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实行“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挑战和路径

2021-12-02 17:15孟梦梦
乡村科技 2021年32期
关键词:三治德治法治

孟梦梦

(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也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1982—2018年,我国出台的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有20个。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明确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时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以下简称“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又进一步提出关于“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1]。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同乡村振兴战略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要想打破农村的衰落困境,推动实现乡村发展新目标,需要不断提升乡村基层的治理能力。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对我国农业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早日实现,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 实行“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价值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这对我国的农村社会发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提出,对我国早日实现农业农村化现代化更是一个大的机遇。如何将政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我国乡村治理过程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长期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体系经历了政策管理式到村民自治式的转变,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的乡村生活秩序、村民价值观念等逐渐发生变化,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流削弱了传统村庄内部的人情联系,这一时期我国开始实行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进入新时期,由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开始发生变化,党中央在坚持自治的基层上开始重视法治、德治的积极作用,为此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治理体系符合新时代对乡村治理的要求,也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农村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过程,因此,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协同和法制保障的乡村治理体系,有利于激发村民主体的作用,推动村民自治的实现,同时根据现代乡村发展的要求,创新和发展了乡村治理体系,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

新时期“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以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为逻辑起点,又吸收了儒、释、道三家的理论及我国长期的基层自治理念和经验,并以新时代协商民主思想作为价值指向,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理论渊源[3],实行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符合新时期要求的最佳选择,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必然途径。多年的乡村治理经验表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党政机关和全体村民在不断探索中实现,而实行“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可以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为实现乡村振兴建立群众基础,也有利于解决党建“悬浮化问题”[4],使新时代的党建领导落到实处,符合新时代巩固党的基层领导地位的内在要求,促进实现“上下联动”,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保驾护航,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善治创造良好的环境[5]。通过不断健全“三治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有利于推动产业宜居、共同富裕、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

2 实行“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党和国家在乡村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效越来越显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治理手段、治理方法、治理内容等不断创新和完善,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和幸福感也得到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国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治理手段和方法等还大多处于探索阶段,仍然需要不断加强。目前实行“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仍面临以下挑战。

2.1 村民主体性地位缺失,自治能力弱

要想实行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民通常被认为是没有文化、没有知识的群体,在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也被认为是非理性和不专业的而被排除出决策过程,村民意见和建议很少被采纳;有些村庄即使有村民决议小组也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表达民意;有些村庄的村民对村庄事务采取漠视态度,对村里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很少主动参与,村民普遍认为村里事务的管理是村干部的事,与自身无关,参与度较低;有些村庄空心化严重,村里留守的大多为老弱病残幼;农村基层领导干部配备不足,且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足;有些村庄的党建组织处于软弱涣散状态,组织机制不健全,而且由于原本运作在科层体制内部的行政化逻辑渗透到村域社会,影响了基层党组织,加之受到传统宗族观念的冲击,造成党员威信不高,服务意识不足,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也很难发挥党员的带头作用;有些村庄的社会组织数量少、力量弱,甚至处于缺乏状态,对村庄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仅限于村委会成员,加之人才稀缺,很难进行有效的治理。

2.2 乡村治理法治机制不健全,法治氛围薄弱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影响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法治指导不到位及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需求和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之间存在矛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些村庄的村干部受“官本位”心理的影响,知法犯法、以权谋私,甚至有些村干部利用职权垄断一方经济为自身谋利,村民并没有在这样的乡村治理中受益,同时由于村民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法治意识淡薄,并不能有效地在乡村治理中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力和收益。有的村庄受传统宗族观念和熟人社会的影响,村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少会选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目前村里留守的大多为老弱病残幼,文化水平有限,法治意识薄弱,加之其属于弱势群体,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大部分人会选择沉默。虽然我国颁布了关于乡村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村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即使有违法违规行为,村民也举报无门。即使村民能够及时反映违法乱纪问题,有些地方官员不能及时处理,使之不但没有受到惩罚,还会造成对举报者的打击报复行为,使村民敢怒不敢言。

