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进路研讨

2021-12-04 09:40陈芸蕾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0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陈芸蕾

摘要:近年来我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引发社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但很显然,这种“一刀切”式法律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现状,已然不能预防犯罪年龄降低、犯罪手段成熟、犯罪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恶性触法案件的发生。英美法系采用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曾取得一定的成效,并形成了相应的较为完善的体系。所以我们尝试将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与中国法制现状相结合,适当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关键词: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概念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是由英国著名律师布雷克司顿(1723—1780)在其所著的《英国法释义》一书中提出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此规则在国外许多国家受到认可,但在国内仍只作为学说存在,并没有真正用于实践。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要求严肃对待未成年人重大犯罪行为,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只要证明其存有恶意犯罪的主观认知,并且能够分清善恶就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必要性

(一)日益严重的犯罪低龄化

相关部门曾做过一项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调查,发现14岁以内儿童的犯罪比例在2001年是12.3%,到了2014年,已经升高到20.11%,2016年就占到了68.08%,近年仍在不断升高。我国未成年人的总体犯罪率与前些年相比确实是逐年下降的,但是现在呈现出来的特点是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益严重。许多未成年人恰恰是知法懂法,明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才更加有恃无恐,认为自己可以凭借年龄逃避法律约束。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青少年认知能力也发展迅速,以往对于青少年的认识已不能跟随发展,也就不能单纯以以往法律进行规制。

(二)反社会性心理具有连贯性

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成年后的行为受成长环境影响比较大。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往往是具有十足恶意的,在心理学上故意伤害他人等反社会行为可以反映出行为人的反社会心理。此种心理的形成是主客观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未成年人在反社会心理支配下做出相应犯罪行为,若因没有相应法律规制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与教育,只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与社会发展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害。

(三)单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解决新问题

首先,频繁修改不利于维持刑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何所从,法无定律规则空”,稳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为了一时的社会现象而对法律规定进行较大的修改,这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有损于法律的稳定性,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是这种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牵扯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肆意的修改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

第二,我国发展不平衡,儿童间仍存在较大差异。当前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而由此容易产生教育水平上的差异,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水平必然存在差异。如果仅将发达地区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那对相对落后地区的青少年则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出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我们应该理智谨慎地对待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以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

第三,犯罪行为的做出受主观方面影响较大,未成年人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背后都有一定的动机,有些未成年人确实是恶意反社会性动机主观,但也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受到虐待等相对不得已的行为,功利性地认定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形式来一刀切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要求的。

综上所言,当今时代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程度早已远超改革开放之初,青年儿童也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虽然在诸多情况下不能实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运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加以规制,让未成年人也要明白自己所要承担的一份责任,这无论对于未成年人以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言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本土化适用探究

(一)规范“恶意”认定方式

现今,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多见于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国外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常是通过陪审团进行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的最大难点就在于对于“恶意”的认定,陪审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弹性决定是否为“恶意”以及是否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我国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但是“恶意”的认定不仅仅是一名法官可以理性判断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更多人的综合意见,尤其是对待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更应该谨慎为之。“恶意”的认定可以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综合商讨得出,人民陪审员目前在我国司法审判中作用较小,但是人民陪审员来源于人民,更具有社会经验,对于“恶意”的认定更有综合作用。

(二)认定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核心

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控制能力和认知能力的结果,所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适用要抓住核心,直击要害,从儿童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综合考虑,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抓住儿童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认定其主观与客观的“恶意”更能体现公平公正。

(三)与教养收容制度相结合

我国法律规定了教养收容制度,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后可以通过教养收容方式进行教育,但是我国的教养收容制度也并不完善,各个部门制度规范间存在一定冲突,且没有形成系统,可以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相结合,针对恶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惩罚与教育,实现未成年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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