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公开、信息共享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2021-12-02 00:06刘彬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作用

摘要:我国正处于电子政务建设的高速发展期,信息资源不足是其首要问题,如何做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关乎着政务工作转型的成败。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务内涵和功能的思考,明确建设过程中信息公开的作用及相关制度,以供借鉴。

关键词:信息公开;电子政府建设;作用

电子政务建设为系统性工程,除基本技术和软硬件设施建设外,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也是首要面临的对象。原因为:政府作为信息用户,不仅是信息生产者,更是信息持有者,如何在现有资源下公开政务信息,丰富电子政务资源,是决定电子政务建设的关键。即电子为表皮,政务为实质,若缺少内容的支撑,电子政务会流于形式。

1、电子政务的内涵、功能

1.1 内涵

顾名思义,电子政务即为政府机构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施行职能运作的方式,不仅可优化现有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还可在摒除传统政务时间、空间及部门局限的同时,使之更好为社会公众提供规范化、优质化服务。即电子政务是全面化、信息化政府工作,也是社会系统工程,包含功能层、监管层和效益层等架构。

1.2 功能

(1)转变政府职能。正常情况下,政府工作主要为政令推行、为社会公众服务。但却因刻板化思维局限,过多将“政令推行”纳入重点,忽略另一项职能的地位。而电子政务可对现行管理理念予以优化、转变,逐步强化其公仆意识,实现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演变,既可提高自身工作效率,还可更好为纳税人服务。

(2)加快行政信息传递。传统政务模式下,行政信息传递时速较慢,诸多情况及问题反馈时间较长,影响政府应变能力。而电子政务借助网络终端,实现行政信息传递,既可保证政令时效性,还可对现行工作予以优化控制。

(3)有利于反腐倡廉。电子政务的推行,可对政府权力行使过程予以全方位监督,以公开、透明的特点,杜绝以权谋私或暗箱操作。当前环境下,腐败成因极为复杂,和权力不透明、暗箱操作、权力过度集中、权钱交易等密切相关。若要从根源上杜绝腐败,可制定权力行使制衡体系,杜绝权力滥用;转变原有权力行使方式,尽量公开政务信息,使各项过程均由公众监督。

2、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作用

2.1 政治、行政改革角度

远在之中共十六大会议中,已指出“电子政务建设”是政治改革的新思路、新方向,表明政治发展、信息公开间的紧密相邻。随着近10余年发展,电子政务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化,以近2年来“新冠肺炎”为例,各级政府部门一方面及时公布疫情防控信息,让公众知情,参与到具体防控工作,实现“上下一心、全面抗击”的局面,严格控制疫情;另一方面严格打击造谣者,保障信息渠道的权威性,提高政府公信力。从政治角度而言,电子建设不仅可向公众传递必要信息,还可使公众知晓政府行为部署,杜绝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即是对国家政治文明、政治民主的直观体现。

2.2 法律角度

制定健全的信息公开、信息共享法律法规,是规范电子政务程序、内容的前提,有利于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的有效落实。美国是目前信息立法最早、较为健全的国家,各项信息法规也在持续性完备。我国伴随改革开放脚步的稳步落实,社会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优异成效,做好电子政务法律建设势在必行。

宪法明确指出“中国公民有对各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均是由人民支持,应和人民紧密配合,倾听建议、接受监督”。由此可看出,法律规定了人民知情权、国家机关监督权,以电子政务为导向的信息公开、信息共享,是对该权利职责的有效落实,不仅可提高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意识,还可提高人民监督水平及能力[1]。

3、电子政务建设中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制度

3.1 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

组织机构信息,如本机关及隶属部门机构设施、权限及职责;规章制度及标准,如各项行政事务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为标准;办事程序,如办事制度、办法及要求,还包含程序性操作,如办事步骤及时限;结果,如事务办理结果及依据理由;监督途径,如工作记录、民众举报、投诉途径等;档案,如行政记录和文件资料。

3.2 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方式

依据信息内容及特点,政务信息公开包含以下方式:借助互联网站公布信息,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会议;运用公报/文件、广播/电视/报刊等诸多媒介传递信息;设立公告栏、电子屏幕或触摸屏等信息渠道;免费发放政务公开指南、办事指南等相关手册[2]。

3.3 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法律

法律是国家强制性施行的行为规范总和,从原有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到法律层面,是社会的进步,更是国家政治文明的里程碑。为更好保证信息公开的顺利施行,应通过多元化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法律文件,除保密或个人隐私外,其余信息应真正意义上落实公开、透明原则。

随着我国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由最初《保密法及实施办法》逐步向《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层面拓展,不仅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求,还可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自由权。该条例明确指出除规定例外外,其余信息必须公开,具体为:认定为国家秘密信息;依据其他法律明确不可公开信息;和公众无关,仅为政府内部人员规则和事务;企业商业机密;公开后可确定特定个人身份信息;政府决策时,机关之间或内部建议及审议,若公开会影响角色或引起社会混乱;和刑法有关,公开会不利于犯罪侦查、公诉和审判等[3]。

結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政务建设应做好和政府体制改革间的整合,以规范自身工作内容、流程为导向,满足电子政务建设需求,既可保证信息有效传递、流动,还可为信息公开提供条件。即只有做好行政改革,方可杜绝信息资源共享、政府集中体制间矛盾冲突,真正意义上实现高效率政务服务,使之具备公开、透明原则。

参考文献

[1]陈卉,叶兴茂,卜倩.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与实践——以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为例[J].国土资源信息化,2021(05):36-42.

[2]刘岩,刘铭.新兴技术背景下电子政务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新途径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1(10):119-122.

[3]谢玉荣.新形势下地方电子政务信息化发展研究[J].中国信息化,2021(09):113-114.

作者简介:刘彬,(1985年—),男,山东蒙阴人,汉族,研究生学历,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本文系辽宁省教育厅2019年度科学研究经费项目,项目名称:辽宁省互联网+背景下政务信息公开与政务改进研究,项目编号:13900-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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