁布及监督,为饲料工业生产过程制定严格的生产安全标准,各个企业加工线都应遵守法律准则,并且应用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添加剂,更应有严苛的规范标准,不合格的饲料流入市场将对畜牧业造成沉重打击,甚至通过畜牧业的二次销售对人类生活造成影响。而有了明确的法律监管,将对饲料加工生产有更大的约束力,让加工企业有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的自觉,从而提升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标准(魏新政,2020)。

3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升饲料安全系数

3.1 细化相关条款,出台新标准下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饲料法律法规出台年代都比较久远,饲料行业历经多年的发展,当年提出的法律法规部分已脱离现在的饲料行业特点,规范笼统,不能对具体标准、具体行为细化要求,不能有效约束饲料企业行为,导致目前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达不到预期标准。为做到饲料行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部分不良企业钻法律空子,政府要在制法立法上解决现行饲料法律缺口的问题。

相对于我国饲料法律法规现状,同时期畜牧业、养殖业发达的欧美地区则具备相当成熟细致的饲料法律条款,对饲料生产的约束十分严格,对饲料生产、畜牧业发展都大有裨益。美国、欧盟对饲料生产加工过程有极为细致、严格的标准,同时对生产操作也有科学化的规定,有了这些规定作为约束,生产企业能更为自觉的严格要求自身,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要出台并实施相对细致的饲料法律条款,对饲料生产、加工、添加剂使用等方面做出明文规定,用法律红线来约束生产行为。

3.2 明确饲料安全标准,充实饲料质量含义 饲料安全标准应是在饲料法律所明确下的一种刻度,国内所有的饲料生产加工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际发达国家的饲料安全标准极为严格且细致,如加拿大对饲料质量的解读不仅限于出厂的饲料质量,还对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饲料生产流程都做了严格规定,在其运行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各种添加成分的上限标准,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该标准实施,否则会吊销生产许可。我国亟需在新经济环境下明确新的饲料安全标准,同时也要明确检验饲料是否合格,做到检查方式透明、检测手段统一,并且将检验检测结果公之于众,让大众对饲料安全标准有清晰的认识,净化如今的饲料市场环境(朱鹏锦,2018)。

3.3 形成养殖业投喂饲料过程依法担责机制我国养殖业分布广泛,遍布全国各地,规模大小也大相径庭,大型养殖业由于管理相对正规,企业规模较大,因此也更加正规。要对中小型养殖企业进行大力宣传,监督其科学饲喂,杜绝将兽药原粉搅拌至饲料和水中饲喂,并告知养殖户对此类行为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担责。同时也要监管养殖户使用抗生素的行为,要求其严格遵守停药期,杜绝服药牲畜被屠宰售卖的情况(周旭东,2020)。

3.4 提升政府对饲料安全支持力度,加大政府监管效能 除了法律条文的支撑外,饲料的安全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在饲料安全监管审查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发挥自身能效,做到在监管审查过程尽职尽责,同时要以法律为准绳,检测饲料是否安全,不能因为有权力而任意妄为(尹霞,2018)。同时在监管审查时,检查部门要时刻牢记自身的责任使命,坚决不可以徇私而为不合格饲料产品开绿灯,一旦伪劣产品打着合格的旗号流入市场,将对整个饲料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对畜牧养殖业将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使用劣质饲料的畜牧产品也将通过市场走入万千百姓家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张正相,2018)。

3.5 对生产饲料过程中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严惩按照相关出台的法律、法规标准,若发现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惩。参考日本的处罚力度,日本农林水产省会将违规企业生产的不合格饲料全部召回销毁,防止其流入市场对诸多养殖业、畜牧业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根据召回的饲料数量核算其市场价值,对生产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高额罚款,罚款数额为销售额的1~3倍。同时也要严加把控饲料生产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对于因卫生问题产生的产品问题,日本政府会对违规者实行监禁、罚款等严厉的惩罚。我国对饲料安全的处罚较日本要宽松很多,同时因为相关执行法规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度,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应加大对饲料安全问题的执法力度,公开透明化的执法更能保障饲料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杨慧杰,2019)。

4 总结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畜牧业养殖业等都离不开饲料,饲料生产安全是饲料生产企业的首要保证,饲料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相关问题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饲料法律法规的建设运行监督是一个长久的课题,面对新形势下的经济环境,我们要遵循市场规律严格监管,给予饲料生产监督过程中更大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起饲料法律监督运行的长效机制,利用法律法规监管饲料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保障我国饲料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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