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研究

2021-12-04 09:40邬洁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0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规则

邬洁

摘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性质极其恶劣,使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受到了极大冲击。而英美法系采用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遏制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起到了一定效果,所以尝试将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与中国法制现状相结合,研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路径,以期为我国制度完善提供有效的域外经验。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未成年人犯罪

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克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化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结合中国国情,借鉴有益成果加以修改,才能形成完备合理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制体系。并且我们希望通过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区分对待主观恶意不同的未成年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法理与心理的双重审视,让保护和监管同时发挥作用,更好地培养中国的少年一代。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概述

美国学者 Ormerod David将“恶意”表述为“集合各种因素的认定,行为人明知该种行为的严重错误性而为满足其内心的冲动及其欲望,而特意促使某种行为、举动的发生”。“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产生于英国,发展完善与美国,且都在两国经历了质疑到再发展的过程,发展至今日已比较完善。其具体内涵是,原则上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控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可以推翻原推定,补足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改变了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的局面,对于实现未成年人惩治、教育和挽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说仍具有良好效果。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遏制犯罪低龄化、惩治暴力犯罪的方面仍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可行性分析

据调查,2014年 至2018年平均每年发生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案件多达二十余件,故意伤害案件高达九十余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克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化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

一刀切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全之策。我国仍然面临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城市与农村、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而由此容易产生教育水平上的差异,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水平必然存在差异。如果仅看到发达地区或者城市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状况,并以此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对相对落后地区的青少年则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出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我们应该理智谨慎地对待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以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

而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认知能力来认定是否犯罪以及做出合理裁判,反对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既考虑到我国未成年人心理状况不能同一而论,又符合社会朴素正义观,可以有效遏制犯罪低龄化,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我国也对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精神有相似之处。

三、总结与反思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于刚性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一种改良措施,符合我国社会发展以及刑事司法的需要,可以有效打击未成年人犯罪,遏制犯罪低龄化,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同时也可倒逼我國少年司法体系的改革,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营造更和谐的成长环境。“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是我国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实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国家在立法理念、具体国情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解决“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水土不服问题。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判者角色。而大陆法系奉行干预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这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我们国家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不一,对于“恶意”的判断又具有主观性,法官如何把控“恶意”的尺度,我们是否应该建立客观统一的标准,以及当犯罪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异议权等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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