2.3 传统的乡村文化道德遭受冲击,乡风文明缺失

在乡村治理中传统的家训家法、族规祖训、乡规民约对乡村秩序的维护有重要作用,因此,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要重视德治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文化等的冲击,原有的村规民约和宗法观念被逐渐弱化,乡村内部原本的人情社会在逐渐疏远冷淡,原有的乡土文化体系和价值观念逐渐被冲击。在乡村管理过程中,部分村民对村里的公共事务管理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村民对集体事务的不关心及邻里之间关系的淡化使乡村振兴中建立更加美好和谐文明的新农村的目标进程缓慢。加之原本依靠村规民约和宗族法规来维系的乡风文明逐渐失去对村民的约束力量后,村民对参与乡村建设的责任感和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也逐渐降低,最终导致即使国家不断增加对乡村的资源投入总量,乡村建设也仍呈现出低质增长的状态。

3 完善“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路径

新时期实行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符合党巩固在乡村执政基础的内在要求。要想完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应始终以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为主体,坚持村民的主体性作用,加强法治保障,重视德治的作用,坚持自治、法治、德治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3.1 坚持村民主体性地位,增强村民自治能力

新时期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坚持以村民自治为主体,通过村民自治使村民切实意识到乡村治理是关乎自身利益的问题,意识到自己是治理的主体。实行村民自治首先要重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发挥乡村地理优势和特色招商引资,向外借力,为乡村治理吸引资金,为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吸引投资,同时运用“网络红人”带货宣传和销售当地特色农产品,增加当地农产品的销量,拉动当地经济发展。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多主体协同参与的乡村治理形式,重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作用,以提升政府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激发村民的主体性地位,吸引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乡村治理进程,促进实现党群一体化建设。加强对各种不同专业(尤其是农林类)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完善基层干部的考核培养和晋升机制,对大学生村官和回乡创业大学生等大学毕业后支持家乡建设的人才适当放宽录用要求和奖励政策,吸引和鼓励大学生返乡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继续设立村民自治的试点,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发挥村民的主体性地位,定期组织考察学习小组学习党建及治理相关知识,参观学习先进治理经验。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教育,鼓励终身学习,通过开办夜校,宣讲会和村级文化站等形式,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和技术能力,提高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意识,培育新型农民主体。拓宽村民表达意愿的渠道,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介,为村民提供参与乡村治理的平台,鼓励村民为村里事务建言献策,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

3.2 坚持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法治保障

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要想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治理有效,需要加强法治保障。第一,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有利于本地乡村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章程,如浙江省《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2018年12月)、《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等,让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第二,要健全农村法制监督体系,借鉴“枫桥经验”,健全监督和举报途径,采取保密措施,加强对信访举报人的保护和保密,实行“一村一警”制度,使村民敢于发声[6]。第三,要加强法治宣传,使村民在思想上树立依法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可以通过乡村宣传栏、文艺汇演、村民集体会议等对村民进行法治宣传,也可以利用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各种网络途径,同时还可以定期由专门的普法人员对人们进行法律讲解,让人们逐渐认识到依法参与乡村治理活动的重要性,还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部门,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四,将村党组织的角色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要理顺基层政府部门、村党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同时重视发挥村党组织成员对乡村治理的领导带头作用,村主任和村委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由村民选举产生,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五,不能忽视村规民约的重要作用,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进行规范,并且依法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使村规民约法制化[7]。

3.3 坚持乡风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乡村治理风尚

新时期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重视德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实现乡村治理有魂。第一,要注重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引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村庄原有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宣传鼓励优秀乡村文化的传播,抵制和打击腐朽落后文化,通过对村民的教育和引导,让村民从内心意识到集体力量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集体认同感和归宿感,强化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公德。第二,要重视传统家规祖训的作用,将优秀的家风家训与现代文明相结合,可以推行家庭文明档案制度,通过优秀的家风建设评比及道德评议等来鼓励优秀家风的传承和发扬,培养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品质,使人们自觉抵制不劳而获、好吃懒做等不良习惯,营造积极向上的环境和氛围。同时,要重视传统乡规民约的德治功能。用社会主义价值观来促进传统村规民约的重建,从国家、社会和个人3个层面对村规民约体系进行构建,以推动乡村达到体系的构建,为乡村治理营造良好和谐的环境[8]。第三,要重视乡贤在乡村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对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有贡献的乡贤,要宣传表扬他们的先进事迹,既要注重培养农村新乡贤,也要鼓励“不在乡”乡贤为家乡建设贡献力量[9]。

4 结语

乡村治理在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推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要实现乡村治理,需要不断创新治理方式和模式,实行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对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在实行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治理有效为目标取向,理顺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要重视村民的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以村民自治为主体,坚持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来塑造良好风气[10];始终坚持把乡村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推动构建乡村命运共同体,在不断探索中完善我国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乡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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