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发展趋势研究

2021-12-04 10:14曲敏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0期
关键词:发展趋势

曲敏

摘要:虽然我国国有土地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在完善出让方式的过程中,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并且在土地经营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政府在调控土地市场上并未起到应有作用。基于此,本文就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梳理,并针对其发展趋势开展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发展趋势

通过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目前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已基本构建了框架体系,并在国有土地资产运营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此种出让方式依然处在一个完善的阶段之中,很多弊端已初步显现,并对土地出让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必须着手完善土地政策,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1.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1招标出让

该法的优势在于可以采用综合指标衡量投标者,所以比较全面,其缺点在于主管部门人员人为的设定指标体系,很容易会根据内定的投标者对指标体系进行量身定制,这样就会形成串谋。例如,某地一宗国有土地招标出让,当时表明了投标人的法人代表一定要是女性,并且有“全国劳模”的称号,并且具备一级开发资质。虽然这一项目是公开招标,但是很多投标者面对这样的要求却望而却步。因此该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会备受质疑。

1.2协议出让

协议方式是有偿出让土地中的主要供给方式,大体上这种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城中村改造、旧城危改项目。此类项目的情况比较复杂,出于策划功能是发展需要,政府仅要求开发商将村民的拆迁过渡工作处理好,一般会以协议的方式为开发商供地。这种现象在老城市中比较普遍;第二种情况是国企搬迁改制、军事用地调整。当国企面临危机,在新规划中其原址被调整为开发用地,此时很多开发商会与企业串谋,通过政府默许后,将土地出让金补交上来,将其土地性质转变为出让开发用地。很多军事用地也在多因素影响下与开发单位协议出让,将土地出让金补交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建设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土地置换。

1.3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综合了协议、拍卖、招标的优点,并且具有公正、公平与公开等特征,对于当前的土地市场情况比较适用。具体来说,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需要对投标者的各方面条进行审核,可以避免盲目进入市场搅局现象的发生;第二,在价高者得的原则下,可以从最大程度上实现土地的价值;第三,在挂牌结束时需要补签协议;第四,因为挂牌的时间比较长,并且可以多次报价,为投资理性决策与竞争奠定了基础,可以避免拼命喊价、获得土地后不知所措的情况发生。

1.4拍卖出让

该方式的优点在于影响范围较大,并且具有公开、公正的特征。与招标相比,这种出让方式可以多次报价,对于土地投标者而言,招标只能一次报价,如果报价太高中标了就不划算,报价低了则不会中标。与挂牌相比,这种出让方式的关注度更高,各方之间难以形成串谋,因此该方式通常在大宗土地、繁华地块的出让中应用。但该方式的缺点也恰恰在于价高者得,由于参与者太多,在现场气氛的影响下很多人出价不会太理性,因此最终报价通常会高于底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发展趋势

2.1完善出让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首先,坚决取缔协议出让方式。法规规定,土地使用出让方式主要为招、拍与挂,协议用于补充,但目前很多地区的绝大多数土地都在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这种情况下私下黑箱作业严重,为地产投机提供了方便;其次,规范招标出让体系。招标方式是对开放商综合考量后实施的出让方式,在一段时间内该方式都会是主要的出让方式,但当前这种方式还没有完善的招标体系,因此存在量身定做的嫌疑。为了提升招标结果的真实性,应该参与竞标的人要尽量多,才能从多中选优;第三,完善挂牌出让方式。当制定出合理的挂牌增幅后,竞争者串谋的成本会显著增大,从而使一些竞争者放弃串谋,另外信息保密制度的建立,也减少了串谋者投机的机会。确定最低挂牌参与者的人数,不要像往常一样只有一个竞争者也会成交。

2.2招拍挂方式将用于工业用地转让

一直国有土地出让都是双轨并行的,一方面,经营性用地以招、挂、拍的方式出让,另一方面,非经营性占用地依然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不会强制其实施招拍挂,因此很多地区对工业用地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并且出于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增加招商引资的力度,实际上这种行为严重透支了工业用地。对于土地有偿使用之中二元政策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了国土资源部的高度重视,并且采取了相应措施。当下,江浙沪一带在推进工业用地挂牌交易的同时,引起了大连、西安、青岛等地的借鉴和尝试,相信随着经营性用地出让方式的完善、发展,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将会逐步应用于工业用地出让中。

2.3勾地制度的应用展望

勾地制度最早在2006年开始应用,如果这项制度可以得到完善,那么土地出让将会成为市场化导向的一种结果。虽然政府政不会对市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但却可以综合反映出政府调控的意图。从运行机制的角度来看,开发商不看好房市的情况下是不会选择勾地申请的,如此便不会有新的土地供应,半死着土地供应的逐步减少,房产价格也会渐趋稳定,相反如果开发商很看好房市的话,那么必然会积极勾地,并参与到招拍挂中,如此一来土地与房市领域的泡沫必然会减少。

结语:

总之,通过多年来的发展与改革,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基本形成一套体系,在新形势下这套体系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为国有土地出让起到推进性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现有出让方式依然有一些问题存在,需要我们加强对出让方式的分析与研究。

参考文献:

[1]齐立霞.实务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界定[J].法制博览,2021(30):116-117.

[2]杨蕾.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方式对土地价格和住宅价格的影响[J].财会学习,2021(24):161-163.

[3]韩宗乾.山东济宁:以“标准地”出让推动工业园区转型升级[J].中国土地,2021(07):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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