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暴力问题及其规范治理》

2021-12-02 06:53孙婧铱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治理措施互联网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推动了全民话语权时代到来的同时,网络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名副其实的策源地、交汇地和争锋地。这也使得网络上的言论以一种偏激的、极端的形式出现,甚至愈演愈烈演化成网络暴力,挑战着现有的道德底线,影响着社会稳定。本文将从分析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入手,从而提出相应对策,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暴力;治理措施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10.0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十亿用户接入互联网,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基于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分析网络暴力问题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网络暴力”这个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教授戚鸣曾经这样解释过,“网络暴力的本质是网络事件,以网络为载体,以传播、散发各种信息为手段,以某个人、某个单位或是某件事为对象,以诋毁、攻击某个主体为目的,不断引发更多人的关注,且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参与”;而华东政法大学政治理论部副主任、教授陈代波则是这样解释的:“网络使用者通过网络发起针对某个人或是某个组织的攻击行为,目的是使对方屈从于攻击者的意愿”。由此可见,现有的针对网络暴力的含义都过于片面,各学者对于网络暴力的认识也仅限于其中一种。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通过互联网络以任何一种形式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世界的虚拟性

网络暴力须得有相应数量的网民参与才能发生,而能够拥有如此庞大数量的网民参与,本质上是网络的虚拟性为网民们创造了一个“去个性化”的世界。“去个性化”是由社会心理学家费斯汀格等人提出的心理学概念。他们认为,当个人置身于群体中会感到自己被群体意识淹没,个人意识和理解评价感丧失,个体的自我认同被群体的行为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难以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和行为,自制力降低,导致人们加入到重复、冲动且情绪化的甚至具有一定破坏性的行动中去。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环境里的网民就是以所谓的群体道德理念支撑去讨伐某种“不道德的行为”。作为一个有着共同目标和归属感的群体,许多网民不管他们代表哪一方,都渴望自己的声音被听见,自己呼吁的事情被看见。他们不再认为自己是旁观者,而是真正的参与者,在群体意识的煽动下发出极端且富有攻击性的言论。从这个角度看,这种网络虚拟化的独特特性正是滋生网络暴力的基础。

(二)网络群体的匿名性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性与广泛性,时空的跨越呈现出一种匿名存在的现象,它隐匿于现实社会之外,脱离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网民不用担心自己的身份、地位、声誉等问题可以随意发言,对不平之事给与一定的评判或指责。网络的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舆论更容易产生暴力言论,这是网络世界里的一种独特现象。在匿名化的网络世界中,网民极度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过度宣泄自己的情绪。而正是这种匿名性为他们躲在屏幕背后创造了便利,使得他们降低了自我约束,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发表言论,更有甚者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化身所谓正义的、公道的“键盘侠”,以暴制暴,对一知半解的事件评头论足。网络的匿名性让施暴者、造谣者肆无忌惮,为谣言与暴力的不断发酵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三)媒体舆论引导的片面性

流量为王的时代,阅读量、点击量、转发量直接与金钱挂钩,这就使得部分媒体只顾眼前利益而罔顾事实真相,利用并操纵大众舆论来解锁新的财富密码。他们通常会在真相未调查清楚时利用事件的只言片语大做文章,标题吸引眼球却与内容不符;有的媒体为了追赶新闻的时效性,在未经过仔细深入的调查之后便进行带有倾向性的报道,煽动网民的情绪,进而引发部分较为极端的网友进行道德审判与言语攻击,更有甚者会对新闻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带来诸多恶劣影响。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立法,从制度上规范网络

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网络监管一旦并入立法体系,将成为控制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众所周知,网络暴力的发生时间迅速且参与人数众多,运用现有的法律手段很难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人。要想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就要从立法层面着手,要充分注重通过立法手段对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对网络暴力进行有效控制。我国现有的反网络暴力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4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今年5月1日,杭州吴女士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在杭州余杭法院宣判:被告人郎某与何某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这是全国首起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为全国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意义。只有完善立法,才会让执法部门处理网络暴力案件时有法可依,让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让广大网民明白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网民网络素养

要注重解决网络匿名问题,加快实施网络实名制,从而规范互联网用户的行为。通过实名制和固定IP地址,网民在上网时相当于拥有了一张身份证,当网民拥有“视觉”意识时,他们可以自我监督,遵守社会规范。同时,还要注重网民的网络素质教育,提升网民的网络素养,培养他们的法治理念,引导网民合理使用网络,规范上网。对于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增加网络道德教育在学校中的常规教育,以此来培养学生正确理解网络和网络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对于其他互联网用户,我们可以利用大众媒体进行网络道德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有认知能力的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的素养,从而加强他们的自律能力。

(三)坚守行业底线,树立正确价值导向

媒体与各大互联网平台眼中不应该只有利益,唯流量至上——媒体从业人员要坚持职业操守,平台要引导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媒体更要规范自身的内容生产、信息发布与传播流程,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新闻生产的整个流程中去,不可断章取义、哗众取宠。同时,平台在宣传与推广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优化网络信息审核机制,提高网络信息的审核标准,从根源上阻断不良信息的传播。媒体从业者更应该增强自身的自律感、坚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怀抱着一份信念感,秉持着客观公正的观点发表观点,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宣传积极向上的言论,抵制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弘扬社会正能量。

四、结语

网络世界虽然是虚拟的,但也需要法律手段来规范。同时利用道德教育的教化作用以提升網民素质,借助平台与媒体的自查,从而真正杜绝网络暴力的产生。

参考文献:

[1]李华君,曾留馨,滕姗姗.网络暴力的发展研究:内涵类型、现状特征与治理对策[J].情报杂志,2017,36(9):139-145.

[2]谌礼清,乔梦珂.网络暴力的法律分析与治理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28):127-129.

姓名:孙婧铱(1996.08--);性别:女,籍贯:山东省烟台人,民族: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就读于北京印刷学院;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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