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提升商密保护法治水平

2021-12-02 11:17张晨凤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公证处商业秘密公证

张晨凤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何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推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的特性:秘密性、商业性和保密性。

秘密性,体现在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所以这里的公众更多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者之间。而不得不说,在当今社会,人才的流动性还是很大的,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也体现了现在90后,00后的工作观和价值观。正是因为这种流动性,导致很多科技人员在跳槽的时候会带走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更有甚者,可能会依据自己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另起炉灶与原东家打对台,如此不良的竞争关系,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商业性。商业秘密事关企事业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是经营活动的核心成果,是一个企业的立身之本,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与同行业之间进行竞争取胜的砝码,同时对于技术开发者而言,也是其智慧和心力的结晶。如果企业的一项核心商业秘密被非法泄露或者窃取,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灭顶之灾。正因为我们注意到了商业秘密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也在逐步出台。

保密性,体现为商业秘密的所有者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司法裁判中则体现为当事人是否有获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有关判决书的检索,发现在很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都定位于当事人是否对其所谓的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的措施。以南京中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做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所示,被告张某某提出3点:1.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知晓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特定性。2.原告没有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3.原告的车间现场没有任何保密措施,也不是保密车间。最终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撤回了涉及商业秘密部分的诉讼请求。以此可窥见,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就商业秘密的保护因缺乏证据支撑而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冰山之下更大的危险是很多的案件因为缺乏证据而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真是基于商业秘密所具有的这些特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工具,帮助企事业单位保护好商业秘密,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综合竞争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走进机关、走进企业的过程中也了解到,南京科创企业众多,政府对科创企业支持力度大,但在企业成长初始阶段,存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涉密管理手段有限,证据收集能力不足等问题,一旦出现商业秘密被侵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涉密人员管理难、商业秘密认定难、企业举证难等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困境下,经过上级机关——南京市司法局批准,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于2020年12月份着手开发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并于2021年在市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科创局的指导下,在江北新区部分企业免费使用。

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打造的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是全国首个专项商秘保护平台,通过标准化、流程化操作模式,由公证机关帮助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规范管理,主要是:1.涉密人员实名管理;2.涉密项目流程管理;3.涉密项目查阅管理,企事业单位对记录商业秘密的电子数据加密处理后及时上传至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公证机构综合运用实名验证、人脸比对、可信时间戳、第三方数据存证、可靠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赋予的法定职权,在《电子签名法》的框架下,综合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商密平台对于企业来说实现了全生命周期式的保护。具体来说,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具有以下的优势:

安全性: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是由南京公证处委托开发,系南京公证处在市场监管局和司法局的监督管理下根据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需求打造的。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国家证明机构,以公证人专业的职业操守,确保商业秘密不会主动泄露。同时平台使用科技赋能,利用多种加密手段,确保平台数据仅由秘密持有者掌握。系统会自动对上传的文件进行HASH加密,保证文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用户还可以使用自有的加密工具对文件进行“第二道防守”,系统会协助用户完成加密工作,确保商业秘密仅由企业自身持有。我处有大型的数据库对企事业单位各类数据进行存放,并且保障数据本身的安全和不可篡改性。

真实性: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从技术层面保证電子数据痕迹的真实可信,从法律层面满足司法实务中的电子数据出证需求。具体来说,如以个人身份在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上开户,需要填写自己的姓名与证件号码,通过手机验证码以及人脸识别,将人、身份、微信进行捆绑,确保本人注册并使用;若以企业身份进行开户,在提交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外,法定代表人需进行身份识别,若是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接受单位委托开户,还需提供《开户声明与授权书》,此外,企业还需要对公打款进一步对企业进行审核,该笔费用仅用于企业的身份验证,后期可原路退回。在确保企业和人的身份真实可靠的前提下,每位职员的身份不同,所涉的职权范围和秘密等级也不同,强化秘密与员工之间的关联,规范员工对秘密的查询权限,进一步规范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人员管理。

客观留痕性:商业秘密保护平台分为三大核心模块和四个流程控制节点,三大核心模块分别为涉密企业人员管理模块、涉密资料加密加签模块、商业秘密授权查阅模块。四个流程控制节点分别是涉密人员入职阶段、商业秘密立项阶段、商业秘密研发阶段、商业秘密分享阶段,所有的环节综合CA认证、人脸比对、远程视频采集、地理位置信息采集、数据加密传输、区块链技术,通过公证的方式客观留痕。简单来说就是每一个涉密人员对每一份涉密文件的签署、查阅、下载等所有的动作都会由系统一一记录下来,管理员既可以通过人员进行检索,精准定位此名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涉密文件是哪些,对每份涉密文件,这名涉密人员进行过何种操作,当然,管理员也可以通过秘密文件本身进行检索,知晓这一份文件由哪些人员掌握,这些涉密人员对此涉密文件进行过何种操作。如果发生商密泄露,公证处的公证员在经过授权后,可查看该条商密的泄露节点,何人在何时对何种商业秘密进行过何种操作,公证员可以通过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违法事实进行客观固定并出具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公信力”,在法律上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被审判机构所认可和采纳的,有效降低企业的举证责任,减少举证成本。

公益性:南京公证处是全国首批20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公证机构,也是南京地区唯一一家全国优秀公证处。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南京公证处一直以来坚持公益优先、便民惠企理念。由我处打造的商业秘密公证保护平台也是一个公益性的公证法律服务平台,在前期,企业可以免费试用该平台,提升企业的用户体验,企业也可以向我处反馈使用感受,进一步完善该平台。该平台的构建主要是致力于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智力创造的持续性投入,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公证是综合社会成本最低、证明效力最强的司法保护制度,公证加入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建设,运用公证+区块链服务,助力企事业单位健全、规范商业秘密保护流程,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管控,能够实现还原事实真相、固定证据材料,从而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利益,实现“上医治未病”的积极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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